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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72出資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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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公開發行新股應以現金為股款;僅在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時,才能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

Q · 增資可以用土地、設備或技術出資嗎?

公開發行只收現金,私募才能用實物

依公司法第 272 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認股人必須以現金繳納股款,不得用土地、機器或技術頂替;理由是公開發行面對不特定散戶,散戶無力查核實物估價。但若是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特定人協議認購、且不公開發行的私募增資,則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因為這些人有能力也有動機自行驗貨。實物出資仍須依第 274 條送監察人查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新股收到的錢,必須是現金。不能拿一塊地、一棟廠房、一批機器來頂。這個限制的原因直覺就能想通:公開發行面對的是散戶,散戶沒有能力判斷一塊地到底值不值公司說的那個價格。如果允許實物出資,公司把一塊市價三千萬的地喊成一億,等於稀釋了其他股東的股權,散戶根本無從查核。但如果不是公開發行呢?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特定人協議認購的增資,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來出資。邏輯是:這些人要嘛本來就是股東、要嘛是跟公司面對面談過的特定人,他們有能力也有動機去驗證實物的價值。一樣是增資,公開和非公開走的是兩套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出資方式規範:原則上公開發行新股應以現金為股款,例外於非公開發行(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協議認購)時,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其區分基準在於認股人是否具備自行驗證實物價值的能力,藉以維護資本充實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技術可以拿來入股嗎?怎麼操作?

可以,但只限非公開發行的情形。技術必須屬於「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而且要走完法定查核程序(公司法第274條):董事會送請監察人查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沒走完這些程序,技術入股在法律上可能無效。技術的估價是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主管機關看的不只是有沒有鑑價報告,還看方法論是否合理。

Q2用不動產出資划算嗎?

看情況。好處是不用拿現金出來,保留流動性;壞處是土地或建物移轉給公司後失去個人處分權,且可能觸發土地增值稅。壓低估價避稅會同時壓低拿到的股數,灌高估價又可能被認定不實出資,找到法律與稅務都安全的甜蜜點通常需要會計師與律師一起看。

Q3公開發行新股可以用財產出資嗎?

不行。依公司法第272條本文,公開發行新股一律以現金為股款,沒有例外。立法理由是公開發行面對不特定散戶,散戶無力查核實物估價,故堅守現金原則以維護資本真實性。

Q4公司增資可以用土地出資嗎?

公開發行不行只能收現金;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增資,可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含土地)出資,但須查核核定。

Q5現金出資和實物出資差在哪?

現金最易驗證真實性,公開發行限用;實物涉及估價主觀空間,僅私募可用且須監察人查核。

Q6什麼叫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

與公司營運直接相關的財產,如生產設備、營業用不動產、事業必需的技術或專利。

Q7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差在哪?

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大眾募資只能收現金;非公開發行由原股東或特定人認購,可用財產出資。

Q8技術入股怎麼操作才合法?

須非公開發行 → 確認技術屬事業所需財產 → 第三方鑑價 → 依§274送監察人查核報主管機關核定。

Q9實物出資的股數怎麼算?

以財產經核定的估價金額除以每股發行價格,即為可換得股數;估價高低直接影響股數。

Q10私募實物出資要花多少成本?

含第三方鑑價費、會計師與律師費,不動產出資還可能觸發土地增值稅,需整體試算。

Q11怎麼證明實物估價合理?

委請雙方合意指定的獨立鑑價機構,採 DCF 等可自圓其說的方法論,並通過監察人查核。

Q12公司法 272 vs 274 差在哪?

272 開放私募得以財產出資;274 規定該財產須送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兩條配套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私募)
出資標的限現金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
估價查核無實物故不適用須監察人查核+主管機關核定(§274)
立法理由散戶無力驗貨,保護不特定投資人特定人有能力與動機自行驗證
募資對象不特定大眾原有股東或特定人

公開發行

出資標的
限現金
估價查核
無實物故不適用
立法理由
散戶無力驗貨,保護不特定投資人
募資對象
不特定大眾

非公開發行(私募)

出資標的
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
估價查核
須監察人查核+主管機關核定(§274)
立法理由
特定人有能力與動機自行驗證
募資對象
原有股東或特定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207条(現物出資財産等の価額の調査)/第199条(募集株式の発行)
韓國상법 제422조(현물출자의 검사)/제416조(신주발행 사항의 결정)
中國公司法第48条(出资方式,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
德國AktG § 183(Kapitalerhöhung gegen Sacheinlagen)/§ 27(Sacheinlagen bei Gründ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47(apports en nature, commissaire aux apports)
美國DGCL § 152(consideration for capital stoc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所繳股款之數額,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優先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所繳股款之數額,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優先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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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