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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72 條(出資之種類)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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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公開發行新股應以現金為股款;僅在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時,才能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

Q · 增資可以用土地、設備或技術出資嗎?

依公司法第 272 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認股人必須以現金繳納股款,不得用土地、機器或技術頂替;理由是公開發行面對不特定散戶,散戶無力查核實物估價。但若是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特定人協議認購、且不公開發行的私募增資,則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因為這些人有能力也有動機自行驗貨。實物出資仍須依第 274 條送監察人查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新股收到的錢,必須是現金。不能拿一塊地、一棟廠房、一批機器來頂。這個限制的原因直覺就能想通:公開發行面對的是散戶,散戶沒有能力判斷一塊地到底值不值公司說的那個價格。如果允許實物出資,公司把一塊市價三千萬的地喊成一億,等於稀釋了其他股東的股權,散戶根本無從查核。但如果不是公開發行呢?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特定人協議認購的增資,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來出資。邏輯是:這些人要嘛本來就是股東、要嘛是跟公司面對面談過的特定人,他們有能力也有動機去驗證實物的價值。一樣是增資,公開和非公開走的是兩套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出資方式規範:原則上公開發行新股應以現金為股款,例外於非公開發行(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協議認購)時,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其區分基準在於認股人是否具備自行驗證實物價值的能力,藉以維護資本充實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272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出資方式:公開發行只能收現金,非公開發行(私募)才能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

Q2公開發行新股可以用財產出資嗎?

不行。公開發行新股一律以現金為股款,沒有例外,因為散戶無力查核實物估價。

Q3技術可以拿來入股嗎?

只限非公開發行,且技術須屬『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並走完第 274 條查核與主管機關核定程序,否則出資可能無效。

Q4用不動產出資要注意什麼?

須非公開發行、估價報告經得起檢驗,並注意土地增值稅與喪失個人處分權的成本。

Q5私募和公開發行差在哪?

公開發行面對不特定散戶只能收現金;私募由原股東或特定人認購,可用財產出資但須查核。

Q6實物出資估價灌水會怎樣?

可能被認定為不實出資,依公司法第 9 條須負民刑事責任,董事亦可能負損害賠償。

Q7第 272 條和第 274 條關係是什麼?

第 272 條開放私募得以財產出資,第 274 條規定該財產須送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Q8換股合併算實物出資受 272 條限制嗎?

不受。換股合併走企業併購法架構,與本條的新股出資方式規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私募)
出資標的限現金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
估價查核無實物故不適用須監察人查核+主管機關核定(§274)
立法理由散戶無力驗貨,保護不特定投資人特定人有能力與動機自行驗證
募資對象不特定大眾原有股東或特定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207条(現物出資財産等の価額の調査)/第199条(募集株式の発行)
🇰🇷 韓國상법 제422조(현물출자의 검사)/제416조(신주발행 사항의 결정)
🇨🇳 中國公司法第48条(出资方式,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
🇩🇪 德國AktG § 183(Kapitalerhöhung gegen Sacheinlagen)/§ 27(Sacheinlagen bei Gründ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47(apports en nature, commissaire aux apports)
🇺🇸 美國DGCL § 152(consideration for capital stoc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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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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