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72 條(出資之種類)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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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公開發行新股應以現金為股款;僅在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時,才能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
Q · 增資可以用土地、設備或技術出資嗎?
依公司法第 272 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認股人必須以現金繳納股款,不得用土地、機器或技術頂替;理由是公開發行面對不特定散戶,散戶無力查核實物估價。但若是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特定人協議認購、且不公開發行的私募增資,則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因為這些人有能力也有動機自行驗貨。實物出資仍須依第 274 條送監察人查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新股收到的錢,必須是現金。不能拿一塊地、一棟廠房、一批機器來頂。這個限制的原因直覺就能想通:公開發行面對的是散戶,散戶沒有能力判斷一塊地到底值不值公司說的那個價格。如果允許實物出資,公司把一塊市價三千萬的地喊成一億,等於稀釋了其他股東的股權,散戶根本無從查核。但如果不是公開發行呢?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特定人協議認購的增資,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來出資。邏輯是:這些人要嘛本來就是股東、要嘛是跟公司面對面談過的特定人,他們有能力也有動機去驗證實物的價值。一樣是增資,公開和非公開走的是兩套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出資方式規範:原則上公開發行新股應以現金為股款,例外於非公開發行(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協議認購)時,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其區分基準在於認股人是否具備自行驗證實物價值的能力,藉以維護資本充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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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72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出資方式:公開發行只能收現金,非公開發行(私募)才能用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
Q2公開發行新股可以用財產出資嗎?▾
不行。公開發行新股一律以現金為股款,沒有例外,因為散戶無力查核實物估價。
Q3技術可以拿來入股嗎?▾
只限非公開發行,且技術須屬『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並走完第 274 條查核與主管機關核定程序,否則出資可能無效。
Q4用不動產出資要注意什麼?▾
須非公開發行、估價報告經得起檢驗,並注意土地增值稅與喪失個人處分權的成本。
Q5私募和公開發行差在哪?▾
公開發行面對不特定散戶只能收現金;私募由原股東或特定人認購,可用財產出資但須查核。
Q6實物出資估價灌水會怎樣?▾
可能被認定為不實出資,依公司法第 9 條須負民刑事責任,董事亦可能負損害賠償。
Q7第 272 條和第 274 條關係是什麼?▾
第 272 條開放私募得以財產出資,第 274 條規定該財產須送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Q8換股合併算實物出資受 272 條限制嗎?▾
不受。換股合併走企業併購法架構,與本條的新股出資方式規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發行 | 非公開發行(私募) |
|---|---|---|
| 出資標的 | 限現金 | 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 |
| 估價查核 | 無實物故不適用 | 須監察人查核+主管機關核定(§274) |
| 立法理由 | 散戶無力驗貨,保護不特定投資人 | 特定人有能力與動機自行驗證 |
| 募資對象 | 不特定大眾 | 原有股東或特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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