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1 條規定,公開發行新股核准後發現申請違法或虛偽,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股份持有人可請求原股款加法定利息返還,發起人董事負連帶責任。
Q · 股票核准被撤銷,錢還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可請求原股款加法定利息退還
依公司法第 271 條第二項,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核准被證券管理機關撤銷後,已發行股票的持有人從撤銷時起,可向公司請求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民法第 203 條年息 5%)一併返還;因撤銷所生之損害另得請求賠償。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發起人與董事就投資人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對象不限於公司本身。
公司拿到發行新股的核准,不代表就安全下莊了。這條是主管機關手中的撤銷鍵:只要事後發現公司的申請內容違法或造假,核准可以被撤銷。撤銷之後,還沒發出去的股票立刻停止發行。已經發出去的呢?股份持有人可以拿著股票回去跟公司要錢,退的不只是原價,還要加算法定利息。如果因為這件事受到其他損害(比如你為了買這批股票賣掉了另一筆投資),損害賠償也可以一併求償。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意思是公司的發起人和董事要為投資人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不是公司的事而已,董事個人的口袋也在射程範圍內。對投資人來說,這條是你的保險絲:就算買到了有問題的股票,法律保證你拿得回本金加利息。
公司法第 271 條為公開發行新股核准撤銷機制:證券管理機關於核准後發現申請事項違反法令或有虛偽情形時,得撤銷該核准;撤銷後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享有「股款加法定利息」之返還請求權,並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使發起人與董事就投資人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構成台灣公開發行制度的事後監理與投資人救濟雙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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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撤銷後,這批股票的合法性基礎消失了。已發行的股票不會自動作廢,但市場交易會受到重大影響(可能被暫停交易或下市)。你的最佳選項不是賣股票,而是依第二項向公司請求退還原始發行金額加法定利息。這個金額可能比你在市場上拋售能拿到的多。法定利息採民法第 203 條年利率 5%,從繳款日起算到公司實際退款日止。
可以。公司法第 271 條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發起人和董事對投資人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選擇告公司、告董事、或同時告,而且可以向任何一個被告請求全額賠償。實務上先對公司求償,公司無力清償再轉向董事個人。但若判斷公司已快撐不住,直接對董事個人提告加聲請假扣押,速度比走公司更快。
兩種情形:一是申請事項違反法令(例如實際不符合第 270 條發行條件卻隱瞞),二是申請事項有虛偽情形(例如財報造假、虛增營收、隱瞞重大負債)。不需要兩者都具備,任一即可。「虛偽」的認定門檻比想像中低,不只主動造假,「重大遺漏」(故意不揭露重要負面資訊)在實務上也可能被認定為虛偽。
規範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於發現申請事項違法或虛偽時得撤銷核准,並建立投資人對公司及董事的退款請求權與連帶賠償機制。
包括主動造假(財報不實、虛增營收)與重大遺漏(故意不揭露重要負面資訊)兩種型態,實務上認定門檻比想像中低。
依民法第 203 條年息百分之五,從投資人繳款日起算到公司實際退款日止,自動適用無需另行約定。
原告可選擇對公司、單一董事、發起人任一人或同時請求全額賠償,被告之間再依內部分擔比例追償,對投資人最有利。
第一步寄存證信函主張第二項返還請求權;第二步必要時聲請假扣押;第三步若公司拒絕回應,提起民事訴訟並對董事個人追加連帶責任。
依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連帶責任為「法定」推定,投資人只需證明核准被撤銷與自己有受損即可,舉證責任反轉到董事證明免責事由。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若聯合多名投資人共同訴訟可大幅降低人均成本。
包含為購股而出售其他資產的差價、籌資借款的利息、為投資而支出的費用等實際財產減少,需提出具體單據與因果關係證明。
證交法 32 範圍更廣(含承銷商、簽證會計師)且推定因果關係;271 條僅針對公司+董事+發起人,但時效較長(15 年 vs 5 年)。實務常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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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違反前項規定有妨礙檢查行為者,或清算人造具表冊有不實之記載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公司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之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最高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應賠償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公司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立法理由將第三項中之「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公司發行新股」修正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以資明確。 二、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中「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理由同第二百五十一條說明。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立法理由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違反前項規定有妨礙檢查行為者,或清算人造具表冊有不實之記載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公司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之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最高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應賠償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將第三項中之「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
一、第一項「公司發行新股」修正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以資明確。 二、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中「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理由同第二百五十一條說明。
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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