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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71核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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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2. 2.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3. 3.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1 條規定,公開發行新股核准後發現申請違法或虛偽,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股份持有人可請求原股款加法定利息返還,發起人董事負連帶責任。

Q · 股票核准被撤銷,錢還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可請求原股款加法定利息退還

依公司法第 271 條第二項,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核准被證券管理機關撤銷後,已發行股票的持有人從撤銷時起,可向公司請求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民法第 203 條年息 5%)一併返還;因撤銷所生之損害另得請求賠償。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發起人與董事就投資人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對象不限於公司本身。

白話解讀

公司拿到發行新股的核准,不代表就安全下莊了。這條是主管機關手中的撤銷鍵:只要事後發現公司的申請內容違法或造假,核准可以被撤銷。撤銷之後,還沒發出去的股票立刻停止發行。已經發出去的呢?股份持有人可以拿著股票回去跟公司要錢,退的不只是原價,還要加算法定利息。如果因為這件事受到其他損害(比如你為了買這批股票賣掉了另一筆投資),損害賠償也可以一併求償。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意思是公司的發起人和董事要為投資人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不是公司的事而已,董事個人的口袋也在射程範圍內。對投資人來說,這條是你的保險絲:就算買到了有問題的股票,法律保證你拿得回本金加利息。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1 條為公開發行新股核准撤銷機制:證券管理機關於核准後發現申請事項違反法令或有虛偽情形時,得撤銷該核准;撤銷後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享有「股款加法定利息」之返還請求權,並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使發起人與董事就投資人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構成台灣公開發行制度的事後監理與投資人救濟雙軌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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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核准被撤銷,我的股票還能賣嗎?

核准撤銷後,這批股票的合法性基礎消失了。已發行的股票不會自動作廢,但市場交易會受到重大影響(可能被暫停交易或下市)。你的最佳選項不是賣股票,而是依第二項向公司請求退還原始發行金額加法定利息。這個金額可能比你在市場上拋售能拿到的多。法定利息採民法第 203 條年利率 5%,從繳款日起算到公司實際退款日止。

Q2我能直接告董事個人嗎?

可以。公司法第 271 條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發起人和董事對投資人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選擇告公司、告董事、或同時告,而且可以向任何一個被告請求全額賠償。實務上先對公司求償,公司無力清償再轉向董事個人。但若判斷公司已快撐不住,直接對董事個人提告加聲請假扣押,速度比走公司更快。

Q3什麼情況會被撤銷核准?

兩種情形:一是申請事項違反法令(例如實際不符合第 270 條發行條件卻隱瞞),二是申請事項有虛偽情形(例如財報造假、虛增營收、隱瞞重大負債)。不需要兩者都具備,任一即可。「虛偽」的認定門檻比想像中低,不只主動造假,「重大遺漏」(故意不揭露重要負面資訊)在實務上也可能被認定為虛偽。

Q4公司法 271 條是什麼?

規範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於發現申請事項違法或虛偽時得撤銷核准,並建立投資人對公司及董事的退款請求權與連帶賠償機制。

Q5什麼叫「申請事項虛偽」?

包括主動造假(財報不實、虛增營收)與重大遺漏(故意不揭露重要負面資訊)兩種型態,實務上認定門檻比想像中低。

Q6法定利息是多少?怎麼算?

依民法第 203 條年息百分之五,從投資人繳款日起算到公司實際退款日止,自動適用無需另行約定。

Q7「連帶賠償責任」是什麼意思?

原告可選擇對公司、單一董事、發起人任一人或同時請求全額賠償,被告之間再依內部分擔比例追償,對投資人最有利。

Q8核准撤銷後,怎麼向公司請求退款?

第一步寄存證信函主張第二項返還請求權;第二步必要時聲請假扣押;第三步若公司拒絕回應,提起民事訴訟並對董事個人追加連帶責任。

Q9怎麼證明董事該負連帶責任?

依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連帶責任為「法定」推定,投資人只需證明核准被撤銷與自己有受損即可,舉證責任反轉到董事證明免責事由。

Q10退款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若聯合多名投資人共同訴訟可大幅降低人均成本。

Q11怎麼計算「其他損害」?

包含為購股而出售其他資產的差價、籌資借款的利息、為投資而支出的費用等實際財產減少,需提出具體單據與因果關係證明。

Q12公司法 271 vs 證交法 32 哪個有利?

證交法 32 範圍更廣(含承銷商、簽證會計師)且推定因果關係;271 條僅針對公司+董事+發起人,但時效較長(15 年 vs 5 年)。實務常並行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10 条・第 15 条(有価証券届出書虚偽記載時の処分)+ 会社法第 210 条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132조(정정신고서 명령 및 거래정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9 條、第 85 條(公開發行虛假陳述責任)
德國Wertpapierprospektgesetz (WpPG) § 25(Aufhebung der Billigung)+ Aktiengesetz § 256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 621-8(AMF retrait du visa)+ Code de commerce L. 225-149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Section 11 + Section 12 (false registration statement li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違反前項規定有妨礙檢查行為者,或清算人造具表冊有不實之記載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之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最高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應賠償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0590818 修正)

公司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立法理由將第三項中之「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

(0690418 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公司發行新股」修正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以資明確。   二、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中「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理由同第二百五十一條說明。

(0721122 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立法理由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違反前項規定有妨礙檢查行為者,或清算人造具表冊有不實之記載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之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最高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應賠償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0590818 修正)

將第三項中之「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

(0690418 修正)

一、第一項「公司發行新股」修正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以資明確。   二、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中「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理由同第二百五十一條說明。

(0721122 修正)

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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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71 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