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71 條(核准之撤銷)
- 1.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 2.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3.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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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1 條規定,公開發行新股核准後發現申請違法或虛偽,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股份持有人可請求原股款加法定利息返還,發起人董事負連帶責任。
Q · 股票核准被撤銷,錢還拿得回來嗎?
依公司法第 271 條第二項,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核准被證券管理機關撤銷後,已發行股票的持有人從撤銷時起,可向公司請求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民法第 203 條年息 5%)一併返還;因撤銷所生之損害另得請求賠償。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發起人與董事就投資人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對象不限於公司本身。
白話解讀
公司拿到發行新股的核准,不代表就安全下莊了。這條是主管機關手中的撤銷鍵:只要事後發現公司的申請內容違法或造假,核准可以被撤銷。撤銷之後,還沒發出去的股票立刻停止發行。已經發出去的呢?股份持有人可以拿著股票回去跟公司要錢,退的不只是原價,還要加算法定利息。如果因為這件事受到其他損害(比如你為了買這批股票賣掉了另一筆投資),損害賠償也可以一併求償。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意思是公司的發起人和董事要為投資人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不是公司的事而已,董事個人的口袋也在射程範圍內。對投資人來說,這條是你的保險絲:就算買到了有問題的股票,法律保證你拿得回本金加利息。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1 條為公開發行新股核准撤銷機制:證券管理機關於核准後發現申請事項違反法令或有虛偽情形時,得撤銷該核准;撤銷後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享有「股款加法定利息」之返還請求權,並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使發起人與董事就投資人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構成台灣公開發行制度的事後監理與投資人救濟雙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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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71 條是什麼?▾
規範公開發行新股核准被撤銷後的法律效果與投資人求償機制。
Q2核准撤銷後股票會作廢嗎?▾
撤銷的是核准不是公司,股票實體不會作廢,但持有人可主張返還請求權。
Q3什麼情形會被撤銷核准?▾
申請事項違反法令、或有虛偽情形(含重大遺漏)兩種情況之一即可。
Q4請求退款的法定利息是多少?▾
依民法第 203 條年息百分之五,從繳款日起算到實際退款日止。
Q5可以直接告董事個人嗎?▾
可以。第三項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發起人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
Q6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
公司法未明定,適用民法 125 條 15 年時效,但實務應儘速行使。
Q7本條只適用公開發行嗎?▾
是,民國 69 年修正後明確限縮為公開發行,私募不在適用範圍。
Q8申請文件「虛偽」如何認定?▾
主動造假與重大遺漏(故意不揭露重要負面資訊)皆可能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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