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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一字第 037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不得以債權抵繳

全文內容

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尚不得以債權抵繳 (不得以債作股) 為期各級法院就公司重整案件,所為裁定見解之一致,俾免執行之困擾,於裁定重整及認可重整計畫時,參酌上開見解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院台廳一字第 037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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