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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居所,簽名或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2.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證券主管機關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3. 超過前項期限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4.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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