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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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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居所,簽名或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2. 2.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證券主管機關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3. 3.超過前項期限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4. 4.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3 條規範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須載明章程事項、已發行股數、增資條件及股款繳納日期,核准後 30 日內公告發行,超期須重新申請。

Q · 公開發行新股的認股書要怎麼準備?沒做會怎樣?

董事會備置認股書、30 天內公告發行,違反董事個人罰 1-5 萬

依公司法第 273 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必須備置認股書,載明章程應記載事項、已發行股數、第 268 條第 3 款至第 11 款增資條件及股款繳納日期;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 30 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超過 30 日仍須發行者必須重新申請核准;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認股書三個字聽起來像老派文書作業,但它其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約文件。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必須備置認股書,把公司章程重點、已發行股數、增資條件、繳款日期等全部攤開寫明。認股人簽了名或蓋了章,法律關係就成立了。這份文件有兩層功能:第一層是資訊揭露,確保投資人在掏錢之前知道自己買的是什麼;第二層是證據保全,日後如果公司的發行有問題,認股書上記載的內容就是投資人求償的依據。主管機關核准後 30 天內,公司必須公告並發行,超過期限就得重新申請。最後一項寫得很直白:代表公司的董事如果不備置認股書,罰一萬到五萬。金額不大,但罰的不是公司,是董事個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3 條為公開發行新股之認股書備置義務規範,課予董事會於增資發行新股時製作並備置記載法定事項之認股書、限定核准後 30 日內完成公告發行之時程,並就違反備置義務之代表公司董事課予個人行政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認股書和公開說明書差在哪?

認股書是公司法要求的法定文件,記載增資的基本條件(章程事項、股數、繳款日等),由認股人簽名表示認購意願。公開說明書是證券交易法要求的揭露文件,內容更詳盡(財務報表、風險因素、業務說明等),給投資人做決策參考用。兩者功能不同但互補:認股書是合約,公開說明書是說明。實務上如果公開說明書和認股書的記載有矛盾,法院通常以認股書為準,因為認股書是雙方簽名確認的文件。

Q230 天內來不及怎麼辦?

公司法第 273 條第 3 項沒有延期機制:超過就是超過,必須重新申請核准。重新申請意味著整個審查流程再走一遍,時間成本和行政成本都不低。即使是因為不可抗力(如主管機關系統當機),實務上可以嘗試向主管機關說明,但法條文字沒有給例外空間。有經驗的法務團隊會在核准之前就把認股書和公告稿準備到九成,核准一下來只需要加記文號就能送出。30 天聽起來很長,但加上印刷、公告排期、寄送,時間比想像中緊。

Q3公司法 273 條認股書是什麼?

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的法定文件,記載章程事項、已發行股數、增資條件、繳款日期,由認股人簽名表示認購。

Q4認股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第 129、130 條章程事項、已發行股數及金額、第 268 條第 1 項第 3-11 款增資條件、股款繳納日期,共 4 大類。

Q530 日強制公告期是什麼意思?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 30 日內必須加記核准文號、公告並發行,逾期須重新申請核准。

Q6代表公司之董事是指誰?

依公司法第 208 條代表公司之董事長或常務董事,為本條罰鍰的具體處罰對象。

Q7認股書要怎麼製作?

依第 273 條第 1 項列明 4 款事項,預留認股人填寫認股數、種類、金額及住所的欄位,並備簽名蓋章處。

Q830 天倒數要怎麼管理?

核准之前先把認股書、公告稿、印刷排程準備到九成,核准到達當天加記文號送公告,預留 1-2 週緩衝。

Q9認股書沒備置會怎麼罰?

由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對代表公司之董事個人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採行政罰程序。

Q10認股人收到認股書後要怎麼確認資訊?

逐項比對 4 款法定事項是否齊備,與公開說明書、公告內容是否一致,發現缺漏可書面要求公司補正。

Q11認股書 vs 公開說明書差在哪?

認股書是公司法的合約文件(4 款法定事項+認股人簽名),公開說明書是證交法的揭露文件(財報、風險因素),矛盾時以認股書為準。

Q12公司法 273 vs 138 設立認股書差在哪?

138 條是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認股書(發起人備置),273 條是公司成立後增資階段的認股書(董事會備置),記載事項與時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73art_137art_138
適用階段公司成立後公開發行新股(增資)公司募集設立時招股章程公司募集設立時認股書
備置義務人董事會(成立後)發起人發起人
主管機關角色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金管會)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時程限制核准到達後 30 日內公告發行無 30 日強制公告期依招股章程之認股期限
違反處罰代表公司董事 1-5 萬罰鍰另有發起人賠償責任另有發起人賠償責任

art_273

適用階段
公司成立後公開發行新股(增資)
備置義務人
董事會(成立後)
主管機關角色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金管會)
時程限制
核准到達後 30 日內公告發行
違反處罰
代表公司董事 1-5 萬罰鍰

art_137

適用階段
公司募集設立時招股章程
備置義務人
發起人
主管機關角色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時程限制
無 30 日強制公告期
違反處罰
另有發起人賠償責任

art_138

適用階段
公司募集設立時認股書
備置義務人
發起人
主管機關角色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時程限制
依招股章程之認股期限
違反處罰
另有發起人賠償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57条以下(株式の引受け)、金融商品取引法第4条(届出義務)
韓國상법 제302조(주식인수의 청약)、자본시장법 제119조(증권신고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招股说明书)、证券法第13条
德國Aktiengesetz § 185 (Anmeldung der Aktien)、WpPG (Wertpapierprospektgesetz)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 225-7、L. 225-128 (bulletin de souscription d'actions)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5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SEC Rule 134 (Subscription Communic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7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正當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二項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限期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590818 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限期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主文末句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721122 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證券管理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認股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   二、第二項「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統一。   三、第五項罰鍰提高並將句首之「董事」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證券管理機關」下之「各」字則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證券管理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認股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證券管理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依民法第三條,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第一項本文「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又第三款配合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修正,將「第十款」修正為「第十一款」。   二、認股書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修正第五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

(1070706 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一款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部分,鑒於第一百二十九條並未分項,且共有六款,並全為應載明事項,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字,以資精簡;又「第一百三十條」修正為「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第二項「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配合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爰刪除原第四項。   五、原第五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將「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正當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二項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限期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590818 修正)

於第一項主文末句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721122 修正)

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   二、第二項「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統一。   三、第五項罰鍰提高並將句首之「董事」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證券管理機關」下之「各」字則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一、依民法第三條,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第一項本文「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又第三款配合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修正,將「第十款」修正為「第十一款」。   二、認股書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修正第五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

(1070706 修正)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一款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部分,鑒於第一百二十九條並未分項,且共有六款,並全為應載明事項,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字,以資精簡;又「第一百三十條」修正為「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第二項「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配合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爰刪除原第四項。   五、原第五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將「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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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73 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