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重點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載六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所在地、董監事人數任期、訂立日期,缺一不成立。
Q ·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六項:公司名、營業項目、股份、地址、董監事、簽訂日
依公司法第 129 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發起人同意訂立並簽名蓋章,且強制記載六項:(1) 公司名稱;(2) 所營事業;(3) 採票面金額股者載明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採無票面金額股者載明股份總數;(4) 本公司所在地;(5) 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6)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少了任何一項,經濟部不會核准設立登記。107 年修法後第三款多了無票面金額股的選擇。
開公司的第一步不是找辦公室,不是印名片,是所有發起人坐下來,把六件事寫成白紙黑字:公司叫什麼、做什麼生意、股份怎麼分、公司設在哪、董監事幾個人任期多久、哪天簽的。少了任何一項,這份章程就是殘缺的,經濟部不會讓你設立登記過關。很多第一次創業的人以為章程是「形式文件」,隨便從網路下載一份範本改改名字就好。大錯特錯。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所有股東之間的權力分配、公司營運的邊界、未來糾紛時法院判斷的依據,全部從這六個欄位開始。第三款在 107 年修法後多了一個選擇:你的股份要不要印票面金額?選「無票面金額股」的公司,股價不再被面額綁死,募資彈性大幅提高。這個選擇在章程訂立的那一刻就要決定。
公司法第 129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係指章程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成立、公司無法完成設立登記之六項法定要件,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之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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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票面金額股的最大好處是未來增資或發行員工認股權時不受「不得低於面額發行」的限制(公司法第 140 條)。如果公司有募資或股權激勵計畫,選無票面金額股的彈性大得多。傳統產業、不打算頻繁增資的公司選票面金額股也沒問題。內行人提示:選了就寫進章程,日後要換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修章程,不是隨便改的。
可以,但改章程是大事。公司法第 277 條規定,修改章程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門檻比一般決議高很多。內行人提示:設立階段多花兩小時把章程想清楚,勝過日後花兩個月走修章程流程。
本條要求「全體之同意」。一個人不簽,章程就不成立。解決方式很殘酷但很簡單:要嘛說服他,要嘛換人。沒有多數決的餘地。內行人提示:如果發起人之間對核心條款有分歧,不要勉強設立,因為章程是公司的根基,根基上就有裂縫的公司走不遠。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含面額制度選擇)、本公司所在地、董監事人數及任期、訂立年月日,公司法第 129 條規定缺一不可。
章程必須記載否則章程整體不成立、公司無法設立的法定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載僅該事項不生效力)相對。
股份不設固定面額的制度,發行價格不受面額限制,提供公司募資與員工認股權設計彈性,107 年修法後全面開放。
公司從事之營業項目,須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填寫,決定公司能否申請特定許可執照。
依本條六款逐項填寫:先做公司名稱預查、對照營業項目代碼表決定所營事業、二擇一股份制度、確定地址董監事人數任期、全體發起人簽章。
經濟部審查設立登記時逐項核對,缺一直接退件,公司無法完成設立。補正可能延後兩週到一個月。
規費依資本額計算(1元/4000 元,最低 1000 元),加上代辦費 3-8 千、會計師簽證資本額(如需要)8-15 千,總計約 1-3 萬元。
129 條是絕對必要記載(缺一章程不成立、公司無法設立),130 條是相對必要記載(不載僅該事項不生效力,章程仍成立)。
票面金額股每股有固定面額(如 10 元)受公司法 140 條發行價格不得低於面額限制;無票面金額股無此限制,募資與員工認股權彈性大。
| 比較面向 | absolute_required | relative_required |
|---|---|---|
| 記載類型 | 章程必載,否則章程不成立 | 載明才生效,不載不影響章程效力 |
| 法條依據 | 公司法第 129 條(本條 6 款) | 公司法第 130 條 |
| 舉例 |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 | 分公司設立、解散事由、員工分紅入股 |
| 缺漏後果 | 經濟部退件、章程不成立 | 該事項不生效力,但章程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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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一股東而有十一股以上者,應以章程限制其表決權。但每股東之表決權及其代理他股東行使之表決權,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五分之一。
發起人認足股份總數時,應即按股繳足第一次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以發起人表決權之過半數定之。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七、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序文「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二、按公司公告之方法已於第二十八條明定,爰刪除第五款。 三、第六款、第七款移列為第五款、第六款。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時引進國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為配合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爰修正第三款,區分採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章程應記載之事項,以利適用。又依修正條文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公司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是以,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雖章程僅記載股份總數,仍可經由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知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維護投資人知的權利及保障交易之安全。
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一股東而有十一股以上者,應以章程限制其表決權。但每股東之表決權及其代理他股東行使之表決權,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五分之一。
發起人認足股份總數時,應即按股繳足第一次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以發起人表決權之過半數定之。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七、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一、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序文「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二、按公司公告之方法已於第二十八條明定,爰刪除第五款。 三、第六款、第七款移列為第五款、第六款。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時引進國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為配合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爰修正第三款,區分採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章程應記載之事項,以利適用。又依修正條文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公司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是以,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雖章程僅記載股份總數,仍可經由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知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維護投資人知的權利及保障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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