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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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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載六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所在地、董監事人數任期、訂立日期,缺一不成立。

Q ·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六項:公司名、營業項目、股份、地址、董監事、簽訂日

依公司法第 129 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發起人同意訂立並簽名蓋章,且強制記載六項:(1) 公司名稱;(2) 所營事業;(3) 採票面金額股者載明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採無票面金額股者載明股份總數;(4) 本公司所在地;(5) 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6)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少了任何一項,經濟部不會核准設立登記。107 年修法後第三款多了無票面金額股的選擇。

深度解讀

開公司的第一步不是找辦公室,不是印名片,是所有發起人坐下來,把六件事寫成白紙黑字:公司叫什麼、做什麼生意、股份怎麼分、公司設在哪、董監事幾個人任期多久、哪天簽的。少了任何一項,這份章程就是殘缺的,經濟部不會讓你設立登記過關。很多第一次創業的人以為章程是「形式文件」,隨便從網路下載一份範本改改名字就好。大錯特錯。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所有股東之間的權力分配、公司營運的邊界、未來糾紛時法院判斷的依據,全部從這六個欄位開始。第三款在 107 年修法後多了一個選擇:你的股份要不要印票面金額?選「無票面金額股」的公司,股價不再被面額綁死,募資彈性大幅提高。這個選擇在章程訂立的那一刻就要決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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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 監察人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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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9 條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