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29 條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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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載六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所在地、董監事人數任期、訂立日期,缺一不成立。
Q ·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依公司法第 129 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發起人同意訂立並簽名蓋章,且強制記載六項:(1) 公司名稱;(2) 所營事業;(3) 採票面金額股者載明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採無票面金額股者載明股份總數;(4) 本公司所在地;(5) 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6)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少了任何一項,經濟部不會核准設立登記。107 年修法後第三款多了無票面金額股的選擇。
白話解讀
開公司的第一步不是找辦公室,不是印名片,是所有發起人坐下來,把六件事寫成白紙黑字:公司叫什麼、做什麼生意、股份怎麼分、公司設在哪、董監事幾個人任期多久、哪天簽的。少了任何一項,這份章程就是殘缺的,經濟部不會讓你設立登記過關。很多第一次創業的人以為章程是「形式文件」,隨便從網路下載一份範本改改名字就好。大錯特錯。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所有股東之間的權力分配、公司營運的邊界、未來糾紛時法院判斷的依據,全部從這六個欄位開始。第三款在 107 年修法後多了一個選擇:你的股份要不要印票面金額?選「無票面金額股」的公司,股價不再被面額綁死,募資彈性大幅提高。這個選擇在章程訂立的那一刻就要決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9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係指章程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成立、公司無法完成設立登記之六項法定要件,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之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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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定要寫什麼?▾
公司名、所營事業、股份總數、所在地、董監事人數任期、訂立日,六項缺一不可。
Q2章程沒寫齊全會怎樣?▾
經濟部直接退件,公司無法完成設立登記,整個流程要重來。
Q3無票面金額股要怎麼記載?▾
只寫股份總數,不寫每股金額,但要在章程中明示採無票面金額股制度。
Q4章程上的所營事業要寫多細?▾
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填寫,過寬主管機關會要求縮減,過窄日後增業項要修章程。
Q5發起人一定要全部簽章嗎?▾
是。本條明定「全體之同意」並「簽名或蓋章」,任一發起人未簽章程不成立。
Q6董監事人數可以章程內不寫死嗎?▾
不行。本條明文要求「人數及任期」載明,章程上必須給出具體數字(如「董事 3 人、任期 3 年」)。
Q7章程訂好後可以改嗎?▾
可以,但要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法第 277 條),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出席、過半數同意。
Q8票面金額股和無票面金額股能混用嗎?▾
不行。公司法第 156 條規定二擇一,且選後要改需開股東會修章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bsolute_required | relative_required |
|---|---|---|
| 記載類型 | 章程必載,否則章程不成立 | 載明才生效,不載不影響章程效力 |
| 法條依據 | 公司法第 129 條(本條 6 款) | 公司法第 130 條 |
| 舉例 |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 | 分公司設立、解散事由、員工分紅入股 |
| 缺漏後果 | 經濟部退件、章程不成立 | 該事項不生效力,但章程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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