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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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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發起人」(猶如國父)「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國家名稱) 二、📌所營事業。(國家事業) 股東投資期待 18 2 非許可業務,縱未載明於章程,仍有效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貨幣) 四、本公司所在地。(📌領土)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政府)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國家建立日) * 發起人如何認定? 🔵形式認定說(林國全師、柯芳枝師):在章程上簽名或蓋章 🔵實質認定說(曾宛如師):應以是否「實際」從事發起人工作為準
91715qq
2 years ago
發起人如何認定: 1.形式認定說:在章程上簽名或蓋章 2.實質認定說:設立過程中實際參與設立工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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