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2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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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得僅置一名董事且不置監察人。
Q ·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跟一般公司差在哪?
只有政府或法人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免設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且是政府或法人時,可採簡化治理: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得僅置一名董事兼董事長、得不置監察人,董事與監察人由唯一股東直接指派。台積電、中華電信的若干子公司即採此架構。注意:自然人不適用,自然人想一人成立公司只能選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98 條)。
深度解讀
台灣有一整類公司,沒有股東會、可能只有一個董事、連監察人都不用設,卻完全合法營運。這不是什麼特權或漏洞,是公司法替「只有一個股東且該股東是政府或法人」的公司量身打造的簡化治理架構。邏輯很直覺:股東會是多數股東開會決議的機制,一個人跟自己開什麼會?所以股東會職權直接由董事會行使。進一步,如果章程這樣寫,連董事會都可以不設,只派一個人當董事兼董事長。台積電、中華電信的某些子公司,就是這樣運作的。搞懂這條的人在看公司架構時,會瞬間理解為什麼有些公司的治理結構跟教科書上畫的完全不一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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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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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