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得僅置一名董事且不置監察人。
Q ·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跟一般公司差在哪?
只有政府或法人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免設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且是政府或法人時,可採簡化治理: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得僅置一名董事兼董事長、得不置監察人,董事與監察人由唯一股東直接指派。台積電、中華電信的若干子公司即採此架構。注意:自然人不適用,自然人想一人成立公司只能選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98 條)。
台灣有一整類公司,沒有股東會、可能只有一個董事、連監察人都不用設,卻完全合法營運。這不是什麼特權或漏洞,是公司法替「只有一個股東且該股東是政府或法人」的公司量身打造的簡化治理架構。邏輯很直覺:股東會是多數股東開會決議的機制,一個人跟自己開什麼會?所以股東會職權直接由董事會行使。進一步,如果章程這樣寫,連董事會都可以不設,只派一個人當董事兼董事長。台積電、中華電信的某些子公司,就是這樣運作的。搞懂這條的人在看公司架構時,會瞬間理解為什麼有些公司的治理結構跟教科書上畫的完全不一樣。
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為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發起人原則」的法定例外,適用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允許其簡化公司治理: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得不設董事會僅置一至二名董事、得不置監察人,且董事與監察人由唯一股東指派而非選任。本條為一人控股子公司架構的核心法源。
不行。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只開放給「政府」或「法人」股東。自然人想一個人開公司,只能選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98 條允許一人有限公司)或獨資商號。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人例外,專門留給組織型態的股東。內行人提示:很多創業者其實更適合先開一人有限公司,稅務簡單、治理成本低,等業務規模擴大再改制。
股東會的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公司法 128-1 第一項),所以章程修改由董事會決議。如果公司只有一個董事,就是這個董事自己決定。聽起來很隨便,但別忘了背後的唯一股東是政府或法人,它的內部核准程序才是真正的把關機制。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一人公司的章程修改,需要先取得母公司董事會的核准函,順序搞反了會被經濟部退件。
可以,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三項,章程明定即可不置監察人。但「不設機關」不等於「不受監督」,政府一人公司受審計部監督、法人一人公司受母公司內控與獨立董事制度約束。內行人提示:章程必須明確寫「不置監察人」,否則經濟部會要求補正。
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發起人」原則的法定例外,允許政府或法人一人股東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並簡化治理機關。
只有政府或法人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 128-1 可免設股東會、得僅置一名董事、得不置監察人。
本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如章程變更、董事報酬、盈餘分配)改由董事會(或單一董事)決議,免除召開股東會的形式。
唯一法人股東直接指派董事與監察人(若有設置),取代股東會選任程序,不需開會投票。
1. 確認股東是政府或法人 → 2. 設計章程治理架構(董事人數、是否設監察人)→ 3. 法人股東認足全部股份並指派董監 → 4.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設立登記。
章程須明確記載「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不置監察人」等簡化選項,未明定者經濟部會要求補正。
由唯一法人股東直接出具指派函,董事會(或單一董事)決議備查,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免開股東會。
登記規費依資本額計算(資本額 1/4000,最低 1,000 元),律師代辦費 2-5 萬元,無實收資本最低門檻。
一人股份限政府或法人股東(公司法 128-1),一人有限可自然人股東(公司法 98);股份公司有「股」可轉讓、可發行特別股,有限公司只有「出資額」。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mpany | one_person_company |
|---|---|---|
| 股東人數 | 二人以上發起人(公司法 128) | 政府或法人一人即可 |
| 股東會 | 必設,重大事項決議機關 | 免設,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
| 董事會 | 三人以上董事組成 | 得置一名或二名董事,置一名者由該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 |
| 監察人 | 至少一人,行使監督權 | 得依章程規定不置 |
| 董監事產生方式 | 股東會選任 | 由唯一股東指派 |
| 適用主體 |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 限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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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會是由股東二人以上決定公司意思之機關,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自無成立股東會之可能,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仍可透過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之,增列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回應企業實務需求,開放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仍以設董事會並置董事三人以上為原則。惟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二)如僅置董事一人,以其為董事長,除適用本法有關董事長之規定外,本法處罰公司負責人或代表公司之董事等規定,亦適用之。另因公司已無董事會,爰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之,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例如經理人之選任,即可由該董事決定之,而無須召開董事會。 (三)如僅置董事二人,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故關於召開董事會等規定,或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等規定均準用之;又此時經選任之董事長,即為本法所稱之董事長,適用本法關於董事長之規定,自屬當然。 三、增訂第三項。考量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該一人股東對董事人選有完全之決定權,又無應予保障之其他股東存在,故明定允許得以其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會是由股東二人以上決定公司意思之機關,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自無成立股東會之可能,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仍可透過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之,增列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回應企業實務需求,開放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仍以設董事會並置董事三人以上為原則。惟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二)如僅置董事一人,以其為董事長,除適用本法有關董事長之規定外,本法處罰公司負責人或代表公司之董事等規定,亦適用之。另因公司已無董事會,爰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之,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例如經理人之選任,即可由該董事決定之,而無須召開董事會。 (三)如僅置董事二人,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故關於召開董事會等規定,或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等規定均準用之;又此時經選任之董事長,即為本法所稱之董事長,適用本法關於董事長之規定,自屬當然。 三、增訂第三項。考量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該一人股東對董事人選有完全之決定權,又無應予保障之其他股東存在,故明定允許得以其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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