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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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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2. 2.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3. 3.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4. 4.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得僅置一名董事且不置監察人。

Q ·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跟一般公司差在哪?

只有政府或法人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免設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且是政府或法人時,可採簡化治理: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得僅置一名董事兼董事長、得不置監察人,董事與監察人由唯一股東直接指派。台積電、中華電信的若干子公司即採此架構。注意:自然人不適用,自然人想一人成立公司只能選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98 條)。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整類公司,沒有股東會、可能只有一個董事、連監察人都不用設,卻完全合法營運。這不是什麼特權或漏洞,是公司法替「只有一個股東且該股東是政府或法人」的公司量身打造的簡化治理架構。邏輯很直覺:股東會是多數股東開會決議的機制,一個人跟自己開什麼會?所以股東會職權直接由董事會行使。進一步,如果章程這樣寫,連董事會都可以不設,只派一個人當董事兼董事長。台積電、中華電信的某些子公司,就是這樣運作的。搞懂這條的人在看公司架構時,會瞬間理解為什麼有些公司的治理結構跟教科書上畫的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為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發起人原則」的法定例外,適用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允許其簡化公司治理: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得不設董事會僅置一至二名董事、得不置監察人,且董事與監察人由唯一股東指派而非選任。本條為一人控股子公司架構的核心法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一個自然人可以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嗎?

不行。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只開放給「政府」或「法人」股東。自然人想一個人開公司,只能選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98 條允許一人有限公司)或獨資商號。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人例外,專門留給組織型態的股東。內行人提示:很多創業者其實更適合先開一人有限公司,稅務簡單、治理成本低,等業務規模擴大再改制。

Q2一人公司沒有股東會,那章程怎麼修改?

股東會的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公司法 128-1 第一項),所以章程修改由董事會決議。如果公司只有一個董事,就是這個董事自己決定。聽起來很隨便,但別忘了背後的唯一股東是政府或法人,它的內部核准程序才是真正的把關機制。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一人公司的章程修改,需要先取得母公司董事會的核准函,順序搞反了會被經濟部退件。

Q3一人公司可以完全不設監察人嗎?

可以,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三項,章程明定即可不置監察人。但「不設機關」不等於「不受監督」,政府一人公司受審計部監督、法人一人公司受母公司內控與獨立董事制度約束。內行人提示:章程必須明確寫「不置監察人」,否則經濟部會要求補正。

Q4公司法 128-1 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發起人」原則的法定例外,允許政府或法人一人股東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並簡化治理機關。

Q5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只有政府或法人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 128-1 可免設股東會、得僅置一名董事、得不置監察人。

Q6什麼叫「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本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如章程變更、董事報酬、盈餘分配)改由董事會(或單一董事)決議,免除召開股東會的形式。

Q7一人公司的「指派制」是什麼?

唯一法人股東直接指派董事與監察人(若有設置),取代股東會選任程序,不需開會投票。

Q8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怎麼設立?

1. 確認股東是政府或法人 → 2. 設計章程治理架構(董事人數、是否設監察人)→ 3. 法人股東認足全部股份並指派董監 → 4.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設立登記。

Q9一人公司章程怎麼寫?

章程須明確記載「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不置監察人」等簡化選項,未明定者經濟部會要求補正。

Q10一人公司董事變更怎麼辦?

由唯一法人股東直接出具指派函,董事會(或單一董事)決議備查,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免開股東會。

Q11一人公司設立成本多少?

登記規費依資本額計算(資本額 1/4000,最低 1,000 元),律師代辦費 2-5 萬元,無實收資本最低門檻。

Q12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vs 一人有限公司差在哪?

一人股份限政府或法人股東(公司法 128-1),一人有限可自然人股東(公司法 98);股份公司有「股」可轉讓、可發行特別股,有限公司只有「出資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ompanyone_person_company
股東人數二人以上發起人(公司法 128)政府或法人一人即可
股東會必設,重大事項決議機關免設,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董事會三人以上董事組成得置一名或二名董事,置一名者由該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
監察人至少一人,行使監督權得依章程規定不置
董監事產生方式股東會選任由唯一股東指派
適用主體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限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

general_company

股東人數
二人以上發起人(公司法 128)
股東會
必設,重大事項決議機關
董事會
三人以上董事組成
監察人
至少一人,行使監督權
董監事產生方式
股東會選任
適用主體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one_person_company

股東人數
政府或法人一人即可
股東會
免設,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董事會
得置一名或二名董事,置一名者由該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
監察人
得依章程規定不置
董監事產生方式
由唯一股東指派
適用主體
限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326条以下(取締役会非設置会社)+ 第575条(一人合同会社 LLC)
韓國상법 제288조(주식회사 1인 발기인 가능 2001 개정)
中國公司法 第57-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德國GmbH-Gesetz § 1(Einpersonen-GmbH)+ AktG § 2(Einpersonen-A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3-1(EURL)+ L227-1(SASU)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1(a) + close corporation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25 增訂)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會是由股東二人以上決定公司意思之機關,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自無成立股東會之可能,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仍可透過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之,增列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1070706 修正)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回應企業實務需求,開放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仍以設董事會並置董事三人以上為原則。惟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二)如僅置董事一人,以其為董事長,除適用本法有關董事長之規定外,本法處罰公司負責人或代表公司之董事等規定,亦適用之。另因公司已無董事會,爰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之,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例如經理人之選任,即可由該董事決定之,而無須召開董事會。    (三)如僅置董事二人,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故關於召開董事會等規定,或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等規定均準用之;又此時經選任之董事長,即為本法所稱之董事長,適用本法關於董事長之規定,自屬當然。   三、增訂第三項。考量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該一人股東對董事人選有完全之決定權,又無應予保障之其他股東存在,故明定允許得以其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作修正。

(09010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會是由股東二人以上決定公司意思之機關,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自無成立股東會之可能,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仍可透過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之,增列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1070706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回應企業實務需求,開放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仍以設董事會並置董事三人以上為原則。惟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二)如僅置董事一人,以其為董事長,除適用本法有關董事長之規定外,本法處罰公司負責人或代表公司之董事等規定,亦適用之。另因公司已無董事會,爰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之,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例如經理人之選任,即可由該董事決定之,而無須召開董事會。    (三)如僅置董事二人,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故關於召開董事會等規定,或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等規定均準用之;又此時經選任之董事長,即為本法所稱之董事長,適用本法關於董事長之規定,自屬當然。   三、增訂第三項。考量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該一人股東對董事人選有完全之決定權,又無應予保障之其他股東存在,故明定允許得以其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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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8-1 條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