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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2.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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