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27 條(清算人)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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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7 條規定兩合公司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過半數同意可另選清算人,解任亦同。
Q · 兩合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依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階段,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清算人。但若認為某人不適任或想請外部專業人士,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另行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門檻。有限責任股東不擔任清算人,但保有監督權與帳冊查閱權。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直接消失,而是進入清算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把所有法律關係收尾。這條規定了兩合公司的清算由誰來做:原則上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成為清算人。但如果無限責任股東們覺得某個人更適合,或者想請外部專業人士來做,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另外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的門檻。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的安排上沒有發言權,因為他們本來就不參與公司經營,清算工作自然也不由他們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7 條為兩合公司清算人選任的程序性規定,建立「預設 + 例外」雙軌制: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當然成為清算人,例外允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清算人,解任程序準用相同門檻。本條反映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主導、有限責任股東出資監督」的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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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27 條規範什麼?▾
兩合公司清算人的選任與解任程序,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擔任,過半數可另選
Q2兩合公司清算人是誰?▾
預設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擔任,但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可另行選任
Q3怎麼解任兩合公司清算人?▾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解任,門檻跟選任相同
Q4有限責任股東能擔任清算人嗎?▾
依本條規定不擔任,但保有監督權、帳冊查閱權與分配異議權
Q5兩合公司清算流程要多久?▾
依案件複雜度,從數月到數年不等,需完成催收、清償、分配、稅務、申報全流程
Q6什麼是兩合公司?▾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台灣實務上罕見
Q7兩合公司怎麼解散?▾
依公司法第 126 條規定事由解散,解散後即進入本條規範的清算階段
Q8清算人沒做完清算就死了怎麼辦?▾
其他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清算人接續,或聲請法院選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兩合公司(公司法127) | 無限公司(公司法79) | 有限公司(公司法113準用79)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22) |
|---|---|---|---|---|
| 預設清算人 | 全體無限責任股東 | 全體股東 | 全體股東 | 全體董事 |
| 另選門檻 |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 | 股東過半數 | 股東過半數 |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
|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 | 不擔任清算人,保有監督權 | 不適用(無此股東類型) | 皆為股東,全體擔任 | 股東不擔任,由董事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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