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27 條(清算人)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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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7 條規定兩合公司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過半數同意可另選清算人,解任亦同。
Q · 兩合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依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階段,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清算人。但若認為某人不適任或想請外部專業人士,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另行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門檻。有限責任股東不擔任清算人,但保有監督權與帳冊查閱權。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直接消失,而是進入清算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把所有法律關係收尾。這條規定了兩合公司的清算由誰來做:原則上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成為清算人。但如果無限責任股東們覺得某個人更適合,或者想請外部專業人士來做,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另外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的門檻。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的安排上沒有發言權,因為他們本來就不參與公司經營,清算工作自然也不由他們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7 條為兩合公司清算人選任的程序性規定,建立「預設 + 例外」雙軌制: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當然成為清算人,例外允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清算人,解任程序準用相同門檻。本條反映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主導、有限責任股東出資監督」的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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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做不好可以換掉嗎?▾
可以。本條但書明確規定,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就能解任清算人,門檻跟選任一樣。如果清算人怠忽職守或損害公司利益,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清算人。內行人提示:解任前先蒐集清算人不適任的具體證據(帳目不清、拖延清償、利益衝突),確保過半數股東的解任決定有堅實的事實基礎,降低被撤銷的風險。
Q2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過程中能做什麼?▾
雖然清算人由無限責任股東擔任或選任,有限責任股東有權檢查公司帳簿和文件、要求清算人報告清算進度、對清算分配方案提出異議。你的出資在裡面,你有權知道它怎麼被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懷疑清算人有不當行為,有限責任股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這比自己跟清算人吵架有效得多。
Q3公司法 127 條是什麼?▾
規範兩合公司清算人的選任與解任程序,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當然擔任,過半數同意可另選。
Q4什麼是兩合公司?▾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無限責任股東對債務負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Q5誰可以擔任兩合公司清算人?▾
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例外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他人(含外部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
Q6什麼是清算人?▾
公司解散後負責執行清算事務之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視為公司負責人,負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7兩合公司清算人怎麼選?▾
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無需決議。如要另選,召集無限責任股東會議過半數人頭同意即可,不依出資比例計算。
Q8怎麼解任兩合公司清算人?▾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解任,門檻跟選任相同。建議先蒐集清算人不適任的具體證據降低被撤銷風險。
Q9兩合公司清算流程怎麼跑?▾
確認解散事由 → 決定清算人 →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 → 執行清算(了結現務、催收、清償、分派)→ 完結後 15 日內聲報法院。
Q10清算人費用怎麼算?▾
可在章程預先約定,或於選任時決議。實務上會計師擔任約 30 萬起跳,律師擔任視案件複雜度可達數十萬至數百萬。
Q11兩合公司 vs 有限公司清算差在哪?▾
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主導清算(127 條),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皆可擔任(113 條準用 79 條)。決議門檻同為過半數。
Q12兩合公司 vs 無限公司清算差在哪?▾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皆為無限責任,全員自動擔任清算人。兩合公司只有「無限責任股東」擔任,有限責任股東僅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兩合公司(公司法127) | 無限公司(公司法79) | 有限公司(公司法113準用79)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22) |
|---|---|---|---|---|
| 預設清算人 | 全體無限責任股東 | 全體股東 | 全體股東 | 全體董事 |
| 另選門檻 |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 | 股東過半數 | 股東過半數 |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
|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 | 不擔任清算人,保有監督權 | 不適用(無此股東類型) | 皆為股東,全體擔任 | 股東不擔任,由董事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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