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司法127清算人

快速跳轉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7 條規定兩合公司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過半數同意可另選清算人,解任亦同。

Q · 兩合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可換人

依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階段,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清算人。但若認為某人不適任或想請外部專業人士,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另行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門檻。有限責任股東不擔任清算人,但保有監督權與帳冊查閱權。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直接消失,而是進入清算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把所有法律關係收尾。這條規定了兩合公司的清算由誰來做:原則上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成為清算人。但如果無限責任股東們覺得某個人更適合,或者想請外部專業人士來做,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另外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的門檻。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的安排上沒有發言權,因為他們本來就不參與公司經營,清算工作自然也不由他們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7 條為兩合公司清算人選任的程序性規定,建立「預設 + 例外」雙軌制: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當然成為清算人,例外允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清算人,解任程序準用相同門檻。本條反映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主導、有限責任股東出資監督」的治理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算人做不好可以換掉嗎?

可以。本條但書明確規定,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就能解任清算人,門檻跟選任一樣。如果清算人怠忽職守或損害公司利益,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清算人。內行人提示:解任前先蒐集清算人不適任的具體證據(帳目不清、拖延清償、利益衝突),確保過半數股東的解任決定有堅實的事實基礎,降低被撤銷的風險。

Q2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過程中能做什麼?

雖然清算人由無限責任股東擔任或選任,有限責任股東有權檢查公司帳簿和文件、要求清算人報告清算進度、對清算分配方案提出異議。你的出資在裡面,你有權知道它怎麼被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懷疑清算人有不當行為,有限責任股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這比自己跟清算人吵架有效得多。

Q3公司法 127 條是什麼?

規範兩合公司清算人的選任與解任程序,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當然擔任,過半數同意可另選。

Q4什麼是兩合公司?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無限責任股東對債務負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Q5誰可以擔任兩合公司清算人?

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例外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他人(含外部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

Q6什麼是清算人?

公司解散後負責執行清算事務之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視為公司負責人,負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7兩合公司清算人怎麼選?

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無需決議。如要另選,召集無限責任股東會議過半數人頭同意即可,不依出資比例計算。

Q8怎麼解任兩合公司清算人?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解任,門檻跟選任相同。建議先蒐集清算人不適任的具體證據降低被撤銷風險。

Q9兩合公司清算流程怎麼跑?

確認解散事由 → 決定清算人 →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 → 執行清算(了結現務、催收、清償、分派)→ 完結後 15 日內聲報法院。

Q10清算人費用怎麼算?

可在章程預先約定,或於選任時決議。實務上會計師擔任約 30 萬起跳,律師擔任視案件複雜度可達數十萬至數百萬。

Q11兩合公司 vs 有限公司清算差在哪?

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主導清算(127 條),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皆可擔任(113 條準用 79 條)。決議門檻同為過半數。

Q12兩合公司 vs 無限公司清算差在哪?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皆為無限責任,全員自動擔任清算人。兩合公司只有「無限責任股東」擔任,有限責任股東僅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兩合公司(公司法127)無限公司(公司法79)有限公司(公司法113準用79)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22)
預設清算人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全體股東全體股東全體董事
另選門檻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股東過半數股東過半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不擔任清算人,保有監督權不適用(無此股東類型)皆為股東,全體擔任股東不擔任,由董事擔任

兩合公司(公司法127)

預設清算人
全體無限責任股東
另選門檻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
不擔任清算人,保有監督權

無限公司(公司法79)

預設清算人
全體股東
另選門檻
股東過半數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
不適用(無此股東類型)

有限公司(公司法113準用79)

預設清算人
全體股東
另選門檻
股東過半數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
皆為股東,全體擔任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22)

預設清算人
全體董事
另選門檻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
股東不擔任,由董事擔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清算人)
日本会社法第 656 条・第 657 条(合資会社の清算人)
韓國상법 제251조(합자회사 청산인 - 무한책임사원이 한다)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 86 條(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
德國HGB §§ 161, 146(Kommanditgesellschaft:Liquidation durch Komplementär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4 et L222-1(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 - liquidation par les commandités)
美國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 803-806(Winding up by general partn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遇必要時召集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所營之事業。   三、股份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在地。   五、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七、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0550705 全文修正)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 清算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遇必要時召集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所營之事業。   三、股份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在地。   五、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七、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0550705 全文修正)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7 條規定:「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