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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27 條(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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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7 條規定兩合公司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過半數同意可另選清算人,解任亦同。

Q · 兩合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可換人

依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階段,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清算人。但若認為某人不適任或想請外部專業人士,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另行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門檻。有限責任股東不擔任清算人,但保有監督權與帳冊查閱權。

深度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直接消失,而是進入清算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把所有法律關係收尾。這條規定了兩合公司的清算由誰來做:原則上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成為清算人。但如果無限責任股東們覺得某個人更適合,或者想請外部專業人士來做,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另外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的門檻。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的安排上沒有發言權,因為他們本來就不參與公司經營,清算工作自然也不由他們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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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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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7 條規定:「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