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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127 條(清算人)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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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7 條規定兩合公司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過半數同意可另選清算人,解任亦同。

Q · 兩合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依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階段,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清算人。但若認為某人不適任或想請外部專業人士,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另行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門檻。有限責任股東不擔任清算人,但保有監督權與帳冊查閱權。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直接消失,而是進入清算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把所有法律關係收尾。這條規定了兩合公司的清算由誰來做:原則上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成為清算人。但如果無限責任股東們覺得某個人更適合,或者想請外部專業人士來做,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另外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的門檻。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的安排上沒有發言權,因為他們本來就不參與公司經營,清算工作自然也不由他們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7 條為兩合公司清算人選任的程序性規定,建立「預設 + 例外」雙軌制: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當然成為清算人,例外允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清算人,解任程序準用相同門檻。本條反映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主導、有限責任股東出資監督」的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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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做不好可以換掉嗎?

可以。本條但書明確規定,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就能解任清算人,門檻跟選任一樣。如果清算人怠忽職守或損害公司利益,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清算人。內行人提示:解任前先蒐集清算人不適任的具體證據(帳目不清、拖延清償、利益衝突),確保過半數股東的解任決定有堅實的事實基礎,降低被撤銷的風險。

Q2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過程中能做什麼?

雖然清算人由無限責任股東擔任或選任,有限責任股東有權檢查公司帳簿和文件、要求清算人報告清算進度、對清算分配方案提出異議。你的出資在裡面,你有權知道它怎麼被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懷疑清算人有不當行為,有限責任股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這比自己跟清算人吵架有效得多。

Q3公司法 127 條是什麼?

規範兩合公司清算人的選任與解任程序,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當然擔任,過半數同意可另選。

Q4什麼是兩合公司?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無限責任股東對債務負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Q5誰可以擔任兩合公司清算人?

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例外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他人(含外部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

Q6什麼是清算人?

公司解散後負責執行清算事務之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視為公司負責人,負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7兩合公司清算人怎麼選?

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無需決議。如要另選,召集無限責任股東會議過半數人頭同意即可,不依出資比例計算。

Q8怎麼解任兩合公司清算人?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解任,門檻跟選任相同。建議先蒐集清算人不適任的具體證據降低被撤銷風險。

Q9兩合公司清算流程怎麼跑?

確認解散事由 → 決定清算人 →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 → 執行清算(了結現務、催收、清償、分派)→ 完結後 15 日內聲報法院。

Q10清算人費用怎麼算?

可在章程預先約定,或於選任時決議。實務上會計師擔任約 30 萬起跳,律師擔任視案件複雜度可達數十萬至數百萬。

Q11兩合公司 vs 有限公司清算差在哪?

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主導清算(127 條),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皆可擔任(113 條準用 79 條)。決議門檻同為過半數。

Q12兩合公司 vs 無限公司清算差在哪?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皆為無限責任,全員自動擔任清算人。兩合公司只有「無限責任股東」擔任,有限責任股東僅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兩合公司(公司法127)無限公司(公司法79)有限公司(公司法113準用79)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22)
預設清算人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全體股東全體股東全體董事
另選門檻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股東過半數股東過半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不擔任清算人,保有監督權不適用(無此股東類型)皆為股東,全體擔任股東不擔任,由董事擔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清算人)
🇯🇵 日本会社法第 656 条・第 657 条(合資会社の清算人)
🇰🇷 韓國상법 제251조(합자회사 청산인 - 무한책임사원이 한다)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 86 條(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
🇩🇪 德國HGB §§ 161, 146(Kommanditgesellschaft:Liquidation durch Komplementär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4 et L222-1(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 - liquidation par les commandités)
🇺🇸 美國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 803-806(Winding up by general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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