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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127 條(清算人)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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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7 條規定兩合公司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過半數同意可另選清算人,解任亦同。

Q · 兩合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依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階段,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擔任清算人。但若認為某人不適任或想請外部專業人士,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另行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門檻。有限責任股東不擔任清算人,但保有監督權與帳冊查閱權。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直接消失,而是進入清算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把所有法律關係收尾。這條規定了兩合公司的清算由誰來做:原則上全體無限責任股東自動成為清算人。但如果無限責任股東們覺得某個人更適合,或者想請外部專業人士來做,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另外選任清算人。解任清算人也是同樣的門檻。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的安排上沒有發言權,因為他們本來就不參與公司經營,清算工作自然也不由他們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7 條為兩合公司清算人選任的程序性規定,建立「預設 + 例外」雙軌制: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當然成為清算人,例外允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清算人,解任程序準用相同門檻。本條反映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主導、有限責任股東出資監督」的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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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27 條規範什麼?

兩合公司清算人的選任與解任程序,預設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擔任,過半數可另選

Q2兩合公司清算人是誰?

預設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擔任,但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可另行選任

Q3怎麼解任兩合公司清算人?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解任,門檻跟選任相同

Q4有限責任股東能擔任清算人嗎?

依本條規定不擔任,但保有監督權、帳冊查閱權與分配異議權

Q5兩合公司清算流程要多久?

依案件複雜度,從數月到數年不等,需完成催收、清償、分配、稅務、申報全流程

Q6什麼是兩合公司?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台灣實務上罕見

Q7兩合公司怎麼解散?

依公司法第 126 條規定事由解散,解散後即進入本條規範的清算階段

Q8清算人沒做完清算就死了怎麼辦?

其他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另選清算人接續,或聲請法院選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兩合公司(公司法127)無限公司(公司法79)有限公司(公司法113準用79)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22)
預設清算人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全體股東全體股東全體董事
另選門檻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股東過半數股東過半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股東角色不擔任清算人,保有監督權不適用(無此股東類型)皆為股東,全體擔任股東不擔任,由董事擔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公司法第 127 條(兩合公司清算人)
🇯🇵 日本会社法第 656 条・第 657 条(合資会社の清算人)
🇰🇷 韓國상법 제251조(합자회사 청산인 - 무한책임사원이 한다)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 86 條(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
🇩🇪 德國HGB §§ 161, 146(Kommanditgesellschaft:Liquidation durch Komplementär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4 et L222-1(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 - liquidation par les commandités)
🇺🇸 美國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 803-806(Winding up by general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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