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司法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2.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3.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4.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