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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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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2. 2.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3. 3.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4. 4.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 5.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6 條規範兩合公司因某類股東全體退股而解散,並提供三條轉型路徑: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變更為無限公司、或經三分之二股東同意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Q · 兩合公司股東全部退股了,一定要解散嗎?

不一定。剩餘股東一致同意可補新人或變更組織

依公司法第 126 條,僅當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其中一類」全體退股時才觸發解散條件。但即使如此,剩餘股東有三條救援路徑:(一)全體一致同意加入新的無限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二)若僅有限責任股東全退且剩餘無限責任股東達二人以上,得變更為無限公司;(三)2018 年修法後,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可直接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公司法人格與商業關係。不同意組織變更的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白話解讀

一家兩合公司裡,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的「其中一類」全部走光了,公司就該解散。道理很簡單:兩合公司的DNA就是「兩種股東共存」,少了任何一種就不是兩合公司了。但解散不是唯一的路。剩下的股東可以全體一致同意,找新的人補進來繼續營業。或者,如果走光的是有限責任股東那一邊,剩下的無限責任股東還可以把公司直接變更為無限公司。2018年修法加了一條更大的退路:兩合公司可以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直接變身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想轉型的股東可以書面聲明退股。這次修法的意義在於:以前兩合公司想轉型只能解散後重新設立,現在可以直接「換殼」,保留公司的法人格和商業關係。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6 條為兩合公司解散與組織變更之核心規範,明定某類股東全體退股之解散條件,並提供三條彈性救援路徑:補入新股東續存、變更為無限公司、或經多數決變更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修法新增直接組織變更機制,避免過去「解散後重新設立」之雙重成本與法律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合公司轉成有限公司,原本的合約還有效嗎?

有效。組織變更是公司型態的改變,法人格不中斷。公司的統一編號、銀行帳戶、合約關係原則上全部延續。這跟「解散後重新設立」完全不同:後者法人格消滅再重建,所有合約都需要重新簽訂。內行人提示:雖然法律上合約延續,但某些合約可能有「公司組織變更」的條款允許對方終止,轉型前務必檢查所有重要合約。

Q2只剩一種股東了,一定要馬上解散嗎?

不用馬上。你有一段緩衝期可以找新的股東加入。但如果長期無法補充缺少的那一類股東,就必須走解散或組織變更的路。實務上,主管機關不會隔天就來催你,但也不能無限期拖延。內行人提示:找新股東加入需要「剩餘股東一致同意」,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進不來。所以如果剩下的股東之間也有分歧,趁早談好方向比較重要。

Q3兩合公司是什麼?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型態,源自大陸法系合資公司,台灣使用率極低,多為早期家族企業遺留。

Q4公司法 126 條規範什麼?

規範兩合公司因某類股東全體退股而解散的條件,以及三條轉型救援路徑(補新人、變無限、變有限/股份有限)。

Q5什麼叫公司組織變更?

公司不消滅法人格的情況下,依法變更為其他公司型態的程序。法人格延續,統編、銀行帳戶、合約關係原則上不中斷。

Q6異議股東書面退股是什麼意思?

對組織變更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依公司法第 126 條第 5 項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依公司財產辦理結算後離開。

Q7兩合公司怎麼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修正章程 → 處理異議股東退股 →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組織變更登記,全程約 1-3 個月。

Q8兩合公司退股結算金額怎麼算?

依公司現存財產淨值乘以退股股東出資比例計算。建議聘請會計師出具淨值報告(含商譽、應收帳款評估)作為談判基礎,費用約 5-15 萬。

Q9組織變更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修正後章程、股東會議事錄(須有三分之二同意紀錄)、退股股東聲明書、變更登記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

Q10怎麼判斷該解散還是轉型?

三軸評估:(1) 是否還有經營價值的業務或客戶關係 (2) 解散清算 vs 組織變更的成本差距 (3) 剩餘股東是否能達成同意門檻。多數情況轉型成本遠低於解散重設。

Q11解散清算 vs 組織變更 成本差多少?

解散清算約 30-100 萬(含清算人費用、稅務清算、登記費),組織變更約 5-20 萬。差距 5-10 倍,且組織變更可保留合約與商譽。

Q12兩合公司 vs 有限合夥 差在哪?

兩合公司依公司法,是法人;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2015 年制定),是合夥組織。後者治理彈性更大但稅務待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path同意門檻適用情境成本保留法人格風險
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全體一致找得到願意加入的合適股東找不到適格新股東則無法執行
變更為無限公司全體一致有限責任股東全退且剩餘無限責任股東達二人以上全體股東須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想保留有限責任保護並引入更彈性的治理結構異議股東須結算退股,影響公司資金
解散清算依公司法第 71 條解散事由股東間無法達成任何續存共識統一編號、銀行帳戶、合約關係全部消滅,須重新建立

同意門檻

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全體一致
變更為無限公司
全體一致
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分之二以上
解散清算
依公司法第 71 條解散事由

適用情境

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找得到願意加入的合適股東
變更為無限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全退且剩餘無限責任股東達二人以上
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想保留有限責任保護並引入更彈性的治理結構
解散清算
股東間無法達成任何續存共識

成本

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變更為無限公司
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解散清算

保留法人格

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變更為無限公司
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解散清算

風險

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找不到適格新股東則無法執行
變更為無限公司
全體股東須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異議股東須結算退股,影響公司資金
解散清算
統一編號、銀行帳戶、合約關係全部消滅,須重新建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641条、第642条(合資会社の解散事由と継続)
韓國상법 제285조(합자회사의 해산과 계속)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85-90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与组织变更)
德國HGB §§ 161, 131, 105(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lösung und Umwandlung gemäß Umw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2-2, L222-7(Dissolution et transformation de la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
美國ULPA § 801-803(Events causing dissolution of limited partner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二、各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各股份取得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應於號數下註明優先字樣。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1070706 修正)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四項。為利兩合公司轉型,允許兩合公司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爰予增訂。   四、增訂第五項。兩合公司股東如不同意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定其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 有限責任名詞
(0181207 制定)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二、各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各股份取得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應於號數下註明優先字樣。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1070706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四項。為利兩合公司轉型,允許兩合公司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爰予增訂。   四、增訂第五項。兩合公司股東如不同意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定其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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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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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6 條規定:「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