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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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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2. 2.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3. 3.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4. 4.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 5.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6 條規範兩合公司因某類股東全體退股而解散,並提供三條轉型路徑: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變更為無限公司、或經三分之二股東同意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Q · 兩合公司股東全部退股了,一定要解散嗎?

不一定。剩餘股東一致同意可補新人或變更組織

依公司法第 126 條,僅當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其中一類」全體退股時才觸發解散條件。但即使如此,剩餘股東有三條救援路徑:(一)全體一致同意加入新的無限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二)若僅有限責任股東全退且剩餘無限責任股東達二人以上,得變更為無限公司;(三)2018 年修法後,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可直接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公司法人格與商業關係。不同意組織變更的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深度解讀

一家兩合公司裡,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的「其中一類」全部走光了,公司就該解散。道理很簡單:兩合公司的DNA就是「兩種股東共存」,少了任何一種就不是兩合公司了。但解散不是唯一的路。剩下的股東可以全體一致同意,找新的人補進來繼續營業。或者,如果走光的是有限責任股東那一邊,剩下的無限責任股東還可以把公司直接變更為無限公司。2018年修法加了一條更大的退路:兩合公司可以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直接變身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想轉型的股東可以書面聲明退股。這次修法的意義在於:以前兩合公司想轉型只能解散後重新設立,現在可以直接「換殼」,保留公司的法人格和商業關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有限責任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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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6 條規定:「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