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6 條規範兩合公司因某類股東全體退股而解散,並提供三條轉型路徑: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變更為無限公司、或經三分之二股東同意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Q · 兩合公司股東全部退股了,一定要解散嗎?
不一定。剩餘股東一致同意可補新人或變更組織
依公司法第 126 條,僅當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其中一類」全體退股時才觸發解散條件。但即使如此,剩餘股東有三條救援路徑:(一)全體一致同意加入新的無限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二)若僅有限責任股東全退且剩餘無限責任股東達二人以上,得變更為無限公司;(三)2018 年修法後,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可直接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公司法人格與商業關係。不同意組織變更的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一家兩合公司裡,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的「其中一類」全部走光了,公司就該解散。道理很簡單:兩合公司的DNA就是「兩種股東共存」,少了任何一種就不是兩合公司了。但解散不是唯一的路。剩下的股東可以全體一致同意,找新的人補進來繼續營業。或者,如果走光的是有限責任股東那一邊,剩下的無限責任股東還可以把公司直接變更為無限公司。2018年修法加了一條更大的退路:兩合公司可以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直接變身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想轉型的股東可以書面聲明退股。這次修法的意義在於:以前兩合公司想轉型只能解散後重新設立,現在可以直接「換殼」,保留公司的法人格和商業關係。
公司法第 126 條為兩合公司解散與組織變更之核心規範,明定某類股東全體退股之解散條件,並提供三條彈性救援路徑:補入新股東續存、變更為無限公司、或經多數決變更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修法新增直接組織變更機制,避免過去「解散後重新設立」之雙重成本與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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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組織變更是公司型態的改變,法人格不中斷。公司的統一編號、銀行帳戶、合約關係原則上全部延續。這跟「解散後重新設立」完全不同:後者法人格消滅再重建,所有合約都需要重新簽訂。內行人提示:雖然法律上合約延續,但某些合約可能有「公司組織變更」的條款允許對方終止,轉型前務必檢查所有重要合約。
不用馬上。你有一段緩衝期可以找新的股東加入。但如果長期無法補充缺少的那一類股東,就必須走解散或組織變更的路。實務上,主管機關不會隔天就來催你,但也不能無限期拖延。內行人提示:找新股東加入需要「剩餘股東一致同意」,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進不來。所以如果剩下的股東之間也有分歧,趁早談好方向比較重要。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型態,源自大陸法系合資公司,台灣使用率極低,多為早期家族企業遺留。
規範兩合公司因某類股東全體退股而解散的條件,以及三條轉型救援路徑(補新人、變無限、變有限/股份有限)。
公司不消滅法人格的情況下,依法變更為其他公司型態的程序。法人格延續,統編、銀行帳戶、合約關係原則上不中斷。
對組織變更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依公司法第 126 條第 5 項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依公司財產辦理結算後離開。
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修正章程 → 處理異議股東退股 →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組織變更登記,全程約 1-3 個月。
依公司現存財產淨值乘以退股股東出資比例計算。建議聘請會計師出具淨值報告(含商譽、應收帳款評估)作為談判基礎,費用約 5-15 萬。
修正後章程、股東會議事錄(須有三分之二同意紀錄)、退股股東聲明書、變更登記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
三軸評估:(1) 是否還有經營價值的業務或客戶關係 (2) 解散清算 vs 組織變更的成本差距 (3) 剩餘股東是否能達成同意門檻。多數情況轉型成本遠低於解散重設。
解散清算約 30-100 萬(含清算人費用、稅務清算、登記費),組織變更約 5-20 萬。差距 5-10 倍,且組織變更可保留合約與商譽。
兩合公司依公司法,是法人;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2015 年制定),是合夥組織。後者治理彈性更大但稅務待遇不同。
| path | 同意門檻 | 適用情境 | 成本 | 保留法人格 | 風險 |
|---|---|---|---|---|---|
| 補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 全體一致 | 找得到願意加入的合適股東 | 低 | 是 | 找不到適格新股東則無法執行 |
| 變更為無限公司 | 全體一致 | 有限責任股東全退且剩餘無限責任股東達二人以上 | 中 | 是 | 全體股東須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
| 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三分之二以上 | 想保留有限責任保護並引入更彈性的治理結構 | 中 | 是 | 異議股東須結算退股,影響公司資金 |
| 解散清算 | 依公司法第 71 條解散事由 | 股東間無法達成任何續存共識 | 高 | 否 | 統一編號、銀行帳戶、合約關係全部消滅,須重新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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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二、各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各股份取得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應於號數下註明優先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四項。為利兩合公司轉型,允許兩合公司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爰予增訂。 四、增訂第五項。兩合公司股東如不同意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定其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二、各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各股份取得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應於號數下註明優先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四項。為利兩合公司轉型,允許兩合公司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爰予增訂。 四、增訂第五項。兩合公司股東如不同意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定其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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