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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款事項,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2. 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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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riachen
a month ago
企業法務
未記載則不可對抗第三人(需登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章程之得載明事項):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II 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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