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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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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款事項,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2. 2.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0 條規定四款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分公司設立、解散事由、特別股權利義務、發起人特別利益,未載入章程者不生效力。

Q · 特別股的條件寫在投資協議裡就生效嗎?

不行,必須同步載入公司章程才生效。

依公司法第 130 條第 3 款,特別股的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如優先分配權、否決權、反稀釋條款、董事提名權)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才能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發生效力。投資協議僅約束簽約雙方(債權效力),沒同步修章程的特別股條件,法律上對公司不生效力,被害人最多只能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無法直接向公司主張。實務上要在投資交割同時,召開股東會以特別決議(公司法第 277 條)修章程並完成變更登記。

白話解讀

公司法有一種條款叫「寫了才算數,沒寫就當不存在」。本條列出四種這樣的事項:設分公司、約定解散事由、特別股的權利義務、發起人的特別利益。這四件事有一個共通點:它們不是每家公司都需要,但一旦你需要,沒寫進章程就等於零。最危險的陷阱藏在第三款。你跟投資人談好了特別股的條件,什麼優先分配權、否決權、反稀釋保護,全部白紙黑字寫在投資協議裡。但如果這些條件沒有同步載入公司章程,法律上它們「不生效力」。投資協議是股東之間的契約,但特別股的權利必須經過章程這道門才能對公司和所有第三人產生效力。這個落差,是新創公司跟投資人之間最常出現的法律事故之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0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規範,列舉四款事項:分公司之設立、解散之事由、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這些事項並非強制記載,但一旦約定卻未載入章程,依法不生效力,僅以股東協議或投資協議形式存在無法對公司主張。第二項另就發起人特別利益設股東會修改撤銷權,但不溯及既得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章程沒寫的事項,股東之間的協議還有用嗎?

有用,但效力範圍不同。股東協議只約束簽約的人(債權效力),章程記載的事項則對公司和所有股東發生效力(物權效力或組織法效力)。例如特別股的否決權,寫在協議裡只能約束違約賠償,寫在章程裡才能真正在股東會上行使否決。內行人提示:成熟的投資律師會在 term sheet 階段就同步準備章程修訂草案,確保協議和章程無縫對接。

Q2發起人特別利益被股東會撤銷怎麼辦?

第二項的但書保護了你的「既得利益」。意思是:已經領到手的報酬不用退回,但未來的部分可以被修改或撤銷。所以如果你是發起人,最好的保護方式是讓特別利益盡早實現,而不是設定一個遙遠的未來才能兌現的條件。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少公司真的用第四款,多數發起人利益透過股權比例和技術出資(第 131 條第三項)來實現,因為股權比較不容易被單方面撤銷。

Q3公司法 130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列舉分公司設立、解散事由、特別股種類權利義務、發起人特別利益四款,這些事項非經載明章程不生效力。內行人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是文書作業,是公司的權利架構地基。少一塊磚就是少一塊。

Q4投資協議 vs 公司章程哪個效力強?

對公司主張權利時,章程效力強。投資協議是雙方契約(債權效力),只能向違約方求償;章程是組織法文件(物權效力或組織法效力),可直接對公司及全體股東主張。實務上沒同步修章程的特別股條款,等於做了一半的法律工程。內行人提示:term sheet 條款落地時,律師檢查清單第一項就是核對章程修訂是否同步完成。

Q5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什麼意思?

非強制記載,但一旦約定卻未載入章程則不生效力的事項。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法 129)相對:絕對必載未寫公司不能成立,相對必載未寫只是該約定不生效力。

Q6章程相對必要記載和絕對必要記載差在哪?

絕對必載(§129)是公司能否成立的關鍵:未寫公司根本不能設立;相對必載(§130)是該約定能否對公司生效的關鍵:未寫公司照樣成立,但該約定不生效力。

Q7特別股的權利義務一定要寫在章程嗎?

是。依公司法第 130 條第 3 款,特別股的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必須記載於章程才對公司生效。投資協議只能約束簽約雙方,不能直接對公司主張。

Q8怎麼把特別股條款寫進章程?

term sheet 簽訂同時準備章程修訂草案 → 召開股東會通知書載明議案 → 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法 277)→ 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 通知投資人完成。

Q9修章程的程序怎麼跑?

依公司法第 277 條,章程變更須召開股東會以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較低門檻為之。

Q10章程修改要花多少錢?

經濟部變更登記規費約 1,000 元,但律師費依公司規模與條款複雜度差異大,新創公司含特別股設計約 5-20 萬元,含臨時股東會通知與決議文件製作。

Q11發起人特別利益怎麼證明?

翻閱章程是第一步:無載入則該利益對公司不生效力。若章程有載入但具體計算或給付有爭議,發起人需提示董事會決議、股東會議事錄、財報附註等佐證已具體確定之既得利益。

Q12公司法 130 vs 公司法 129 哪些是強制記載?

§129 列強制記載事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等)未寫公司不能設立;§130 列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寫公司可以設立,但該約定對公司不生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bsolute_necessary_129relative_necessary_130
立法位置公司法第 129 條公司法第 130 條
記載義務強制記載,未載章程不成立非強制記載,但一旦約定未載則不生效力
事項範圍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本公司所在地、董事監察人人數、訂立日期分公司、解散事由、特別股、發起人特別利益
未載後果公司根本不能設立該約定對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成立不受影響)
實務常見糾紛極少(設立時主管機關會把關)極多(投資協議與章程落差)

absolute_necessary_129

立法位置
公司法第 129 條
記載義務
強制記載,未載章程不成立
事項範圍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本公司所在地、董事監察人人數、訂立日期
未載後果
公司根本不能設立
實務常見糾紛
極少(設立時主管機關會把關)

relative_necessary_130

立法位置
公司法第 130 條
記載義務
非強制記載,但一旦約定未載則不生效力
事項範圍
分公司、解散事由、特別股、發起人特別利益
未載後果
該約定對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成立不受影響)
實務常見糾紛
極多(投資協議與章程落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 29 条(定款の相対的記載事項)
韓國상법 제290조(정관의 상대적 기재사항)
中國公司法 第 82 條(章程其他事項記載)
德國AktG § 26(Sondervorteile, Gründungsaufwand)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4(mentions facultatives des statuts SA)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02(b)(optional provisions in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6

(0181207 制定)

股東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應出具委託書。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即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主管官署。   一、實繳股款之數。   二、以現金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與公司核給之股數。   三、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之數額。   對於前項呈報,主管官署得派員檢查,如對第一款有不實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解散之事由。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無定期或無確數者,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0791024 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解散之事由。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六、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前項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無定期或無確數者,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立法理由按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須俟債權人請求轉換為股份時,始可歸入公司實收資本額,為顯現轉換公司債之特性及符合實際狀況,公司章程中除載明資本總額外,應另載明可轉換股份數額,第一項爰增列第六款。

(0901025 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解散之事由。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立法理由一、為活絡資金,以免徒增公司頻於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俾彈性調整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使公司在授權資本範圍內視實際需要,靈活運用,刪除第一項第六款。   二、按公司變更章程,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係屬股東會之法定職權,原條文第二項對於發起人過份保護,易造成對投資人不公平,修正第二項,刪除「無定期或無確數者」文字。

(1070706 修正)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股份總數及採行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為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公司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係屬公示事項,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又實務上公司章程載明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分次發行者,定於設立時之發行數額者(可換算成資本額),嗣後公司如進行增資,則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並無實益,爰予刪除;其餘款次依序順移。   二、配合第一項款次變動,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撤銷名詞
(0181207 制定)

股東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應出具委託書。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即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主管官署。   一、實繳股款之數。   二、以現金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與公司核給之股數。   三、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之數額。   對於前項呈報,主管官署得派員檢查,如對第一款有不實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解散之事由。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無定期或無確數者,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0791024 修正)

按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須俟債權人請求轉換為股份時,始可歸入公司實收資本額,為顯現轉換公司債之特性及符合實際狀況,公司章程中除載明資本總額外,應另載明可轉換股份數額,第一項爰增列第六款。

(0901025 修正)

一、為活絡資金,以免徒增公司頻於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俾彈性調整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使公司在授權資本範圍內視實際需要,靈活運用,刪除第一項第六款。   二、按公司變更章程,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係屬股東會之法定職權,原條文第二項對於發起人過份保護,易造成對投資人不公平,修正第二項,刪除「無定期或無確數者」文字。

(1070706 修正)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股份總數及採行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為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公司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係屬公示事項,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又實務上公司章程載明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分次發行者,定於設立時之發行數額者(可換算成資本額),嗣後公司如進行增資,則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並無實益,爰予刪除;其餘款次依序順移。   二、配合第一項款次變動,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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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30 條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