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0 條
- 1.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 2.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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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0 條規定四款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分公司設立、解散事由、特別股權利義務、發起人特別利益,未載入章程者不生效力。
Q · 特別股的條件寫在投資協議裡就生效嗎?
依公司法第 130 條第 3 款,特別股的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如優先分配權、否決權、反稀釋條款、董事提名權)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才能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發生效力。投資協議僅約束簽約雙方(債權效力),沒同步修章程的特別股條件,法律上對公司不生效力,被害人最多只能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無法直接向公司主張。實務上要在投資交割同時,召開股東會以特別決議(公司法第 277 條)修章程並完成變更登記。
白話解讀
公司法有一種條款叫「寫了才算數,沒寫就當不存在」。本條列出四種這樣的事項:設分公司、約定解散事由、特別股的權利義務、發起人的特別利益。這四件事有一個共通點:它們不是每家公司都需要,但一旦你需要,沒寫進章程就等於零。最危險的陷阱藏在第三款。你跟投資人談好了特別股的條件,什麼優先分配權、否決權、反稀釋保護,全部白紙黑字寫在投資協議裡。但如果這些條件沒有同步載入公司章程,法律上它們「不生效力」。投資協議是股東之間的契約,但特別股的權利必須經過章程這道門才能對公司和所有第三人產生效力。這個落差,是新創公司跟投資人之間最常出現的法律事故之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0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規範,列舉四款事項:分公司之設立、解散之事由、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這些事項並非強制記載,但一旦約定卻未載入章程,依法不生效力,僅以股東協議或投資協議形式存在無法對公司主張。第二項另就發起人特別利益設股東會修改撤銷權,但不溯及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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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30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列舉四款必須寫進章程才生效的事項。
Q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什麼意思?▾
非強制記載,但一旦約定卻未載入章程則不生效力的事項,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
Q3特別股條款一定要寫進章程嗎?▾
是。沒寫進章程的特別股權利義務對公司不生效力,最多只能向違約方求償。
Q4沒寫進章程的特別股權利還有效嗎?▾
對公司不生效力,但簽訂投資協議的雙方仍可主張債權效力(違約賠償)。
Q5發起人特別利益怎麼領?▾
須載入章程且實際給付,且第二項授權股東會可事後修改撤銷,但不侵及既得利益。
Q6分公司設立要修章程嗎?▾
依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款,分公司設立非經載明章程者不生效力,須召開股東會特別決議。
Q7解散事由可以寫在股東協議嗎?▾
可寫但無拘束公司之效力。要讓自動解散條件對公司生效,必須載入章程第 2 款。
Q8章程修改的程序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277 條,須召開股東會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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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bsolute_necessary_129 | relative_necessary_130 |
|---|---|---|
| 立法位置 | 公司法第 129 條 | 公司法第 130 條 |
| 記載義務 | 強制記載,未載章程不成立 | 非強制記載,但一旦約定未載則不生效力 |
| 事項範圍 |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本公司所在地、董事監察人人數、訂立日期 | 分公司、解散事由、特別股、發起人特別利益 |
| 未載後果 | 公司根本不能設立 | 該約定對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成立不受影響) |
| 實務常見糾紛 | 極少(設立時主管機關會把關) | 極多(投資協議與章程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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