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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2130 號
要旨
發行新股而使認股人與公司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生
全文內容
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由認股人「認股」;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撤回認股,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發行新股而使認股人與公司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似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生。惟認股人於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書填寫新認股數等事項,完成「認股」行為,即有依約繳足股款之義務,公司對之有催繳股款之權利,此項債之權利義務關係,亦為公司發行新股效力之一部此部分效力,應認於「認股」行為完成時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