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74條規定,不公開發行新股仍須備置認股書;以現金以外財產抵繳股款者,須經監察人查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Q · 公司不公開發行新股,認股書還要不要做?拿土地、技術入股要走什麼程序?
要。不公開發行也須備置認股書,現物出資更要監察人查核
依公司法第274條,公司依第272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新股時,仍須依第271條第一項備置認股書。若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土地、設備、智慧財產權等)抵繳股款,認股書須加載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核給股數,且董事會應送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再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未核定前,該部分增資的法律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有兩條路:公開發行和不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程序很嚴,認股書要載明一大堆事項,還要送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但如果你的公司選擇不公開發行(依第272條但書),很多人以為可以隨便來。錯了。這條規定:就算不公開發行,認股書照樣要備置,該寫的資訊一樣不能少。更關鍵的是第二個機關:如果有人拿「現金以外的東西」來抵繳股款,比如拿一塊地、一批設備、一個專利來換股份,這條會啟動一套額外的查核程序。董事會必須把這筆非現金出資送給監察人查核,監察人出意見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定。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現金就是現金,一百萬就是一百萬,但一塊地值多少、一個專利值多少,這裡面的灌水空間大到你無法想像。
公司法第274條為不公開發行新股的程序規範:公司依第272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新股時,仍須依第271條第一項備置認股書;若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如不動產、設備、智慧財產權)抵繳股款,董事會應將該現物出資送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非現金出資的估價真實,貫徹資本充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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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動產、不動產、智慧財產權、技術都可作為出資標的,但前提是能估價、能移轉。勞務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作為出資(公司法第156條)。重點不是什麼東西可以抵,而是估價是否經得起檢驗,實務上主管機關對技術出資的估價審查最嚴格。
法律上監察人有權且有義務實質查核。若監察人出具估價不合理意見,董事會硬要報核,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補正或駁回;若監察人未實質查核就簽名,日後出事也要負責(公司法第224條)。很多中小企業監察人是人頭,這恰是挑戰增資程序的突破口。
規範不公開發行新股仍須備置認股書,且現物出資須經監察人查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是防止資產灌水換股權的核心關卡。
以現金以外之財產(不動產、設備、智慧財產權、技術)抵繳股款的出資方式,前提是該財產能估價、能移轉。
準用第273條應載事項;現物出資另須加載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公司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公司法§5),不公開發行的現物出資核定由經濟部為之。
認股書加載估價標準與核給股數 → 取得獨立鑑價 → 董事會送監察人查核 → 報經濟部核定 → 辦理增資登記。
委請會計師或不動產估價師等獨立第三方出具鑑價報告,不要只靠內部評估,並完整保存監察人意見書。
以股東身分調閱認股書與監察人查核意見書,確認財產種類、估價標準是否完整記載,及主管機關是否已核定。
該部分增資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後續增資決議可能被挑戰;有行為的董事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公開發行省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與公告,但認股書備置義務不變;現物出資仍須監察人查核並報核定。
現金出資金額確定無灌水風險、不需就出資本身核定;現物出資須加查核、核定,為審查重點。
| 比較面向 | cash_contribution | in_kind_contribution |
|---|---|---|
| 認股書備置 | 須備置 | 須備置且加載估價標準與核給股數 |
| 監察人查核 | 不適用 | 董事會須送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 |
| 主管機關核定 | 不需就出資本身核定 | 須報經濟部核定,未核定前效力未定 |
| 灌水風險 | 極低(金額確定) | 高(估價空間大,為查核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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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應自清算完結登記後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有以財產出資者,並應於認股書中加載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項。 前項財產出資實行後,董事會應送請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核定準用之。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加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前項財產出資實行後,董事會應送請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刪除,修正第一項後段之文字。 二、第七條已賦予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責,並配合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刪除,爰刪除第三項。
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應自清算完結登記後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有以財產出資者,並應於認股書中加載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項。 前項財產出資實行後,董事會應送請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核定準用之。
一、配合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刪除,修正第一項後段之文字。 二、第七條已賦予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責,並配合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刪除,爰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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