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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74 條(不公開發行之認股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加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給之股數。
  2. 前項財產出資實行後,董事會應送請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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