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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7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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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5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新股股款收足後 5% 股東得請求改選董監事,因濫用引發經營權動盪而廢除。

Q · 公司法 275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公司法第 275 條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本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實務上常被少數股東濫用為經營權爭奪工具:公司一辦現金增資,5% 股東就能藉機要求改選董監事,製造經營權動盪,遂廢除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收足股款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要求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民國90年刪除,因為實務上這條反而成為經營權爭奪的工具,公司只要辦一次現金增資,少數股東就能藉機要求改選董監事,製造經營權動盪。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5 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修法廢除。原條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本條沿革歷經民國 35 年首次立法、民國 55 年大幅修正、民國 90 年最終刪除三個關鍵階段。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75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刪除的條文,原為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 5% 以上股東得請求改選董監事的規定。

Q2公司法 275 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理由認章程已明定董監任期,每次增資觸發改選易引發經營權紛爭,廢除以維持公司治理穩定。

Q35% 股東現在還能請求改選董監事嗎?

不能依本條,但可依公司法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等其他規定行使監督權。

Q4公司法 275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刪除。

Q5公司法 275 條原文寫什麼?

原為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

Q6公司法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現行案件不能直接引用,但可作為立法沿革論述、學術研究、舊案件法律適用之參考。

Q7公司法 275 條跟 173 條差在哪?

275 條原為增資觸發改選(已刪除),173 條為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現行),適用情境完全不同。

Q8如何查詢公司法已刪除條文歷史?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頁面 (law.moj.gov.tw),輸入 J0080001 即可查詢公司法完整修法歷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275_條_舊_173_條_現行_
適用對象新股股款收足後 5% 以上股東繼續持有 6 個月以上 3% 以上股東
請求內容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召集股東會(議題不限改選)
觸發事件增資(新股股款收足)任何時點皆可
現行效力已刪除(民國 90 年)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297条(株主による株主総会の招集の請求)— 議決権の3%以上を6ヶ月以上保有する株主
🇰🇷 韓國상법 제366조 (소수주주의 주주총회 소집청구권) — 발행주식 총수의 3% 이상 주주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39条(股东会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
🇩🇪 德國AktG § 122 (Einberufungsverlangen einer Minderheit) — 5% 股權或 50 萬歐元面額股東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03 II 2° — actionnaires représentant au moins 5%
🇺🇸 美國Delaware DGCL § 211 — minority shareholder demand for annual meeting; varies by 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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