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5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新股股款收足後 5% 股東得請求改選董監事,因濫用引發經營權動盪而廢除。
Q · 公司法 275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刪除,原為 5% 股東請求改選董監事
公司法第 275 條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本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實務上常被少數股東濫用為經營權爭奪工具:公司一辦現金增資,5% 股東就能藉機要求改選董監事,製造經營權動盪,遂廢除本條。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收足股款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要求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民國90年刪除,因為實務上這條反而成為經營權爭奪的工具,公司只要辦一次現金增資,少數股東就能藉機要求改選董監事,製造經營權動盪。
公司法第 275 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修法廢除。原條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本條沿革歷經民國 35 年首次立法、民國 55 年大幅修正、民國 90 年最終刪除三個關鍵階段。
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的條文,原為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 5% 以上股東得請求改選董監事的規定。
立法理由認為章程已明定董監任期,每次增資觸發改選易引發經營權紛爭,廢除本條以維持公司治理穩定。
不能依本條,但可依公司法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等其他現行規定行使監督權,門檻為 3% 股權 + 持有 6 個月。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刪除。
本條刪除後,現行依公司法第 173 條(少數股東召集權)行使,門檻為 3% 股權 + 持有 6 個月。
現行法規資料庫仍會顯示「(刪除)」字樣保留條號,方便查詢沿革,但無法律效力。
改走公司法 173 條:3% + 持有 6 個月股東以書面記明事由請求董事會召集,不獲允可逕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輸入「公司法 J0080001」,點選異動條文及理由頁查詢完整沿革。
撰寫研究或書狀引用時必須註明「民國 X 年已刪除」,並引用刪除當次修法理由,避免誤導法官或讀者。
現行三路:173 條請求召開股東會、199-1 條解任董事訴訟、214 條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律師會依持股比例與時點選最有利路線。
275 條原為增資觸發改選(已刪除),173 條為任何時點 3% + 6 個月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議題不限改選。
刪除是立法廢除徹底失效,停止適用通常出現於跨法域過渡情形(如 ROC 法在大陸地區停適),法律效力性質完全不同。
| feature | 條_舊_ | 條_現行_ |
|---|---|---|
| 適用對象 | 新股股款收足後 5% 以上股東 | 繼續持有 6 個月以上 3% 以上股東 |
| 請求內容 | 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 | 召集股東會(議題不限改選) |
| 觸發事件 | 增資(新股股款收足) | 任何時點皆可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民國 90 年)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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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改選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董事、監察人任期於公司章程中均已明定,且各公司現金增資額度不一,若辦理現金增資即須應少數股東之請求改選董監察人,易引起公司經營權紛爭,爰刪除本條,以杜爭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改選之。
一、本條刪除。 二、按董事、監察人任期於公司章程中均已明定,且各公司現金增資額度不一,若辦理現金增資即須應少數股東之請求改選董監察人,易引起公司經營權紛爭,爰刪除本條,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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