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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公司法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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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5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新股股款收足後 5% 股東得請求改選董監事,因濫用引發經營權動盪而廢除。

Q · 公司法 275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刪除,原為 5% 股東請求改選董監事

公司法第 275 條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本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實務上常被少數股東濫用為經營權爭奪工具:公司一辦現金增資,5% 股東就能藉機要求改選董監事,製造經營權動盪,遂廢除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收足股款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要求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民國90年刪除,因為實務上這條反而成為經營權爭奪的工具,公司只要辦一次現金增資,少數股東就能藉機要求改選董監事,製造經營權動盪。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5 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修法廢除。原條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本條沿革歷經民國 35 年首次立法、民國 55 年大幅修正、民國 90 年最終刪除三個關鍵階段。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75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的條文,原為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 5% 以上股東得請求改選董監事的規定。

Q2公司法 275 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理由認為章程已明定董監任期,每次增資觸發改選易引發經營權紛爭,廢除本條以維持公司治理穩定。

Q35% 股東現在還能請求改選董監事嗎?

不能依本條,但可依公司法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等其他現行規定行使監督權,門檻為 3% 股權 + 持有 6 個月。

Q4公司法 275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刪除。

Q55% 股東請求改選董監事還有沒有依據?

本條刪除後,現行依公司法第 173 條(少數股東召集權)行使,門檻為 3% 股權 + 持有 6 個月。

Q6公司法刪除的條文還會出現在現行法嗎?

現行法規資料庫仍會顯示「(刪除)」字樣保留條號,方便查詢沿革,但無法律效力。

Q7現在 5% 股東怎麼請求改選董監事?

改走公司法 173 條:3% + 持有 6 個月股東以書面記明事由請求董事會召集,不獲允可逕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Q8怎麼查詢公司法已刪除條文?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輸入「公司法 J0080001」,點選異動條文及理由頁查詢完整沿革。

Q9公司法刪除條文要怎麼引用?

撰寫研究或書狀引用時必須註明「民國 X 年已刪除」,並引用刪除當次修法理由,避免誤導法官或讀者。

Q10經營權爭奪戰中股東怎麼合法逼改選?

現行三路:173 條請求召開股東會、199-1 條解任董事訴訟、214 條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律師會依持股比例與時點選最有利路線。

Q11公司法 275 條 vs 173 條(少數股東召集權)差在哪?

275 條原為增資觸發改選(已刪除),173 條為任何時點 3% + 6 個月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議題不限改選。

Q12刪除條文 vs 停止適用條文差在哪?

刪除是立法廢除徹底失效,停止適用通常出現於跨法域過渡情形(如 ROC 法在大陸地區停適),法律效力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條_舊_條_現行_
適用對象新股股款收足後 5% 以上股東繼續持有 6 個月以上 3% 以上股東
請求內容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召集股東會(議題不限改選)
觸發事件增資(新股股款收足)任何時點皆可
現行效力已刪除(民國 90 年)現行有效

條_舊_

適用對象
新股股款收足後 5% 以上股東
請求內容
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
觸發事件
增資(新股股款收足)
現行效力
已刪除(民國 90 年)

條_現行_

適用對象
繼續持有 6 個月以上 3% 以上股東
請求內容
召集股東會(議題不限改選)
觸發事件
任何時點皆可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297条(株主による株主総会の招集の請求)— 議決権の3%以上を6ヶ月以上保有する株主
韓國상법 제366조 (소수주주의 주주총회 소집청구권) — 발행주식 총수의 3% 이상 주주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39条(股东会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
德國AktG § 122 (Einberufungsverlangen einer Minderheit) — 5% 股權或 50 萬歐元面額股東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03 II 2° — actionnaires représentant au moins 5%
美國Delaware DGCL § 211 — minority shareholder demand for annual meeting; varies by 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0550705 全文修正)

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改選之。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董事、監察人任期於公司章程中均已明定,且各公司現金增資額度不一,若辦理現金增資即須應少數股東之請求改選董監察人,易引起公司經營權紛爭,爰刪除本條,以杜爭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0550705 全文修正)

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改選之。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按董事、監察人任期於公司章程中均已明定,且各公司現金增資額度不一,若辦理現金增資即須應少數股東之請求改選董監察人,易引起公司經營權紛爭,爰刪除本條,以杜爭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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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7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