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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76 條(催告與撤回認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2.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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