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76 條(催告與撤回認股)
- 1.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 2.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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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76條讓已繳款股東在新股認購不足時,可催告公司一個月補足,逾期得撤回認股取回股款加法定利息,董事並負連帶賠償。
Q · 我繳了增資股款,公司卻湊不齊增資,錢拿得回來嗎?
依公司法第276條,發行新股逾繳款期限仍有未認購、已認購撤回或未繳股款的情形時,已繳款股東可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公司補足認購並繳足股款;逾期公司仍無法完成,股東即可撤回認股,由公司返還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第二項並規定有行為之董事對公司因此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公司決定增資發行新股,設定了一個繳款期限,但期限到了,股還沒被認購完,或者有人認了又反悔撤回,或者認了卻沒繳錢。這時候已經乖乖繳了錢的股東就被卡住了:錢交出去了,公司增資卻湊不齊,進也不是退也不是。這條就是給這些人的退路。你可以給公司一個至少一個月的期限,叫公司去把剩下的股份認購完、把欠的股款收齊。如果公司在你給的期限內還搞不定,你可以撤回認股,公司必須把你的錢全數退還,外加法定利息。更重要的是第二項:造成這個爛攤子的董事,要對公司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不是道義責任,是真金白銀的法律責任。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76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失敗救濟與責任規範:當新股逾繳款期限仍認購不足、有人撤回認股或未繳股款,已繳款股東得催告公司於一個月以上期限內補足,逾期得撤回認股並取回股款及法定利息;造成損害之董事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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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276條是什麼?▾
規範新股認購不足時,已繳款股東的催告與撤回退款救濟,並課董事連帶賠償責任。
Q2繳了增資股款拿得回來嗎?▾
可以,催告公司一個月以上未補足,得撤回認股請求返還股款加法定利息。
Q3催告期限最少多久?▾
至少一個月,低於一個月的催告無效。
Q4退款要加利息嗎?▾
要,依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Q5哪些董事要負連帶賠償?▾
對造成認購不足、催繳不力等情事有行為之董事。
Q6誰可以發動催告?▾
已認購並已繳款的股東。
Q7催告後公司補足了還能撤回嗎?▾
不能,期限內補足認購並繳足股款即無撤回權。
Q8撤回認股要用什麼方式?▾
以書面通知公司,建議寄存證信函保留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th_demand | path_withdraw |
|---|---|---|
| 前提 | 公司有望補足認購 | 公司明顯無法完成增資 |
| 股東動作 | 催告補足(定1個月以上) | 期限屆滿後撤回認股 |
| 結果 | 增資完成、持股維持 | 退還股款+法定利息 |
| 風險 | 公司財務惡化期間錢仍卡住 | 退款回收率視公司資產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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