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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77 條(變更章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2.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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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II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特別決議 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V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陳俊仁師: 違反議事手冊不一定影響決議效力(不一定能189),重點是議事手冊規範連結到「章程」,依193 建議章程規定「⚠️⚠️本公司所製定之議事手冊視為章程之一部分」(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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