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77 條(變更章程)
- 1.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 2.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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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7 條規定章程變更須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股份出席、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可改用過半數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Q · 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要多少同意才能過?
依公司法第 277 條第二項,章程變更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若出席不足三分之二,得以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第三項)。章程訂有更高門檻者從其規定。違反此程序的決議,股東得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依公司法第 189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白話解讀
章程是公司的憲法,裡面寫了公司名稱、資本額、董事人數、營業項目這些最根本的規則。改章程不是董事會說了算,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且不是普通決議就夠,門檻高得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要到場,到場的人裡面過半數同意才行。這個「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的雙重門檻,實務上叫「特別決議」。但立法者也知道,大公司股東動輒數萬人,要湊到三分之二出席幾乎不可能。所以第三項開了一條降門檻的路:公開發行公司如果到不了三分之二,只要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行。注意這裡的數學:降了出席門檻,但同時提高了表決門檻,總體保護力度其實差不多。而且第四項說,如果你的章程設了更高的門檻,從其規定。公司可以自己加碼保護,但不能打折。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7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程序,建立「股東會特別決議」為章程修改的必要法定程序,並設定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之雙重門檻,以保障章程作為公司根本契約的穩定性。第三項為公開發行公司提供降出席門檻、升表決門檻的替代方案;第四項允許章程自訂更嚴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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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東會修改章程需要多少同意?▾
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是公司法第 277 條的特別決議門檻。
Q2董事會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嗎?▾
不可以,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董事會無權單獨變更章程。
Q3公開發行公司章程變更門檻有何不同?▾
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可改用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同意。
Q4章程可以自訂更高的修章門檻嗎?▾
可以,第四項明文允許章程設高於法定門檻的標準。
Q5小股東能否阻擋章程變更?▾
可以,集結超過三分之一股份不出席即可使特別決議無法成立。
Q6違反章程變更程序的決議效力為何?▾
得依公司法第 189 條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Q7反對章程變更的股東有什麼救濟管道?▾
依公司法第 187 條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應依公平價格收買。
Q8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門檻一樣嗎?▾
原則相同,但閉鎖性公司常於章程內設更高自治門檻(第四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dinary_resolution | special_resolution | public_company_alt |
|---|---|---|---|
| 出席門檻 | 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 | 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出席 | 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 |
| 表決門檻 |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 |
| 適用議案 | 選任董監、承認財報 | 章程變更、合併分割、解散 | 公開發行公司之章程變更等 |
| 章程加碼門檻 | 可 | 可(公司法第 277 條第四項)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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