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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77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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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2. 2.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7 條規定章程變更須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股份出席、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可改用過半數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Q · 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要多少同意才能過?

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

依公司法第 277 條第二項,章程變更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若出席不足三分之二,得以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第三項)。章程訂有更高門檻者從其規定。違反此程序的決議,股東得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依公司法第 189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白話解讀

章程是公司的憲法,裡面寫了公司名稱、資本額、董事人數、營業項目這些最根本的規則。改章程不是董事會說了算,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且不是普通決議就夠,門檻高得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要到場,到場的人裡面過半數同意才行。這個「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的雙重門檻,實務上叫「特別決議」。但立法者也知道,大公司股東動輒數萬人,要湊到三分之二出席幾乎不可能。所以第三項開了一條降門檻的路:公開發行公司如果到不了三分之二,只要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行。注意這裡的數學:降了出席門檻,但同時提高了表決門檻,總體保護力度其實差不多。而且第四項說,如果你的章程設了更高的門檻,從其規定。公司可以自己加碼保護,但不能打折。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7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程序,建立「股東會特別決議」為章程修改的必要法定程序,並設定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之雙重門檻,以保障章程作為公司根本契約的穩定性。第三項為公開發行公司提供降出席門檻、升表決門檻的替代方案;第四項允許章程自訂更嚴格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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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出席率湊不到三分之二怎麼辦?

第三項提供了備用方案:只要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行。這個「降出席、升表決」的設計就是為了解決大公司股東分散、難以到場的現實。徵求委託書是實務上衝高出席率的主要手段,經營團隊應在股東會前啟動委託書徵求程序;反對方則要盯對手徵求的委託書數量。

Q2章程可以規定比法律更高的門檻嗎?

可以。第四項明文規定「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章程可以規定修章需要四分之三出席或三分之二同意,但不能低於法定門檻。有些公司會在創立時把修章門檻設得特別高作為創辦人保護手段,這在公司章程裡叫「防禦條款」,新投資人進來前應該先看章程裡有沒有這種設計。

Q3小股東真的能擋下修章案嗎?

數學上完全可以。只要集結超過三分之一的股份不出席或投反對票,出席門檻就達不到。台灣上市公司平均股東會出席率約六到七成,扣掉大股東的比例後,散戶的集體力量其實常常是決定勝負的關鍵。投保中心可以代理小股東提起訴訟或參與股東會,善用這個公共資源。

Q4公司法第 277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程序,建立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雙重門檻: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的核心程序規範。

Q5什麼叫股東會特別決議?

公司法上對章程變更、合併分割、解散等根本性議案,要求出席門檻三分之二、表決門檻過半數的高標準決議形式,與普通決議(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相對。

Q6公開發行公司有什麼特殊規定?

第 277 條第三項提供降出席門檻備案:若出席不足三分之二,可改採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反映大公司股東分散難以集結出席的現實。

Q7章程加碼條款是什麼意思?

第 277 條第四項允許公司在章程內設高於法定的修章門檻(如 3/4 出席或 2/3 同意),但不能低於法定門檻,常作為創辦人或大股東的防禦條款。

Q8公司怎麼修改章程?

董事會提案 → 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修章議案)→ 開會點算 2/3 出席 → 過半數表決同意 → 20 日內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Q9公發公司章程變更門檻怎麼算?

先算 2/3 出席能否達標,達標走標準路徑;不達標但過半數出席時,須出席表決權 2/3 同意才能通過第三項備案。

Q10違反章程變更程序怎麼救濟?

反對股東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依公司法第 189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決議;若決議內容違反強行法規,依第 191 條為當然無效不受時限。

Q11反對股東能要求公司買回股份嗎?

可以。於開會前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會中投反對票後,依公司法第 187 條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應以公平價格收買。

Q12特別決議 vs 普通決議差在哪?

出席門檻:特別 2/3、普通 1/2;表決門檻:兩者皆過半數;適用議案:特別決議用於章程變更等根本性議案,普通決議用於選董監、承認財報等日常治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_resolutionspecial_resolutionpublic_company_alt
出席門檻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出席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
表決門檻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
適用議案選任董監、承認財報章程變更、合併分割、解散公開發行公司之章程變更等
章程加碼門檻可(公司法第 277 條第四項)

ordinary_resolution

出席門檻
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
表決門檻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適用議案
選任董監、承認財報
章程加碼門檻

special_resolution

出席門檻
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出席
表決門檻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適用議案
章程變更、合併分割、解散
章程加碼門檻
可(公司法第 277 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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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門檻
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
表決門檻
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
適用議案
公開發行公司之章程變更等
章程加碼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466条(定款の変更)+ 第309条第2項(特別決議:議決権の3分の2以上)
韓國상법 제433조(정관의 변경)+ 제434조(출석한 주주의 의결권의 3분의 2 이상 및 발행주식총수의 3분의 1 이상)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43條(修改章程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德國AktG § 179(Satzungsänderung,須四分之三以上資本多數決)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96(AGE 三分之二多數修改章程)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42(章程修正須董事會通過 + 過半數股東同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兩合公司之股東,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0721122 修正)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為使規模較大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遇有特別議案時,股東會易於召開,在不違反多數決議之原則下,參考日本商法第三四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以緩和股東收購委託書之壓力及保障大眾投資者權益。

  • 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兩合公司之股東,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0721122 修正)

為使規模較大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遇有特別議案時,股東會易於召開,在不違反多數決議之原則下,參考日本商法第三四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以緩和股東收購委託書之壓力及保障大眾投資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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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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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77 條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