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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277 條(變更章程)

  1. 1.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2. 2.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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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7 條規定章程變更須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股份出席、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可改用過半數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Q · 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要多少同意才能過?

依公司法第 277 條第二項,章程變更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若出席不足三分之二,得以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第三項)。章程訂有更高門檻者從其規定。違反此程序的決議,股東得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依公司法第 189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白話解讀

章程是公司的憲法,裡面寫了公司名稱、資本額、董事人數、營業項目這些最根本的規則。改章程不是董事會說了算,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而且不是普通決議就夠,門檻高得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要到場,到場的人裡面過半數同意才行。這個「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的雙重門檻,實務上叫「特別決議」。但立法者也知道,大公司股東動輒數萬人,要湊到三分之二出席幾乎不可能。所以第三項開了一條降門檻的路:公開發行公司如果到不了三分之二,只要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行。注意這裡的數學:降了出席門檻,但同時提高了表決門檻,總體保護力度其實差不多。而且第四項說,如果你的章程設了更高的門檻,從其規定。公司可以自己加碼保護,但不能打折。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7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程序,建立「股東會特別決議」為章程修改的必要法定程序,並設定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之雙重門檻,以保障章程作為公司根本契約的穩定性。第三項為公開發行公司提供降出席門檻、升表決門檻的替代方案;第四項允許章程自訂更嚴格門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股東會修改章程需要多少同意?

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是公司法第 277 條的特別決議門檻。

Q2董事會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嗎?

不可以,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董事會無權單獨變更章程。

Q3公開發行公司章程變更門檻有何不同?

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可改用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同意。

Q4章程可以自訂更高的修章門檻嗎?

可以,第四項明文允許章程設高於法定門檻的標準。

Q5小股東能否阻擋章程變更?

可以,集結超過三分之一股份不出席即可使特別決議無法成立。

Q6違反章程變更程序的決議效力為何?

得依公司法第 189 條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Q7反對章程變更的股東有什麼救濟管道?

依公司法第 187 條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應依公平價格收買。

Q8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門檻一樣嗎?

原則相同,但閉鎖性公司常於章程內設更高自治門檻(第四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_resolutionspecial_resolutionpublic_company_alt
出席門檻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出席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
表決門檻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
適用議案選任董監、承認財報章程變更、合併分割、解散公開發行公司之章程變更等
章程加碼門檻可(公司法第 277 條第四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66条(定款の変更)+ 第309条第2項(特別決議:議決権の3分の2以上)
🇰🇷 韓國상법 제433조(정관의 변경)+ 제434조(출석한 주주의 의결권의 3분의 2 이상 및 발행주식총수의 3분의 1 이상)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43條(修改章程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德國AktG § 179(Satzungsänderung,須四分之三以上資本多數決)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96(AGE 三分之二多數修改章程)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42(章程修正須董事會通過 + 過半數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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