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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參字第 03280 號
要旨
第 一 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已就所認股份繳足股款,自得無條件拋棄該股份第 二 則發起人於公司登記後一年內死亡,其繼承人所繼承之股份仍應於公司設定登記滿一年後始得轉讓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僅對其所認股份負其責任,若該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已盡其出資之義務,嗣後又將其股權無條件拋棄,公司法既無禁止之規定,似非不可准許,如因該股東之拋棄股權致公司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時,則應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至於股份之銷除則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查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旨在確保公司之健全與信譽,發起人於公司登記後一年內死亡,其繼承人所繼承之股份,似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