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參字第 032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第 一 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已就所認股份繳足股款,自得無條件拋棄該股份第 二 則發起人於公司登記後一年內死亡,其繼承人所繼承之股份仍應於公司設定登記滿一年後始得轉讓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僅對其所認股份負其責任,若該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已盡其出資之義務,嗣後又將其股權無條件拋棄,公司法既無禁止之規定,似非不可准許,如因該股東之拋棄股權致公司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時,則應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至於股份之銷除則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查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旨在確保公司之健全與信譽,發起人於公司登記後一年內死亡,其繼承人所繼承之股份,似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參字第 032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第 一 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已就所認股份繳足股款,自得無條件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