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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8691 號
要旨
關於公司法第 156 條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81) 台財證 (二) 字第二八二三五號函。
二 按證券交易法第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關於有價證券之發行,依上開規定,證券交易法應優先於公司法而適用。貴會即已依上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來函所詢法律問題,自應依該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