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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06861 號
要旨
函詢公司減資時得否以現金以外之財產作為退還股東之股款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關於公司減資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作為退還股東之股款,是否妥當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二○二四○號函。二、按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參照大法官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意旨)。準此,法規如已變更,而依舊法規所為之相關函釋,如與新法規有所牴觸,自不應再適用。
三、次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已准許股東出資不以現金為限,至於公司減資時,是否可以現金以外之財產作為退還股東之股款之疑義,建請參照前揭條文之修法意旨,並考量債權人利益及兼顧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後,本於職權自行卓酌。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