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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其於轉換前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2.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公司印製股票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
  4. 前項情形,公司應通知各股東於轉換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換取股票。
  5. 前四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6. 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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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其於轉換前依第241條第1項第1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股東會特別決議 II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II 公司印製股票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 IV 前項情形,公司應通知各股東於轉換基準日起6個月內換取股票。 V 前四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VI 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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