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3 條(董事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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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II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Exc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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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理由未出席者?
🔵2018民間修法小組:
回歸23條受任人義務,縱有正當理由未出席,仍可會後合理期間補提意見
*
🔵陳俊仁師:
違反議事手冊不一定影響決議效力(不一定能189),重點是議事手冊規範連結到「章程」,依193
建議章程規定「⚠️⚠️本公司所製定之議事手冊視為章程之一部分」(未雨綢繆)‼️
karlt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董事有出席義務
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限縮,指法章或屬股會事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