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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193 條(董事之責任)

  1. 1.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2. 2.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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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違法決議致公司受損時,參與決議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唯有書面異議者免責。

Q · 董事會違法決議害公司虧錢,哪些董事要賠?

依公司法第 193 條,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致公司受損時,凡參與該次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唯一的免責路徑是「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棄權不算異議,沉默視同贊成;不出席若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贊成等於本人贊成。要免責必須白紙黑字留下「我反對」的證據。

白話解讀

董事會開會做了一個決定,結果讓公司虧了錢。這筆帳算誰的?193條給出了清楚的答案:如果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所有參與那次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這條有一個精巧的逃生出口,是很多董事不知道但關鍵時刻能救命的機制:如果你在會議上明確表示反對,而且你的反對有會議紀錄或書面聲明可以證明,你就免責。注意,「棄權」不等於「反對」,「沒出席」也不一定能免責(看公司法第205條的出席委託規定)。只有白紙黑字的「我反對這個決議」才能救你。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你坐上了董事的位子,就有義務對每一個經手的決議負責,除非你用行動證明自己試圖阻止那個錯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3 條為董事會違法決議追責的核心規範,建立兩項制度:第一項要求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致公司受損時,參與決議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經書面異議者免責。本條與公司法第 23 條(忠實義務)、第 193 條之 1(董事責任保險)、第 214 條(少數股東代表訴訟)共構台灣公司治理問責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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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董事會上沒出席能免責嗎?

看情況。如果完全沒出席、也沒委託他人代理,不算參與決議董事,理論上不適用本條的賠償責任。但如果委託了代理人出席(公司法第 205 條允許),代理人投的票算在本人頭上。另外,若是故意不出席來規避責任,法院可能從其他角度追究忠實義務。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不是不出席,而是出席並明確反對。

Q2反對要怎麼留紀錄才算數?

本條要求「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最標準的方式是在董事會議事錄上記載「某董事表示異議」(會議紀錄是當然的「紀錄」)。如果會議紀錄沒記異議,可以另外提交書面聲明給公司秘書,註明日期和決議事項。實務上口頭說「我有意見」但紀錄沒寫,法院通常不認;事後補書面聲明的日期要在決議做成後儘快,越晚效力越弱。

Q3商業判斷失誤也要賠嗎?

不一定。本條限於決議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的情形。如果董事會的決議在法律上完全合規,只是商業判斷結果不如預期(例如投資虧損),法院通常會適用「商業判斷法則」,不追究董事責任。但前提是決策過程有合理的資訊蒐集和審慎評估。要主張商業判斷法則保護,最好能拿出當時的評估報告、外部顧問意見、風險分析等文件。

Q4公司法 193 條是什麼?

規範董事會違法決議的連帶賠償責任,是台灣公司治理追究董事責任的核心條款,幾乎所有對董事的損害賠償訴訟都會引用這條。

Q5什麼叫「參與決議之董事」?

出席董事會並表決的董事,或透過代理人出席表決者均算。完全未出席且未委託代理者不算。沉默或棄權仍視為參與決議。

Q6「表示異議」要表示到什麼程度才算?

必須明確說出反對該決議的意思,並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口頭說「我有意見」但紀錄沒寫不算,「我棄權」也不算。

Q7公司法 193 條跟 23 條差在哪?

23 條是董事忠實義務一般規定(任何違反義務皆適用),193 條是針對「董事會違法決議」的特別規定,兩條可並用追責。

Q8董事怎麼留下有效的異議紀錄?

三層保險:1. 會議中明確表態請紀錄人記載,2. 議事錄草本確認異議有記,3. 未記補書面聲明當日提交董事會秘書,留掛號回執。

Q9股東怎麼提 193 條代表訴訟?

繼續一年以上、持股 1% 以上的股東,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起訴,30 日內監察人未起訴可自行以公司名義起訴(公司法第 214 條)。

Q10193 條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公司因違法決議實際受到的損害(資產減損、機會損失、第三人賠付等)+ 法定遲延利息 5%。由公司或代位股東舉證。

Q11獨立董事怎麼保護自己?

對所有重大議案要求書面評估資料、會議中對有疑慮議案明確表態、議事錄草本逐字確認、必要時聘獨立法律顧問出具意見書。

Q12公司法 193 vs 23 條哪個有利原告?

193 限於「董事會決議」場景但連帶責任明確;23 條範圍更廣(任何忠實義務違反)但需證明因果關係。原告通常兩條並列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423 条(役員等の株式会社に対する損害賠償責任)
🇰🇷 韓國상법 제 399 조(이사의 회사에 대한 책임)
🇨🇳 中國公司法 第 149 條(董事違反義務對公司的賠償責任)
🇩🇪 德國AktG § 93(Sorgfaltspflicht und Verantwortlichkeit der Vorstandsmitglied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251(Responsabilité des administrateurs envers la société)
🇺🇸 美國Delaware GCL § 141(e) + Caremark duty(Smith v. Van Gorkom, In re Car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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