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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193 條(董事之責任)

  1. 1.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2. 2.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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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違法決議致公司受損時,參與決議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唯有書面異議者免責。

Q · 董事會違法決議害公司虧錢,哪些董事要賠?

依公司法第 193 條,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致公司受損時,凡參與該次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唯一的免責路徑是「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棄權不算異議,沉默視同贊成;不出席若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贊成等於本人贊成。要免責必須白紙黑字留下「我反對」的證據。

白話解讀

董事會開會做了一個決定,結果讓公司虧了錢。這筆帳算誰的?193條給出了清楚的答案:如果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所有參與那次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這條有一個精巧的逃生出口,是很多董事不知道但關鍵時刻能救命的機制:如果你在會議上明確表示反對,而且你的反對有會議紀錄或書面聲明可以證明,你就免責。注意,「棄權」不等於「反對」,「沒出席」也不一定能免責(看公司法第205條的出席委託規定)。只有白紙黑字的「我反對這個決議」才能救你。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你坐上了董事的位子,就有義務對每一個經手的決議負責,除非你用行動證明自己試圖阻止那個錯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3 條為董事會違法決議追責的核心規範,建立兩項制度:第一項要求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致公司受損時,參與決議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經書面異議者免責。本條與公司法第 23 條(忠實義務)、第 193 條之 1(董事責任保險)、第 214 條(少數股東代表訴訟)共構台灣公司治理問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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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93 條是什麼?

規範董事會違法決議的連帶賠償責任,並提供書面異議免責機制。

Q2董事會違法決議誰要賠?

所有參與決議的董事連帶負責,除非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證明異議。

Q3投棄權票能免責嗎?

不能。本條要求「表示異議」,棄權在法律效果上等同贊成。

Q4怎麼留下有效的異議紀錄?

在議事錄上記載異議、或當日提交書面聲明給公司秘書,越早越好。

Q5不出席董事會能免責嗎?

完全未出席且未委託代理者可主張不是參與決議董事,但有忠實義務風險。

Q6商業判斷失敗董事要賠嗎?

如果決議合法只是判斷失誤,適用商業判斷法則,本條不適用。

Q7股東怎麼追究董事責任?

依公司法第 214 條提起代表訴訟,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30 日內未起訴可自行起訴。

Q8D&O 保險有保 193 條責任嗎?

保善意但判斷錯誤的賠償,故意違法多屬除外條款不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423 条(役員等の株式会社に対する損害賠償責任)
🇰🇷 韓國상법 제 399 조(이사의 회사에 대한 책임)
🇨🇳 中國公司法 第 149 條(董事違反義務對公司的賠償責任)
🇩🇪 德國AktG § 93(Sorgfaltspflicht und Verantwortlichkeit der Vorstandsmitglied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251(Responsabilité des administrateurs envers la société)
🇺🇸 美國Delaware GCL § 141(e) + Caremark duty(Smith v. Van Gorkom, In re Caremar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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