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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3 條(董事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2.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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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II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Exc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 正當理由未出席者? 🔵2018民間修法小組: 回歸23條受任人義務,縱有正當理由未出席,仍可會後合理期間補提意見 * 🔵陳俊仁師: 違反議事手冊不一定影響決議效力(不一定能189),重點是議事手冊規範連結到「章程」,依193 建議章程規定「⚠️⚠️本公司所製定之議事手冊視為章程之一部分」(未雨綢繆)‼️
karlt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董事有出席義務
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限縮,指法章或屬股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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