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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函參字第 6717 號
要旨
公益法人之董事或董事長之國籍不受限制
全文內容
查我國公益法人 (如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董事及董事長之國籍,所以未設有限制之規定,乃因法律認為此類法人不僅有助於社會公益,且有利於社會涇濟,故此類法人之設立,董事長及董事之國籍自不宜加以限制,此自營利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應受國籍之限制 (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三項,惟該項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暫停適用) ,從其反面推理即明。本件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原代電請求:「外人擔任我國法人之董事長或董事,是否可限定與我國有邦交國家之人士」一節,據上所述,如外人擔任公益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其國籍似無需限於我國有邦交之人士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