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 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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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立法理由:
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II 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為透明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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