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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193-1 條

  1. 1.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2. 2.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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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 193 條之 1 授權公司為董事投保 D&O 責任保險,投保或續保後應提董事會報告。

Q · 公司能不能用公司的錢幫董事買 D&O 保險?

依公司法第 193 條之 1,公司得為董事就執行業務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2018 年修法前曾有「公司出錢幫董事買保險是否構成利益衝突」的爭議,本條增訂後正面授權,但要求投保或續保後須將投保金額、承保範圍、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作為透明化配套。法律用「得」而非「應」,不強制所有公司投保。

白話解讀

193條剛告訴你,董事會做了違法決議要賠錢。那有沒有辦法分散這個風險?193條之1就是為此而生的。它允許公司用公司的錢幫董事買責任保險(D&O insurance)。這在國際上是行之有年的制度,台灣2018年才正式寫進公司法。沒有這條之前,公司幫董事買保險在法律上有爭議,因為有人認為這等於用公司的錢去免除董事對公司的責任,有利益衝突。現在法律明確授權了,但加了一個透明機制:投保後必須在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和保險費率。注意,這條只說「得」投保,不是「應」投保。除了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有另外的規範外,法律上沒有強制所有公司都要買。但實務上,如果你是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沒有D&O保險你應該認真考慮要不要接這個位子。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3 條之 1 為董事責任保險(D&O Insurance,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之授權規範,明定公司得以公司資金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承保董事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並設置投保資訊向董事會報告之透明機制。本條 2018 年增訂前,公司出資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之合法性曾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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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D&O 保險是公司出錢還是董事自己出錢?

依公司法第 193 條之 1,由公司出錢投保。2018 年修法前曾有爭議,認為等於用公司資金降低董事個人責任風險。修法後明確授權,但要求投保後向董事會報告保額、承保範圍與保險費率。實務上有些公司只替部分董事投保(例如只保獨立董事),被排除在外的董事等於裸奔狀態。

Q2所有公司都必須幫董事買 D&O 保險嗎?

法律上不強制,公司法 193 之 1 用「得」而非「應」。但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強烈建議投保。實際上台灣上市公司投保 D&O 比率已逾九成。若上市公司未投保,公司治理評鑑會被扣分,且專業獨董通常不願意加入沒有保險的公司,沒有保險本身就是負面信號。

Q3公司法 193 之 1 是什麼?

2018 年增訂的董事責任保險授權條款,允許公司花公司資金為董事投保 D&O 保險,並要求向董事會報告投保資訊。

Q4D&O 保險是什麼?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的縮寫,承保董事與重要職員執行業務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之保險商品。

Q5公司法 193 之 1 第二項報告義務是什麼?

公司為董事投保或續保 D&O 保險後,須將投保金額、承保範圍、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Q6什麼叫保單除外條款?

保險契約中明定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之事由,D&O 保單典型除外條款包含故意行為、犯罪、違反忠實義務、已知待決訴訟等。

Q7公司怎麼幫董事買 D&O 保險?

評估投保需求 → 比較 3 家以上保單條款 → 完成風險核保 → 公司簽約並支付保費 → 提董事會報告 → 建立索賠通知機制。

Q8D&O 保險保額多少才夠?

依公司規模、產業風險、董事人數綜合判斷,上市公司常見 1-10 億新台幣。高科技、金融、生技業因訴訟風險較高,建議保額更高。

Q9D&O 保險費要多少錢?

依保額、公司治理風險、產業別、董事訴訟紀錄評估。中小型上市公司年保費約 50-200 萬,大型企業可達數千萬。

Q10出事了怎麼啟動 D&O 保險理賠?

知悉索賠後在保單規定期限內(通常 30-60 天)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提供決策相關文件(會議紀錄、評估報告、顧問意見),保險公司審核後決定是否承擔抗辯費用與和解金。

Q11D&O 保險 vs 產品責任保險差在哪?

D&O 保董事個人責任,由公司或董事被求償時啟動;產品責任保公司對消費者責任,由消費者求償時啟動。兩者並存不衝突。

Q12公司法 193 之 1 vs 日本会社法 430-3 差在哪?

台灣 2018 年增訂只需董事會報告,日本 2019 年增訂須經股東會決議,日本程序更嚴格。德國 AktG § 93 強制董事個人保留自負額,台日皆無此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do_insuranceproduct_liabilityprofessional_liability
保障對象董事與重要職員個人責任公司對消費者責任專業人員執業過失責任
出資人公司(本條授權)公司專業人員個人或所屬機構
故意行為除外不賠除外不賠除外不賠
強制性非強制(公司法用「得」)部分產業強制(食品/醫療)部分專業強制(律師/會計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430 条の 3(役員等のために締結される保険契約,2019 年修法增訂)
🇰🇷 韓國商法第 401 條(董事第三人責任)+ 保險業實務(無專門條文)
🇨🇳 中國公司法第 152 條(董事民事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 D&O 保險產品(無專門立法授權)
🇩🇪 德國AktG § 93 Abs. 2(董事責任)+ VVG(保險合同法)+ AktG § 93 Abs. 2 S. 3(強制自負額規定)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251(董事民事責任)+ Code des assurances(一般保險法)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5(g)(明文授權 D&O 保險,最具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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