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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公參字第 74 號
要旨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董事會之決議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為整頓所需資金週轉,而將部份房地產向銀行抵押借款一節,尚無明文規定須經董事會之議決。依公司法 (舊)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董事之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既無法令可據,如該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七項果有董事會得為「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之概括規定 (本案未准附送該公司章程) ,自難謂該董事會無權處理此項業務上之抵押借款,因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似須祇附該公司章程之董事會決議錄已足,此觀之公司法 (舊)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募集公司債時,僅須經董事會決議之規定,亦可作上述解釋之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