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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有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

出處

司法院院字第九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公司條例(已廢止)第一六一條兩項,係規定董事之義務,違反此義務,當然為違背法令,依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至第二項前段所定,無論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自應有此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司法院院字第九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有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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