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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4 條(經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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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 條規範經理人賠償責任: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致公司受損害,經理人對公司負個人賠償責任。

Q · 經理人讓公司虧錢,要自己賠嗎?

依公司法第 34 條,經理人對公司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有三要件:(1) 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規定(逾越權限改變決議);(2) 公司因此受到實際損害;(3) 違反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三要件缺一不可,常被忽略的是因果關係:違規屬實、虧損屬實,但虧損源於市場因素而非違規時,責任不成立。本條為民法委任責任在公司治理場景的特別規定。

白話解讀

公司把管理權交給經理人,經理人把公司搞砸了,誰來買單?第34條只講了一件事:經理人自己買單。條件有三個,缺一不可。第一,經理人違反了法令、章程、或第33條(逾越權限改變上面的決定)。第二,公司因此受到損害。第三,違反行為和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條看起來簡單,魔鬼在細節裡。「違反法令」涵蓋所有法律,不只公司法;「違反章程」包括章程對經理人設定的所有限制;「前條之規定」專指第33條的逾越權限。三個觸發條件各有不同的舉證要求。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因果關係:經理人確實違規了,公司也確實虧了,但虧損是因為市場不好不是因為經理人違規,這種情況經理人不用賠。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 條為經理人個人賠償責任的核心規範,建立三要件結構:經理人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規定、公司因此受到損害、違反行為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本條本質為民法委任責任在公司治理場景的特別規定,與民法第 544 條受任人責任體系一脈相承。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經理人讓公司虧錢一定要自己賠嗎?

要過三關: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公司有實際損害、因果關係成立,缺一不可

Q2公司法第 34 條怎麼追究經理人賠償?

蒐集違規證據 → 量化損害 → 證明因果 → 寄存證信函 → 提民事訴訟 + 假扣押

Q3經理人賠不出來怎麼辦?

判決後走強制執行,名下沒財產時靠 D&O 責任險賠償,這也是公司治理風險工具

Q4股東能直接告經理人嗎?

請求權人是公司不是股東,但持股 1% 以上滿 6 個月可依第 214 條要求監察人代位起訴

Q5經理人故意和過失賠償有差別嗎?

第 34 條未區分,但實務上故意可能全額加利息、過失可能酌減

Q6公司法 34 條和民法 544 條差在哪?

民法 544 是委任受任人一般責任,公司法 34 是經理人對公司的特別規定,舉證和適用較具體

Q7經理人違規但公司賺錢,還能告嗎?

不能。第 34 條要件之一是『致公司受損害』,獲利就不成立,但仍可依第 29 條解任

Q8經理人賠償請求權多久過期?

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但實務上越拖越難追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any_law_34civil_code_544company_law_23
請求權基礎經理人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受任人處理事務違反委任本旨或約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
請求權人公司(股東可依第 214 條代位)委任人公司
適用主體經理人所有受任人公司負責人(董事、經理人等)
舉證重點違反具體法令章程決議 + 損害 + 因果違反委任本旨 + 過失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423 条(取締役・執行役の任務懈怠による損害賠償責任)
🇰🇷 韓國상법 제 401 조의 2(업무집행지시자 등의 책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49 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賠償責任)
🇩🇪 德國BGB § 280 (Schadensersatz wegen Pflichtverletzung) + HGB § 50 (Beschränkung der Vertretungsmacht des Prokurist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251 (Responsabilité des dirigeants à l'égard de la société) + Code civil art. 1992 (Responsabilité du mandatair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1 (Duty of Loyalty) + § 8.08 (Duties of Care, Competence, and Di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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