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 條規範經理人賠償責任: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致公司受損害,經理人對公司負個人賠償責任。
Q · 經理人讓公司虧錢,要自己賠嗎?
違反法令、章程或越權致公司受損,經理人個人賠
依公司法第 34 條,經理人對公司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有三要件:(1) 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規定(逾越權限改變決議);(2) 公司因此受到實際損害;(3) 違反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三要件缺一不可,常被忽略的是因果關係:違規屬實、虧損屬實,但虧損源於市場因素而非違規時,責任不成立。本條為民法委任責任在公司治理場景的特別規定。
公司把管理權交給經理人,經理人把公司搞砸了,誰來買單?第34條只講了一件事:經理人自己買單。條件有三個,缺一不可。第一,經理人違反了法令、章程、或第33條(逾越權限改變上面的決定)。第二,公司因此受到損害。第三,違反行為和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條看起來簡單,魔鬼在細節裡。「違反法令」涵蓋所有法律,不只公司法;「違反章程」包括章程對經理人設定的所有限制;「前條之規定」專指第33條的逾越權限。三個觸發條件各有不同的舉證要求。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因果關係:經理人確實違規了,公司也確實虧了,但虧損是因為市場不好不是因為經理人違規,這種情況經理人不用賠。
公司法第 34 條為經理人個人賠償責任的核心規範,建立三要件結構:經理人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規定、公司因此受到損害、違反行為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本條本質為民法委任責任在公司治理場景的特別規定,與民法第 544 條受任人責任體系一脈相承。
法院判了賠償金額,經理人沒錢就要走強制執行程序(查封薪資、不動產、銀行帳戶)。如果經理人名下真的什麼都沒有,判決書會變成一張無法兌現的支票。這就是為什麼 D&O 保險很重要:公司花一筆保費,確保經理人出事時保險公司來賠。內行人提示:很多中小企業根本沒聽過 D&O 保險,這是公司治理中最被低估的風險管理工具。
第 34 條的請求權人是「公司」,不是個別股東。但如果公司的董事會不願意追究(例如董事跟經理人是同一群人),股東可以依公司法第 214 條行使少數股東權,要求監察人代表公司對經理人提起訴訟。內行人提示:少數股東權的門檻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且持續持有六個月以上(公開發行公司),門檻不算高但程序上要先請求監察人起訴,被拒絕後才能自己來。
第 34 條要求「致公司受損害」,如果沒有損害就不成立賠償責任。但公司仍然可以依第 29 條解任經理人,因為他違反了第 33 條的忠實義務。解任不需要損害作為前提。內行人提示:即使結果是賺的,違規行為本身就是治理風險的信號。今天賺了不代表下次也會賺,該解任還是要解任。
經理人個人對公司的損害賠償條款,違反法令章程或越權致公司受損就要自己賠。
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規定、公司有實際損害、違反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缺一不可。
涵蓋所有法律不限公司法。稅法、勞動法、環保法、個資法等違反都算,監督責任在經理人身上。
第 34 條專指經理人個人賠償。公司負責人含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等,責任體系見第 23 條。
蒐集違規證據 → 量化損害 → 證明因果 → 寄存證信函 → 提民事訴訟 + 同步聲請假扣押。
走強制執行查封資產。沒財產的話判決變空頭支票,這就是 D&O 責任險存在的理由。
向法院提出書狀釋明請求原因和保全必要,繳擔保金(請求金額三分之一),24-72 小時內可核發。
持股 1% 以上滿 6 個月,可依公司法第 214 條請求監察人對經理人起訴,拒絕後可自己代位起訴。
經理人對公司直接走第 34 條,舉證要件具體。第 544 條是上位原理,適用所有受任人。
| 比較面向 | company_law_34 | civil_code_544 | company_law_23 |
|---|---|---|---|
| 請求權基礎 | 經理人違反法令章程或第 33 條 | 受任人處理事務違反委任本旨或約定 | 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 |
| 請求權人 | 公司(股東可依第 214 條代位) | 委任人 | 公司 |
| 適用主體 | 經理人 | 所有受任人 | 公司負責人(董事、經理人等) |
| 舉證重點 | 違反具體法令章程決議 + 損害 + 因果 | 違反委任本旨 + 過失 | 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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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貸借,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公司自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應將前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為設立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聲請登記時有不實之陳述者,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貸借,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公司自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應將前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為設立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聲請登記時有不實之陳述者,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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