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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公司法 第 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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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0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要求經理人於公司表冊簽名負責,刪除後職權回歸公司自治決定。

Q · 公司法第 350 條到底還有沒有用?

公司法第 350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法時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要求經理人於公司造具之各項表冊上簽名負責,刪除理由是經理人職權範圍應由公司自行決定,不該由法律強制。現行替代規範散落於第 8 條(負責人定義含經理人)、第 23 條(負責人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第 228 條(董事會造具表冊)、第 230 條(股東會承認表冊)等條文,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責任框架。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要求經理人必須在公司造具的各項表冊上簽名負責,但在民國90年修法時被刪除。刪除原因很務實:經理人的權限範圍應該由公司自己決定,法律不該強制規定經理人一定要在哪些文件上簽名。這是公司法從「政府管太多」走向「公司自治」的其中一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於民國 18 年制定、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為「經理人於公司造具之各項表冊上簽名負責」,並於民國 90 年刪除。刪除背景反映台灣公司法從「政府強制管制」走向「公司自治」的立法轉向,經理人責任體系自此改由負責人忠實義務(第 23 條)與表冊承認程序(第 228、230 條)共同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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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50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法刪除,現已不適用。

Q2為什麼要刪除公司法第 350 條?

立法理由是經理人權限範圍應由公司自治決定,法律不該強制規定簽名義務,反映「政府管太多」走向「公司自治」的修法方向。

Q3經理人現在不用簽名負責了嗎?

原強制簽名義務已刪,但經理人仍依公司法第 8 條為公司負責人、依第 23 條負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責任不變。

Q4刪除後哪些條文取代第 350 條?

第 8 條(負責人含經理人)、第 23 條(忠實義務)、第 228 條(董事會造具表冊)、第 230 條(股東會承認表冊)共同取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01after_2001
強制簽名義務強制要求經理人於各項表冊簽名負責刪除強制義務,回歸公司章程或內部規範自行決定
經理人責任基礎第 350 條 + 第 23 條雙軌第 23 條負責人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單軌
表冊造具責任主體經理人簽名 + 董事會造具董事會造具(第 228 條)+ 股東會承認(第 23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会社法上無直接對應條文(経理人署名義務由章程或取締役會決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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