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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3 條(遵守決議之義務)

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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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亦不得逾越所授權限,違反者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經理人能不能違反董事會決議?

依公司法第 33 條,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執行業務股東、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也不得逾越所授權限。違反者依第 34 條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亦可依第 29 條解任之。實務上常見爭議在「執行裁量」vs「變更決議」的界線,法院判斷標準是行為是否仍在決議的合理解釋射程內。

白話解讀

經理人再厲害,也只是棋盤上的將,不是下棋的人。下棋的人是董事、執行業務股東、股東會、董事會。第33條用一句話劃清了這個界線:經理人不能改變上面做的決定,也不能超出上面給的權限。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踩線的經理人多到你不敢相信。最常見的情況是董事會決議「這個客戶的應收帳款不再展延」,經理人覺得跟客戶關係好,私下又給了三個月寬限。他以為自己在幫公司維護客戶關係,法律上他在違反第33條。更危險的是那些灰色地帶:董事會只說了方向沒說細節,經理人自己「解讀」了一個版本去執行。這種自由裁量的空間,就是將來出事時互相推責任的戰場。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 條為經理人遵守決議之義務條款,明文規範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執行業務股東、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亦不得逾越所授權限,劃清經理人執行裁量權與公司決策機關權威之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33 條是什麼?

規範經理人不得變更決議或逾越權限。

Q2經理人逾越權限會怎樣?

依第 34 條對公司負損害賠償,可被第 29 條解任。

Q3什麼算逾越權限?

超出董事會決議範圍或股東會授權的具體行為。

Q4經理人能不能自由解釋決議?

可合理裁量但不能變更決議方向或結論。

Q5逾越權限的合約對公司有效嗎?

對善意第三人仍有效(第 36 條),但經理人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Q6怎麼證明經理人逾越權限?

比對董事會會議紀錄與經理人實際行為的落差。

Q7經理人逾越權限會被解任嗎?

公司可依第 29 條解任,但須依章程或合約程序。

Q8公司法 33 vs 34 條差在哪?

33 條規範義務內容,34 條規範違反後果(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3art_34art_36
規範客體經理人之義務(不得變更決議、不得逾越權限)違反義務之效果(損害賠償責任)對外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適用時機經理人執行業務當下造成公司損害後與外部第三人交易時
請求權人公司(解任)/ 股東(代位)公司(損害賠償)善意第三人(履約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11 条第 3 項(支配人の代理権の制限と善意第三者対抗不可)+ 会社法第 348 条(取締役の業務執行と株主総会決議遵守)
🇰🇷 韓國상법 제 11 조 제 3 항(지배인 권한 제한과 선의의 제 3 자 대항 불가)+ 상법 제 408 조의 5(집행임원의 권한 범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49 條(經理職權及應遵守董事會決定)
🇩🇪 德國HGB § 50(Beschränkungen der Prokura im Innenverhältnis)+ AktG § 82(Beschränkungen der Vertretungsbefugnis des Vorstand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56 II(le directeur général exerce ses pouvoirs dans la limite de l'objet social et sous réserve des pouvoirs réservés au conseil d'administration)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8.41(officers shall perform duties prescribed by board)+ 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9(agent's duty to act within scope of actual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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