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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3遵守決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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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亦不得逾越所授權限,違反者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經理人能不能違反董事會決議?

不能。公司法 33 條明文禁止

依公司法第 33 條,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執行業務股東、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也不得逾越所授權限。違反者依第 34 條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亦可依第 29 條解任之。實務上常見爭議在「執行裁量」vs「變更決議」的界線,法院判斷標準是行為是否仍在決議的合理解釋射程內。

白話解讀

經理人再厲害,也只是棋盤上的將,不是下棋的人。下棋的人是董事、執行業務股東、股東會、董事會。第33條用一句話劃清了這個界線:經理人不能改變上面做的決定,也不能超出上面給的權限。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踩線的經理人多到你不敢相信。最常見的情況是董事會決議「這個客戶的應收帳款不再展延」,經理人覺得跟客戶關係好,私下又給了三個月寬限。他以為自己在幫公司維護客戶關係,法律上他在違反第33條。更危險的是那些灰色地帶:董事會只說了方向沒說細節,經理人自己「解讀」了一個版本去執行。這種自由裁量的空間,就是將來出事時互相推責任的戰場。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 條為經理人遵守決議之義務條款,明文規範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執行業務股東、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亦不得逾越所授權限,劃清經理人執行裁量權與公司決策機關權威之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董事會決議太模糊,經理人怎麼知道有沒有逾越?

法院的判斷方式是看決議的「合理解釋範圍」:一般理性人讀了這個決議會怎麼理解。如果經理人的行為在合理解釋範圍內,不算逾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經理人,碰到模糊的決議,發一封 Email 給董事會確認你的理解是否正確,比自己揣摩要安全一百倍。那封 Email 就是你將來的免責證據。

Q2經理人逾越權限簽的合約,效力怎麼算?

對公司外部跟第三人之間,要看第 36 條:公司不能用內部授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交易對手不知道經理人越權,合約對公司仍然有效。但對公司內部,經理人依第 34 條要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公司寧可把授權範圍寫清楚,也不要事後追經理人的責任。追到了也未必追得回損失。

Q3公司法第 3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經理人遵守決議的義務——不得變更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也不得逾越所授權限。配套第 34 條的賠償責任跟第 36 條的對外效力一起讀才完整。

Q4經理人逾越權限是什麼意思?

超出章程、契約或決議所授範圍的行為。例如董事會決議不續約某供應商,經理人擅自簽了一年續約;或股東會決議預算上限兩千萬,經理人簽了兩千五百萬廣告合約。

Q5什麼叫「在決議框架內」?

一般理性人讀了決議會理解的合理解釋範圍。框架內的執行細節調整屬合理裁量,改變決議方向、範圍或否定結論者屬「變更決議」,違反第 33 條。

Q6公司法 33 條跟 31 條差在哪?

31 條規範經理人職權「範圍怎麼定」(章程、契約),33 條規範「定了之後要遵守」。31 是授權基礎,33 是遵守義務,34 是違反後果。

Q7經理人違反第 33 條怎麼處理?

公司可依第 34 條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依第 29 條程序解任。股東若公司不作為,可依第 214 條代位起訴。內部行為對外仍依第 36 條保護善意第三人。

Q8股東怎麼蒐證經理人逾越權限?

向公司書面請求董事會與股東會會議紀錄正本(依第 210 條),對照經理人實際簽的合約或發出的指示,標出落差。會議紀錄要原本不要事後補做的版本。

Q9經理人逾越權限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依第 34 條,賠償公司「因此所受損害」。包含實際支出多付的金額、合約損失、預期利益落差、商譽損害。實務上舉證難度高,因此多走和解或減資沖銷。

Q10公司怎麼預防經理人逾越權限?

三道防線:章程把職權寫具體、董事會決議寫清楚細節(不留模糊空間)、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比對行為與決議。最有效的是預算審批雙簽機制。

Q11公司法 33 條 vs 34 條差在哪?

33 條規範「義務內容」(不得變更決議、不得逾越權限),34 條規範「違反效果」(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33 是行為規範、34 是責任條款,兩條配套適用。

Q12公司法 33 條 vs 36 條差在哪?

33 條是經理人對「公司內部」的義務,36 條是經理人逾越權限對「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33 對內、36 對外,配套運作保障交易安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3art_34art_36
規範客體經理人之義務(不得變更決議、不得逾越權限)違反義務之效果(損害賠償責任)對外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適用時機經理人執行業務當下造成公司損害後與外部第三人交易時
請求權人公司(解任)/ 股東(代位)公司(損害賠償)善意第三人(履約請求)

art_33

規範客體
經理人之義務(不得變更決議、不得逾越權限)
適用時機
經理人執行業務當下
請求權人
公司(解任)/ 股東(代位)

art_34

規範客體
違反義務之效果(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時機
造成公司損害後
請求權人
公司(損害賠償)

art_36

規範客體
對外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適用時機
與外部第三人交易時
請求權人
善意第三人(履約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11 条第 3 項(支配人の代理権の制限と善意第三者対抗不可)+ 会社法第 348 条(取締役の業務執行と株主総会決議遵守)
韓國상법 제 11 조 제 3 항(지배인 권한 제한과 선의의 제 3 자 대항 불가)+ 상법 제 408 조의 5(집행임원의 권한 범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49 條(經理職權及應遵守董事會決定)
德國HGB § 50(Beschränkungen der Prokura im Innenverhältnis)+ AktG § 82(Beschränkungen der Vertretungsbefugnis des Vorstand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56 II(le directeur général exerce ses pouvoirs dans la limite de l'objet social et sous réserve des pouvoirs réservés au conseil d'administration)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8.41(officers shall perform duties prescribed by board)+ 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9(agent's duty to act within scope of actual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經理人,因執行業務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由行為人與公司連帶負賠償之責。

(0350323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之名稱。   二、所營之事業。   三、股東之姓名、住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或所備章程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經理人不得變更股東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0901025 修正)

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立法理由配合現行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而經理係受董事監督執行業務,經理人自不得變更其決定,爰予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經理人,因執行業務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由行為人與公司連帶負賠償之責。

(0350323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之名稱。   二、所營之事業。   三、股東之姓名、住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或所備章程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經理人不得變更股東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0901025 修正)

配合現行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而經理係受董事監督執行業務,經理人自不得變更其決定,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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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3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