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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2 條(經理人競業之禁止)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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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違反者依第 34 條負損害賠償。

Q · 公司經理人下班後可以自己做副業嗎?

依公司法第 32 條,經理人受到兩條紅線拘束:第一,絕對禁止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不限同業,任何行業都不能兼);第二,禁止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限與本公司同類)。違反依第 34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唯一解鎖方式是依第 29 條第一項規定方式取得公司同意,口頭說說不算,必須有正式書面紀錄。

白話解讀

你被一家公司聘為經理人,領著公司的薪水、用著公司的資源,然後偷偷在外面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這在法律上不叫「斜槓」,叫「競業」,而且是被禁止的。第32條畫了兩條紅線:第一,你不能同時當另一家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不管那家公司做什麼行業);第二,你不能自己經營或替別人經營跟公司同類型的業務。第一條是絕對禁止兼任經理人,第二條是禁止做跟公司搶生意的事。但這兩條紅線都有一個解鎖方式:依第29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取得同意。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知情而且正式同意了,你可以做。關鍵在於「正式同意」三個字,口頭說說不算。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 條為經理人在職期間的法定競業禁止規範,建立兩重限制: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經理人之絕對禁止(不限業種),以及自營或代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之相對禁止(限同類),構成台灣公司治理中經理人忠實義務的具體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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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離職後還受競業禁止的限制嗎?

第 32 條只規範「在任期間」的經理人。離職後這條就不適用了。但很多公司會在聘僱契約裡另外加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那是契約義務,受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限制:需要有合理補償、期間最長 2 年、範圍不能過廣。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競業禁止條款沒有對價補償,法院很可能認定無效,你可以直接去做。

Q2我只是掛名,實際上沒有經營,算違反嗎?

如果你掛名為另一家營利事業的「經理人」,即使實際上沒參與經營,形式上已經違反第 32 條前段的「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但如果你是掛名為股東或董事而非經理人,且沒有實際經營同類業務,通常不構成違反。內行人提示:法院看的是工商登記上你的身分,不是你實際做了什麼。掛名本身就有風險。

Q3「同類業務」怎麼認定?差一點點算嗎?

實務上法院採「市場競爭關係」標準,不是看營業登記項目完全一樣,而是看兩家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是否構成競爭。賣手機殼的和賣手機的,營業項目不同但市場重疊,可能被認定為同類。內行人提示:越是模糊地帶,事前取得公司書面同意越重要。與其事後在法庭上爭辯「到底算不算同類」,不如事前花五分鐘取得同意。

Q4公司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範經理人在任期間的雙重競業禁止:兼任他司經理人 + 經營同業,但經公司書面同意可解鎖。

Q5公司法上的「經理人」怎麼定義?

依公司法第 29 條委任、有為公司管理事務與簽名權利之人,不含一般員工或部門主管頭銜。

Q6「自營或為他人經營」是什麼意思?

包括自己開公司、與他人合夥、受託管理、或為他人擔任實際決策者,重點在「實質經營」而非名義。

Q7什麼是「介入權」?

公司得請求違反競業禁止之經理人,將其從外部副業所得交還公司,是歸入權的具體展現。

Q8公司怎麼處理經理人違反第 32 條?

蒐證 → 證明同類業務 / 兼任事實 → 依第 34 條請求損害賠償 → 或行使介入權請求其所得歸入公司。

Q9經理人怎麼合法做副業?

依第 29 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取得書面同意,與聘僱契約一併保管,副業範圍嚴格限於同意內容。

Q10違反第 32 條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公司因競業所失利益 + 經理人所得(介入權部分)+ 法定遲延利息 5%。實務上多以同業期間營收估算。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經營同類業務?

工商登記、名片、公司網站、社群媒體公開資料、客戶證詞、銀行資金流向、員工陳述,必要時聲請調查證據。

Q12公司法 32 vs 公司法 209 差在哪?

32 條規範經理人,違反走損害賠償 + 介入權;209 條規範董事,需經股東會許可,違反走歸入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司法 §32 經理人公司法 §209 董事勞基法 §9-1 離職後競業
對象在任經理人(依 §29 委任)在任董事離職勞工
適用期間在任期間在任期間離職後
解鎖條件依 §29 方式同意股東會特別決議需契約且有合理補償
違反責任§34 損害賠償 + 介入權歸入權(公司得請求其所得)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12 条(支配人の競業の禁止)
🇰🇷 韓國상법 제17조(지배인의 경업 금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48 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
🇩🇪 德國HGB § 60(Wettbewerbsverbot für Handlungsgehilfen)+ AktG § 88(Vorstandsmitglied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39 + jurisprudence sur l'obligation de loyauté du dirigeant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4(duty of loyalty / non-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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