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2 條(經理人競業之禁止)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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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違反者依第 34 條負損害賠償。
Q · 公司經理人下班後可以自己做副業嗎?
依公司法第 32 條,經理人受到兩條紅線拘束:第一,絕對禁止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不限同業,任何行業都不能兼);第二,禁止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限與本公司同類)。違反依第 34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唯一解鎖方式是依第 29 條第一項規定方式取得公司同意,口頭說說不算,必須有正式書面紀錄。
白話解讀
你被一家公司聘為經理人,領著公司的薪水、用著公司的資源,然後偷偷在外面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這在法律上不叫「斜槓」,叫「競業」,而且是被禁止的。第32條畫了兩條紅線:第一,你不能同時當另一家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不管那家公司做什麼行業);第二,你不能自己經營或替別人經營跟公司同類型的業務。第一條是絕對禁止兼任經理人,第二條是禁止做跟公司搶生意的事。但這兩條紅線都有一個解鎖方式:依第29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取得同意。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知情而且正式同意了,你可以做。關鍵在於「正式同意」三個字,口頭說說不算。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 條為經理人在職期間的法定競業禁止規範,建立兩重限制: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經理人之絕對禁止(不限業種),以及自營或代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之相對禁止(限同類),構成台灣公司治理中經理人忠實義務的具體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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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2 條規範誰?▾
依公司法第 29 條委任的經理人,不含一般員工。
Q2離職後還受第 32 條限制嗎?▾
不受。第 32 條只規範在任期間,離職後須另外簽競業禁止契約。
Q3「同類業務」怎麼認定?▾
實務採市場競爭關係標準,不是看登記項目完全一樣。
Q4口頭同意可以嗎?▾
不行。必須依第 29 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正式同意。
Q5經理人違反要負什麼責任?▾
依第 34 條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亦得介入請求其所得作為公司所得。
Q6兼任其他行業(非同類)的經理人可以嗎?▾
不行。前段「兼任經理人」不限同業,任何營利事業都禁止。
Q7純掛名股東算違反嗎?▾
純股東不算經營,通常不違反;但實質參與決策可能被認定為經營。
Q8公司同意後可以反悔嗎?▾
依第 29 條方式作成的同意有拘束力,公司任意撤回將涉及契約變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32 經理人 | 公司法 §209 董事 | 勞基法 §9-1 離職後競業 |
|---|---|---|---|
| 對象 | 在任經理人(依 §29 委任) | 在任董事 | 離職勞工 |
| 適用期間 | 在任期間 | 在任期間 | 離職後 |
| 解鎖條件 | 依 §29 方式同意 | 股東會特別決議 | 需契約且有合理補償 |
| 違反責任 | §34 損害賠償 + 介入權 | 歸入權(公司得請求其所得) | 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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