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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4113 號
要旨
經理競業禁止之規定僅限於經營同類業務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舊第二一八條規定:『總經理或經理不得兼任他公司同等之職務,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本案葛○○以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民航空運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且以其名義代表公司並經理該公司業務是否違反前開規定一節茲分析說明如左:(一)前開法條關於兼任職務之限制既以同等為限,則其名稱是同一要非所問。按常務董事與總經理雖非同等職務,固可兼任,但其以常務董事身份而全權經理公司業務,就此部份不能謂非與總經理同等之職務,似應受上開法條之限制,自以另設總經理為宜。(二)前開法條關於彼此間經營業務之限制,既以同類為限,來承所述民航公司領有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證,而亞航公司則未發給許可證,且亞航公司僅供給民航公司飛機人員以及其他設備,自非直接經營民用航空運輸之業務,是則性質上雖同屬民用航空事業之範圍,然其實際業務一則經營運輸,一則供給設備似尚未可認為同類,即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復查該法條關於禁止經營同類業務之規定,其立法意旨重在防止彼此營業競爭,免使任何一方有所偏枯,今該兩公司既各有本身業務,互不牴觸,且訂有合作契約相輔相成,理論上似亦無適用此項防止競爭之保障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