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 條(清算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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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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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1 條規定法人清算程序,除民法總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操作細節須回公司法查找。
Q · 法人解散後的清算程序要怎麼走?
民法 41 條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規定
依民法第 41 條,法人清算程序除民法總則(第 37 至 40 條)另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也就是說,催告債權人、向法院聲報、清償債務、分配賸餘財產等具體操作手冊,並不寫在民法裡,而要回到公司法第 322 條至第 356 條找答案。但準用是「在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比照適用」,非營利法人哪些條文能套、哪些要調整,需個案判斷。
深度解讀
法人要收攤了,但民法總則只寫了大方向:清算人該做什麼(第40條)、誰來監督(第42條)。至於具體怎麼一步一步進行?民法自己不寫,直接把你丟去看公司法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第322條到第356條)。這招叫「準用」,法律界的 copy-paste。聽起來省事,但對你來說是一場惡夢:你以為讀完民法就搞定了,結果發現真正的操作手冊藏在另一部法律裡,而且那部法律是為營利公司設計的,用在非營利法人身上到底哪些合用哪些不合用,沒有人會直接告訴你。這就是為什麼法人清算幾乎不可能自己搞定,不是因為程序多難,而是因為規則散落在兩部法律之間,拼圖的碎片不在同一個盒子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公司清算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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