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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一)字第 01954 號
要旨
法院裁定認可調協,法人人格並不因此恢復,惟其性質上尚不失為非法人團體,仍有處分其財產或為法律行為之可能,自有塗銷破產登記之必要
全文內容
破產法第六十六條所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就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通知該登記所,為破產登記,係為防止破產人處分應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而設,故如破產人嗣經法院裁定認可調協確定,破產程序即告終結,此項處分財產之限制即應解除,自仍應函請主管機關塗銷破產登記。雖公司宣告破產,嗣經法院裁定認可調協確定,法人人格並不因此恢復,惟其性質上尚不失為非法人團體,仍有處分其財產或為法律行為之可能,自有塗銷破產登記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