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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一)字第 019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法院裁定認可調協,法人人格並不因此恢復,惟其性質上尚不失為非法人團體,仍有處分其財產或為法律行為之可能,自有塗銷破產登記之必要

全文內容

破產法第六十六條所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就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通知該登記所,為破產登記,係為防止破產人處分應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而設,故如破產人嗣經法院裁定認可調協確定,破產程序即告終結,此項處分財產之限制即應解除,自仍應函請主管機關塗銷破產登記。雖公司宣告破產,嗣經法院裁定認可調協確定,法人人格並不因此恢復,惟其性質上尚不失為非法人團體,仍有處分其財產或為法律行為之可能,自有塗銷破產登記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一)字第 019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法院裁定認可調協,法人人格並不因此恢復,惟其性質上尚不失為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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