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 條(聲請和解之駁回)
和解之聲請,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駁回之: 一、聲請不合第七條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二、聲請人曾因和解或破產,依本法之規定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三、聲請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或調協,而未能履行其條件者。 四、聲請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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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0 條規定和解聲請四款駁回事由:未依限補正文件、有破產相關犯罪前科、過往和解未履行、傳喚不到場或拒絕陳述。
Q · 和解聲請會被法院駁回的原因有哪些?
依破產法第 10 條,和解聲請有四款情形之一時法院應駁回:第一款未依限補正文件(違反第 7 條)、第二款聲請人曾因和解或破產相關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第三款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或調協而未履行條件、第四款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真實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第一、四款屬可事前避免的行為性駁回,第二、三款屬無法補正的身分性駁回。
白話解讀
和解聲請被駁回,最常不是因為你欠太多錢,而是因為你踩到本條列出的四款地雷。第 1 款:文件不齊(違反第 7 條),法院給你補正期限沒補正。第 2 款:你過去因為破產或和解相關的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例如詐欺破產、隱匿財產被判刑)。第 3 款:你過去曾經有法院認可的和解或調協,但你沒履行條件。第 4 款:法院傳喚你補充陳述,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了不為真實陳述、或拒絕提出文件。其中第 1 款和第 4 款是「行為性駁回」(你做或不做某事造成的),第 2 款和第 3 款是「身分性駁回」(你過去的紀錄造成的,無法補正)。第 2、3 款一旦適用,這條和解之路對你永久關閉。理解這四款的差別,比準備聲請文件更重要,因為若你屬於 2、3 款,根本不用浪費錢律師費走這條路。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0 條為和解聲請的駁回事由規定,列舉四款法院應依職權駁回的情形:文件未依限補正、聲請人有破產或和解相關犯罪之有期徒刑前科、過往經法院認可之和解或調協未履行、以及傳喚不到場或不為真實陳述。本條建立和解程序的入口篩選機制,以程序誠信與履行紀錄作為准否聲請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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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聲請為什麼會被駁回?▾
依破產法第 10 條有四款情形:文件未依限補正、有破產相關犯罪前科、過往和解未履行、傳喚不到場或拒絕陳述,符合任一款法院即應駁回。
Q2有破產相關犯罪前科還能聲請和解嗎?▾
不行。第 2 款明定曾因和解或破產依本法規定受有期徒刑宣告者應駁回,且無追溯期限制,屬永久性禁止。
Q3過去和解失敗過,還能再聲請嗎?▾
不行。第 3 款規定曾經法院認可之和解或調協而未履行條件者應駁回,立法目的在避免救濟管道被反覆濫用。
Q4文件沒補齊一定會被駁回嗎?▾
若法院已限期令補正而未補正,依第 1 款應駁回;但補正期限內交齊即可避免,屬可預防的行為性駁回。
Q5被法院傳喚補充陳述沒到場會怎樣?▾
依第 4 款,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到場不為真實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均構成駁回事由。
Q6和解聲請被駁回可以抗告嗎?▾
依破產法第 9 條相關規定,駁回和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故事前避免駁回事由格外重要。
Q7有前科被擋住和解該怎麼辦?▾
可改評估其他救濟管道,例如公司走重整、個人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或清算程序。
Q8第 10 條四款有什麼差別?▾
第 1、4 款是行為性駁回(做或不做某事造成),可事前準備避免;第 2、3 款是身分性駁回(過去紀錄造成),無法補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項 | 事由 | 類型 | 能否事前避免 | 應對 |
|---|---|---|---|---|
| 第 1 款 | 未依限補正文件 | 行為性駁回 | 可(補正期限內交齊) | 依第 7 條備齊文件 |
| 第 2 款 | 破產/和解相關犯罪前科 | 身分性駁回 | 否(無追溯期限制) | 改走重整或債清條例 |
| 第 3 款 | 過往和解或調協未履行 | 身分性駁回 | 否(既成紀錄) | 改走重整或清算 |
| 第 4 款 | 不到場/不實陳述/拒提文件 | 行為性駁回 | 可(到場誠實回答) | 出席並如實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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