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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6 條(聲請和解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2. 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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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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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6條是指當一個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聲請,但在此之前,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如果已經向商會提出和解申請,但和解未能達成,則不能再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 舉個例子,小明因為生意失敗,欠下了很多債務,無法償還。他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試圖和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協議。如果他已經向商會提出和解申請,但和解未能達成,則不能再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