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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6聲請和解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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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2. 2.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在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曾向商會請求和解不成立者不得再聲請。

Q · 公司還不出錢,被聲請破產前還能自救嗎?

可以,破產聲請前可向法院聲請和解

依破產法第 6 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只要還沒進入破產聲請程序,就能主動向法院聲請和解,談分期或減免方案。但這條主要適用於公司、商號、合夥等非消費者債務人;個人消費者應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此外,若先前已依第 41 條向商會請求和解卻不成立,法院和解這條路就被封閉。

白話解讀

在台灣,欠錢還不出來想自救,法律上其實有三條完全不同的路:個人走 2008 年通過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股份有限公司走公司法第 282 條的重整,其他主體(合夥、商號、非股份有限公司)就回到這條老法律。本條開的就是這扇門:在你被法院宣告破產之前,你有權主動向法院聲請和解,談一個分期還款或減免方案。重點是「主動」兩個字,意思是你拿回了主導權,不是被動等債權人逼宮。但這條今天有個現代化陷阱:如果你是純消費者個人,這條對你幾乎用不上了,法院會請你去消債條例那邊;另外,如果你之前透過商會試過和解(第 41 條商會和解程序)失敗了,這條法院和解的門就對你永久關閉。選錯法走錯門,光是程序往返就能拖你半年。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 條為聲請和解之要件規範: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且尚未有破產聲請之前,得主動向法院聲請和解,以分期清償或債務減免避免被宣告破產;惟曾依第 41 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不成立者,不得再聲請法院和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欠卡債五十萬還不出來,可以聲請破產法和解嗎?

原則不行。2008 年後個人消費者應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這條老破產法和解主要適用於公司、商號、合夥等非消費者債務人。個人若硬走這條,法院會駁回。可先找住所地法院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評估走更生還是清算。

Q2商會和解失敗了,還能再去法院和解嗎?

不能。本條第 2 項明定依第 41 條向商會請求和解不成立者,不得聲請法院和解。立法採「兩次機會」原則:商會和解輕量快速但約束力弱、法院和解較正式,兩條路只能擇一走完。若事業還有救,反而要先評估法院和解是否更有利,因為商會和解一旦失敗,法院和解就永久封閉。

Q3公司快撐不下去,破產法和解和公司法重整差在哪?

重整(公司法第 282 條)僅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程序冗長但能讓公司繼續經營、原董事可能被換掉。破產法和解適用範圍更廣(含合夥、商號等),程序較短但條件較硬、債權人同意門檻不低。重整像大手術,和解像保守治療;資產規模大、有持續經營價值者偏重整,規模小、債務單純者和解更快。

Q4破產法和解是什麼?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破產聲請前向法院聲請、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法院認可的償債協議,用來避免破產宣告。

Q5破產法和解和破產差在哪?

和解是破產前的自救,成功可保全事業招牌繼續經營;破產是進入清算,交易圈信用幾近歸零。

Q6什麼叫不能清償債務?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狀態,是聲請和解與破產共同的前提要件。

Q7誰可以聲請破產法和解?

主要是公司、商號、合夥等非消費者債務人;個人消費者應改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Q8公司還不出錢怎麼聲請和解?

確認非個人消費者、未曾商會和解失敗、尚無破產聲請 → 依第 7 條備齊財產清冊與和解方案 → 向法院聲請。

Q9聲請和解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破產法第 7 條: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和解方案、履行擔保等。

Q10聲請和解後法院會怎麼處理?

法院許可後選任監督人、為必要保全處分(第 8 條),召集債權人會議表決,可決後裁定認可。

Q11搶在債權人前聲請和解差在哪?

主動聲請握有程序主導權;等債權人先聲請破產,債務人只能被動防守、談判籌碼大減。

Q12破產法和解 vs 公司法重整哪個適合我?

重整僅限股份有限公司、程序長但保全經營權;和解適用範圍廣、程序快但條件硬。規模大選重整,債務單純選和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破產法和解(本條)公司法重整(§282)
適用對象自然人消費者公司、商號、合夥等非消費者債務人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目的個人債務分期重生破產前談償債方案、保全事業招牌保全經營權、企業持續經營
程序與成本由法院主導、成本低程序較短、條件較硬程序冗長、成本高如大手術
時點限制聲請後不得再走清算前置調解失敗者須於破產聲請前、且未曾商會和解失敗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

適用對象
自然人消費者
主要目的
個人債務分期重生
程序與成本
由法院主導、成本低
時點限制
聲請後不得再走清算前置調解失敗者

破產法和解(本條)

適用對象
公司、商號、合夥等非消費者債務人
主要目的
破產前談償債方案、保全事業招牌
程序與成本
程序較短、條件較硬
時點限制
須於破產聲請前、且未曾商會和解失敗

公司法重整(§282)

適用對象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目的
保全經營權、企業持續經營
程序與成本
程序冗長、成本高如大手術
時點限制
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再生法 第21条(再生手続開始の申立て)/旧和議法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5조·제294조(회생·화의 절차 개시신청)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95條(和解申請)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305(außergerichtlicher Schuldenbereinigungsplan)/§ 217 ff.(Insolvenzpla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11-4 et s.(procédure de conciliation)
美國11 U.S.C. Chapter 11(reorganization)/Chapter 13(adjustment of deb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0240621 制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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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6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