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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6 條(聲請和解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2. 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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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1112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法院的和解是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經法官勸兩造各退讓一步,而達到協議以解決訴訟紛爭之方式,這時法院會當庭作成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77-380條規定)。破產法所規定之和解,跟民事訴訟法之和解不同。至於債編的和解釋是私人契約之一種,規定在民法第736-738條) (一)訴訟上和解(單挑)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當事人間在訴訟(婚調、家事、家庭糾紛)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向法院聲請,當事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後,訴訟上和解成立。和解成立應做成筆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訴訟判決)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外和解(1:1單挑) 指民法736條的和解契約,只要不是上述訴訟過程中做成的和解,都是屬於訴訟外的和解。訴訟外和解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和解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事後不依照和解書履行義務(毀諾)(車禍私人調解毀諾),債權人不能直接拿著這份和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而是要先提起民事訴訟(提告)請求債務人履行和解契約,之後再拿著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破產和解(多數決)認可和解所有債權即受拘束力,未按期履約➡️破產法56條,撤銷和解➡️直接進入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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