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 條(聲請和解之要件)
-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 2.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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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在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曾向商會請求和解不成立者不得再聲請。
Q · 公司還不出錢,被聲請破產前還能自救嗎?
依破產法第 6 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只要還沒進入破產聲請程序,就能主動向法院聲請和解,談分期或減免方案。但這條主要適用於公司、商號、合夥等非消費者債務人;個人消費者應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此外,若先前已依第 41 條向商會請求和解卻不成立,法院和解這條路就被封閉。
白話解讀
在台灣,欠錢還不出來想自救,法律上其實有三條完全不同的路:個人走 2008 年通過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股份有限公司走公司法第 282 條的重整,其他主體(合夥、商號、非股份有限公司)就回到這條老法律。本條開的就是這扇門:在你被法院宣告破產之前,你有權主動向法院聲請和解,談一個分期還款或減免方案。重點是「主動」兩個字,意思是你拿回了主導權,不是被動等債權人逼宮。但這條今天有個現代化陷阱:如果你是純消費者個人,這條對你幾乎用不上了,法院會請你去消債條例那邊;另外,如果你之前透過商會試過和解(第 41 條商會和解程序)失敗了,這條法院和解的門就對你永久關閉。選錯法走錯門,光是程序往返就能拖你半年。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 條為聲請和解之要件規範: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且尚未有破產聲請之前,得主動向法院聲請和解,以分期清償或債務減免避免被宣告破產;惟曾依第 41 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不成立者,不得再聲請法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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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6 條是什麼?▾
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破產聲請前可主動向法院聲請和解,是公司、商號、合夥避免破產的自救閘門。
Q2個人欠債可以聲請破產法和解嗎?▾
原則不行。2008 年後個人消費者應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破產法和解主要適用非消費者債務人。
Q3商會和解失敗還能聲請法院和解嗎?▾
不能。本條第 2 項明定依第 41 條向商會請求和解不成立者,不得聲請法院和解。
Q4聲請和解和被宣告破產有什麼差別?▾
和解成功可避免破產標籤、事業可繼續經營;破產則進入清算程序,交易圈信用幾近歸零。
Q5什麼時候不能再聲請和解?▾
一旦進入破產聲請程序之後,本條和解之路即關閉;商會和解失敗者亦不得聲請。
Q6和解和公司重整怎麼選?▾
重整僅限股份有限公司、程序長但保全經營;和解適用範圍廣、程序快但條件較硬。
Q7聲請和解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破產法第 7 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和解方案及履行擔保等文件。
Q8搶在債權人前聲請和解有什麼好處?▾
主動聲請能拿回程序主導權,等債權人先聲請破產,債務人只能被動防守、籌碼大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 | 破產法和解(本條) | 公司法重整(§282) |
|---|---|---|---|
| 適用對象 | 自然人消費者 | 公司、商號、合夥等非消費者債務人 |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要目的 | 個人債務分期重生 | 破產前談償債方案、保全事業招牌 | 保全經營權、企業持續經營 |
| 程序與成本 | 由法院主導、成本低 | 程序較短、條件較硬 | 程序冗長、成本高如大手術 |
| 時點限制 | 聲請後不得再走清算前置調解失敗者 | 須於破產聲請前、且未曾商會和解失敗 | 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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