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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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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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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6 條
(聲請和解之要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
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
和解
。
已依
第四十一條
向商會請求
和解
,而
和解
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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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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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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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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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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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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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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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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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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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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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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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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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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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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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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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6條是指當一個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聲請,但在此之前,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如果已經向商會提出和解申請,但和解未能達成,則不能再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 舉個例子,小明因為生意失敗,欠下了很多債務,無法償還。他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試圖和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協議。如果他已經向商會提出和解申請,但和解未能達成,則不能再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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