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 條(監督人與監督輔助人之選定及報酬)
- 1.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
- 2.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 3.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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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 條規定,和解經許可後法院指定推事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等一至二人為監督輔助人,其報酬有優先受清償權。
Q · 公司聲請和解後,法院派的監督輔助人費用誰出?
依破產法第 11 條,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指定推事為監督人(不另收酬金),並選任會計師或商會推舉之人一至二人為監督輔助人,實際進場檢查財產、監督和解。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核定,且有優先受清償權,意即從債務人剩餘財產中優先扣付,再分配給一般債權人。和解程序拖越久,這筆監督成本越高,債權人最終受償金額越低。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擔保。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某中小企業老闆,他公司撐不下去向法院聲請和解。你以為這對你是好事,至少有法院介入了,比起跑路強。但這個程序裡藏著一個多數債權人從沒注意到的角色:監督輔助人。法院會選任一個會計師或商會推派的人進場,檢查所有財務、監督和解過程。聽起來像替你把關,問題是這個監督輔助人的酬金由法院決定,而且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意思是他的報酬從債務人剩下的財產裡先扣,等他拿完,剩下的才輪到一般債權人分。和解程序拖越久,他拿越多。你以為走和解牌是要保護債權人,但這條法律埋了一個你沒看到的成本:監督的代價,由所有債權人分攤。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 條規範和解程序的監督架構:法院於許可和解聲請後,指定推事一人擔任監督人行使司法監督,另選任會計師、商會推舉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一至二人為監督輔助人,實際檢查債務人財產與簿冊。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核定,並享有優先受清償權,構成和解程序的核心成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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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聲請和解後,監督輔助人的費用要由誰負擔?▾
由債務人財產負擔,而且有優先受清償權。和解程序進行中累積的監督輔助人報酬,從債務人剩餘財產先扣繳,比一般債權人優先分配。程序拖越久,這筆費用越大,最終能分給債權人的金額越少。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債權人可以對酬金額度提出意見。
Q2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有什麼不同?▾
監督人是法院指派的推事,不另收酬金,扮演司法監督角色。監督輔助人則是會計師、商會推舉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由法院選任一到二人,實際進入公司檢查財務簿冊和財產,並有酬金。實際干預公司營業的是監督輔助人。
Q3監督輔助人由誰擔任?▾
由法院選任會計師、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擔任,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
Q4破產法第 11 條的監督輔助人是什麼?▾
法院在和解程序選任的會計師、商會推舉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一至二人,實際進場檢查財產並監督和解。
Q5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差在哪?▾
監督人是推事、行司法監督、不收費;監督輔助人是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實際檢查財產、有報酬且優先受償。
Q6什麼是優先受清償權?▾
特定債權於分配時得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監督輔助人報酬即享此權,從剩餘財產先扣付。
Q7監督輔助人由誰擔任、幾個人?▾
由法院選任會計師、當地商會推舉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擔任。
Q8公司聲請和解後監督輔助人怎麼選任?▾
和解聲請經法院許可後,法院指定推事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等一至二人為監督輔助人。
Q9監督輔助人的報酬怎麼算、誰付?▾
報酬由法院核定,自債務人財產優先扣付,金額隨程序進行時間累積。
Q10債權人怎麼對監督輔助人酬金表示意見?▾
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出席並對酬金額度提出意見,這是影響程序成本的少數時機。
Q11監督輔助人一定要提供擔保嗎?▾
不一定,僅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會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Q12破產法和解 vs 消債條例更生哪個適用?▾
破產法和解適用於營業人/公司,個人債務清理則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監督人 | 監督輔助人 |
|---|---|---|
| 身分 | 法院指定之推事(法官) | 會計師/商會推舉之人/其他適當之人 |
| 人數 | 一人 | 一人或二人 |
| 報酬 | 不另收酬金 | 由法院核定,有優先受清償權 |
| 職務 | 司法監督 | 實際檢查財產簿冊、監督和解進行 |
| 擔保 | 無 | 法院認必要時得命提供相當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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