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破產法 第 11 條(監督人與監督輔助人之選定及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
  2.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3. 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破產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