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 條(監督人與監督輔助人之選定及報酬)
- 1.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
- 2.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 3.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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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 條規定,和解經許可後法院指定推事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等一至二人為監督輔助人,其報酬有優先受清償權。
Q · 公司聲請和解後,法院派的監督輔助人費用誰出?
依破產法第 11 條,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指定推事為監督人(不另收酬金),並選任會計師或商會推舉之人一至二人為監督輔助人,實際進場檢查財產、監督和解。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核定,且有優先受清償權,意即從債務人剩餘財產中優先扣付,再分配給一般債權人。和解程序拖越久,這筆監督成本越高,債權人最終受償金額越低。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擔保。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某中小企業老闆,他公司撐不下去向法院聲請和解。你以為這對你是好事,至少有法院介入了,比起跑路強。但這個程序裡藏著一個多數債權人從沒注意到的角色:監督輔助人。法院會選任一個會計師或商會推派的人進場,檢查所有財務、監督和解過程。聽起來像替你把關,問題是這個監督輔助人的酬金由法院決定,而且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意思是他的報酬從債務人剩下的財產裡先扣,等他拿完,剩下的才輪到一般債權人分。和解程序拖越久,他拿越多。你以為走和解牌是要保護債權人,但這條法律埋了一個你沒看到的成本:監督的代價,由所有債權人分攤。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 條規範和解程序的監督架構:法院於許可和解聲請後,指定推事一人擔任監督人行使司法監督,另選任會計師、商會推舉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一至二人為監督輔助人,實際檢查債務人財產與簿冊。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核定,並享有優先受清償權,構成和解程序的核心成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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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督輔助人的費用由誰負擔?▾
由債務人財產負擔,且有優先受清償權,從剩餘財產先扣付再分配給一般債權人。
Q2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一樣嗎?▾
不一樣。監督人是法院指定的推事不收酬金,監督輔助人是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由法院選任一至二人,實際檢查財產且有報酬。
Q3監督輔助人由誰擔任?▾
由法院選任會計師、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擔任。
Q4監督輔助人需要提供擔保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輔助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Q5債權人可以對監督輔助人的酬金表示意見嗎?▾
可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是少數能對程序成本直接表達意見的時機。
Q6監督輔助人報酬會影響債權人拿回多少嗎?▾
會。其報酬優先受償,和解程序拖越久成本越高,一般債權人最終受償金額越低。
Q7和解程序中誰實際進入公司檢查?▾
是監督輔助人,不是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會檢查財務簿冊與財產並監督和解進行。
Q8個人債務也適用破產法的監督人嗎?▾
個人債務清理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特別規定,與破產法和解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監督人 | 監督輔助人 |
|---|---|---|
| 身分 | 法院指定之推事(法官) | 會計師/商會推舉之人/其他適當之人 |
| 人數 | 一人 | 一人或二人 |
| 報酬 | 不另收酬金 | 由法院核定,有優先受清償權 |
| 職務 | 司法監督 | 實際檢查財產簿冊、監督和解進行 |
| 擔保 | 無 | 法院認必要時得命提供相當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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