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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8 條(審查和解之必要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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