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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破產法 第 8 條(審查和解之必要處分)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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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條賦予法院和解審查時的職權調查權:得傳喚聲請人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並為其他必要調查。

Q · 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後,只看書面文件嗎?

依破產法第8條,法院在和解審查階段有三項主動權:傳喚聲請人本人補充陳述、隨時命其提出關係文件、進行其他必要調查。書面文件只是起點,法院會主動挖掘真實財務狀況。不到場或拒絕提出文件,將觸發第10條第4款駁回。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只會看書面文件?這條告訴你:完全不是。法院在審查階段有三項主動權:傳喚你本人到庭、令你補充陳述、要求你提出更多文件或進行其他必要調查。這意思是書面文件只是起點,法院會主動挖你的真實狀況。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很多人準備書面時會「美化」自己的財務狀況,等到法官當面問你「這筆五百萬的應收帳款為什麼三年沒催收」、「為什麼這個關係企業的債務不列入」,現場矛盾就會暴露。本條與第 10 條第 4 款(不為真實陳述、拒絕提出文件、無故不到場即駁回)配套運作。法院的這個調查權不是擺好看的,是和解程序中最會把人考倒的環節。沒有準備好就被傳喚的人,多半在這裡折戟。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8條為和解審查程序的法院職權調查規定,賦予法院在審查和解聲請時,得傳喚聲請人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並為其他必要調查之權限,目的在防止聲請人以美化的書面騙取和解認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8條是什麼?

法院和解審查階段的職權調查規定,可傳喚聲請人補充陳述、命提出文件、進行其他調查。

Q2法院傳喚補充陳述可以請律師代替出席嗎?

原則不行,本條傳喚針對聲請人本人,律師可陪同不可代理,無故不到場觸發第10條第4款駁回。

Q3法院要求的文件涉及商業機密怎麼辦?

不可直接拒絕(視同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聲請限制閱覽。

Q4補充陳述跟書面文件不一致會怎樣?

矛盾會被記錄並可能引為駁回理由,事先把書面背熟避免現場露餡。

Q5法院的調查權範圍有多大?

可命提出關係文件、銀行交易明細,並為其他必要調查,範圍比一般人想像大。

Q6破產法第8條和第10條什麼關係?

第8條是調查權,第10條第4款是不配合調查(不到場、不為真實陳述、拒提文件)的駁回後果。

Q7債權人能參與這個調查階段嗎?

債權人可申請列席表達意見、提供債務人資產線索,這是阻止不實和解最關鍵的時機。

Q8法院多久內會傳喚調查?

依職權發動無固定時程,實務多在聲請後一至兩週內,並須在第9條7日裁定期限內完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key_difference
法院要求類型傳喚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前者要本人到場口頭說明、後者要交出書面證據,兩者皆不配合即駁回
應對方角色聲請人(債務人)債權人聲請人須配合調查並維持陳述一致;債權人可列席質疑、提供資產線索阻止不實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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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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