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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8 條(審查和解之必要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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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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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8條是指當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對於相關事項進行補充陳述,並且可以要求申請人隨時提供相關文件或進行必要的調查。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申請破產,但是法院認為他提供的資料不夠完整,可能會要求他補充陳述,並且要求他提供更多相關文件或進行必要的調查,以確保破產申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