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 條(審查和解之必要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破產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