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 條(審查和解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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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條賦予法院和解審查時的職權調查權:得傳喚聲請人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並為其他必要調查。
Q · 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後,只看書面文件嗎?
不是。法院可傳喚你到庭補充陳述並命提出文件
依破產法第8條,法院在和解審查階段有三項主動權:傳喚聲請人本人補充陳述、隨時命其提出關係文件、進行其他必要調查。書面文件只是起點,法院會主動挖掘真實財務狀況。不到場或拒絕提出文件,將觸發第10條第4款駁回。
深度解讀
你以為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只會看書面文件?這條告訴你:完全不是。法院在審查階段有三項主動權:傳喚你本人到庭、令你補充陳述、要求你提出更多文件或進行其他必要調查。這意思是書面文件只是起點,法院會主動挖你的真實狀況。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很多人準備書面時會「美化」自己的財務狀況,等到法官當面問你「這筆五百萬的應收帳款為什麼三年沒催收」、「為什麼這個關係企業的債務不列入」,現場矛盾就會暴露。本條與第 10 條第 4 款(不為真實陳述、拒絕提出文件、無故不到場即駁回)配套運作。法院的這個調查權不是擺好看的,是和解程序中最會把人考倒的環節。沒有準備好就被傳喚的人,多半在這裡折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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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