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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破產法 第 8 條(審查和解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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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條賦予法院和解審查時的職權調查權:得傳喚聲請人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並為其他必要調查。

Q · 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後,只看書面文件嗎?

不是。法院可傳喚你到庭補充陳述並命提出文件

依破產法第8條,法院在和解審查階段有三項主動權:傳喚聲請人本人補充陳述、隨時命其提出關係文件、進行其他必要調查。書面文件只是起點,法院會主動挖掘真實財務狀況。不到場或拒絕提出文件,將觸發第10條第4款駁回。

深度解讀

你以為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只會看書面文件?這條告訴你:完全不是。法院在審查階段有三項主動權:傳喚你本人到庭、令你補充陳述、要求你提出更多文件或進行其他必要調查。這意思是書面文件只是起點,法院會主動挖你的真實狀況。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很多人準備書面時會「美化」自己的財務狀況,等到法官當面問你「這筆五百萬的應收帳款為什麼三年沒催收」、「為什麼這個關係企業的債務不列入」,現場矛盾就會暴露。本條與第 10 條第 4 款(不為真實陳述、拒絕提出文件、無故不到場即駁回)配套運作。法院的這個調查權不是擺好看的,是和解程序中最會把人考倒的環節。沒有準備好就被傳喚的人,多半在這裡折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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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8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