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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破產法 第 8 條(審查和解之必要處分)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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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條賦予法院和解審查時的職權調查權:得傳喚聲請人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並為其他必要調查。

Q · 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後,只看書面文件嗎?

依破產法第8條,法院在和解審查階段有三項主動權:傳喚聲請人本人補充陳述、隨時命其提出關係文件、進行其他必要調查。書面文件只是起點,法院會主動挖掘真實財務狀況。不到場或拒絕提出文件,將觸發第10條第4款駁回。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只會看書面文件?這條告訴你:完全不是。法院在審查階段有三項主動權:傳喚你本人到庭、令你補充陳述、要求你提出更多文件或進行其他必要調查。這意思是書面文件只是起點,法院會主動挖你的真實狀況。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很多人準備書面時會「美化」自己的財務狀況,等到法官當面問你「這筆五百萬的應收帳款為什麼三年沒催收」、「為什麼這個關係企業的債務不列入」,現場矛盾就會暴露。本條與第 10 條第 4 款(不為真實陳述、拒絕提出文件、無故不到場即駁回)配套運作。法院的這個調查權不是擺好看的,是和解程序中最會把人考倒的環節。沒有準備好就被傳喚的人,多半在這裡折戟。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8條為和解審查程序的法院職權調查規定,賦予法院在審查和解聲請時,得傳喚聲請人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並為其他必要調查之權限,目的在防止聲請人以美化的書面騙取和解認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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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傳喚我補充陳述,可以請律師代為出席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傳喚針對聲請人本人,要的是你本人的回答。律師可陪同到場協助,但不能代替你回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第10條第4款規定法院應駁回聲請。律師陪同的價值在於協助準備陳述內容、現場提醒避免回答超出問題範圍。

Q2法院要求提出文件,但這份文件涉及商業機密怎麼辦?

直接拒絕會被視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導致駁回。正確做法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聲請限制閱覽,把文件提出但限制只有承辦法官能看、不公開給債權人,兼顧誠信義務與商業利益。

Q3破產法第8條是什麼?

法院和解審查階段的職權調查規定,可傳喚聲請人補充陳述、命提出文件、進行其他必要調查。

Q4什麼是補充陳述?

法院傳喚聲請人本人到庭,就書面以外事項口頭說明,用以驗證真實財務狀況。

Q5什麼叫關係文件?

與和解聲請相關的帳冊、銀行交易明細等書面證據,法院得隨時命提出。

Q6破產法第8條的調查權範圍多大?

涵蓋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及其他必要調查,可延伸至銀行明細、關係企業,比一般人想像大。

Q7收到法院傳喚補充陳述怎麼辦?

本人準時赴庭、陳述與書面一致、依命提出文件,律師可陪同不可代理。

Q8怎麼避免補充陳述時露餡?

出庭前把書面聲請內容背熟,對可能被質疑處主動先說明,避免現場矛盾。

Q9文件涉密怎麼提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聲請限制閱覽,提出但限承辦法官閱覽,不公開債權人。

Q10債權人怎麼介入這個調查階段?

申請列席表達意見、提供債務人資產線索、對陳述真實性提出質疑請法院深入調查。

Q11破產法第8條 vs 第10條差在哪?

第8條是法院調查權,第10條第4款是不配合調查的駁回後果,前因後果關係。

Q12和解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差在哪?

破產法和解主要適用商人;自然人個人債務改走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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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類型傳喚補充陳述命提出關係文件前者要本人到場口頭說明、後者要交出書面證據,兩者皆不配合即駁回
應對方角色聲請人(債務人)債權人聲請人須配合調查並維持陳述一致;債權人可列席質疑、提供資產線索阻止不實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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