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9 條(債務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效力)
債務人對債權人允許和解方案所未規定之額外利益者,其允許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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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39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允許和解方案以外的額外利益,其允許自始不生效力,藉此維護全體債權人平等受償。
Q · 債務人私下答應給我額外好處讓我投贊成票,這個承諾有效嗎?
依破產法第39條,債務人對債權人允許和解方案所未規定之額外利益,其允許自始不生效力。意思是被許諾的債權人事後拿著私下協議向法院請求,法院會認定該約定根本不存在,只能依和解方案規定的比例受償。本條保護的是整套和解程序的集體公平與公信力。
白話解讀
債務人欠你錢還不出來,他要走和解程序,表決會上他需要多數債權人同意才能闖過這關。如果他能私下「打點」其中幾個重要的債權人,誘他們投贊成票,是不是就能輕鬆過關?法律的答案很乾脆:那個私下打點的承諾,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效力。意思是,就算債務人簽了那張保證額外給三成的紙,被許諾的債權人事後拿著它去法院,法官會直接告訴你這個約定根本不存在。為什麼?因為和解是一個「集體公平」的程序,所有債權人應該被一視同仁。允許檯面下交易,等於開放「買票」,整套和解程序就變成笑話。這條規定保護的不是某個特定人,是整套和解制度的公信力。對你最現實的意義是:所有想要的條件必須白紙黑字寫進和解方案,沒有寫進去的任何承諾,無論對方多麼信誓旦旦,法律都不認。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39條為和解程序中的債權人平等保障規定:債務人若對個別債權人承諾和解方案以外的額外利益,該承諾自始不生效力。其立法目的在防止檯面下買票交易,確保全體債權人於集體債權處理程序中受一視同仁的對待,維護和解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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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39條是什麼?▾
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承諾和解方案以外的額外利益時,該承諾自始不生效力,目的是維護全體債權人平等。
Q2和解方案外私下答應的好處到底是無效還是違法?▾
是「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比違法更徹底。被許諾的債權人連向法院請求的入場券都沒有。
Q3我接受了私下承諾投贊成票,事後拿不到錢能告嗎?▾
不能。那個承諾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你只能依和解方案規定的比例受償,差額永遠拿不到。
Q4我是小債權人,怎麼知道有沒有檯面下交易?▾
留意原本反對的大債權人突然轉向、某債權人實際受償明顯超過方案比例等信號,可在債權人會議要求公開揭露。
Q5發現有人收到方案外利益,我能怎麼辦?▾
向破產管理人或法院舉發,依本條主張該允許無效,要求重新攤回分配。
Q6債務人會不會因為承諾無效就賴帳?▾
會,而且法律幫他賴。正因自始無效,債務人反悔幾乎沒有代價,這是本條最殘酷之處。
Q7本條主張無效有沒有時效限制?▾
「不生效力」為自始無效,無特定時效;但若涉不當得利返還,適用民法125條15年消滅時效。
Q8這個禁止檯面下交易的精神還用在哪些程序?▾
公司重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協商與更生程序都完整繼承這套集體公平精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_plan | off_plan |
|---|---|---|
| 效力 | 寫入和解方案經全體表決:有效、可請求 | 方案外私下承諾:自始不生效力、不可請求 |
| 透明度 | 全體債權人知情 | 檯面下交易、其他債權人不知 |
| 對其他債權人影響 | 比例已納入方案計算 | 侵蝕其他人應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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