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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70破產對人身之效力(三)-傳喚、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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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拘提破產人。
  2. 2.前項傳喚或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0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並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以確保破產人到場陳述財產狀況。

Q · 破產被法院傳喚不去會怎樣?

可能被拘提,破產法 70 條準用刑訴傳喚拘提規定

依破產法第 70 條,法院在破產程序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破產人到場說明財產狀況;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若拘提後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會進入第 71 條的管收程序,最長六個月。第一張傳票就配合到場,是破產人最低成本的選擇。

白話解讀

破產這兩個字在你心裡可能只是「我還不出錢了」。但宣告破產的那一刻起,你進入了一個會被法院傳喚、傳喚不到會被警察拘提的程序,而且這套抓人的規則直接照搬刑事訴訟法。為什麼民事的破產要動用刑事工具?因為破產不只是你和某個債權人的事,是你和「全部」債權人的事。法律不能讓破產人隨便消失,否則所有人都拿不到錢。所以這條給法院一把鑰匙:你不配合,我傳你;你傳不到,我抓你;被抓還想跑或藏東西,下一條第71條就是管收,最長六個月。多數人以為破產就是申請後等清算,跟蹲苦窯無關。實際上破產人在程序中有「身體義務」,必須親自到場、據實回答、報告財產狀況。這條是那個義務背後的牙齒。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0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人身強制規定,賦予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傳喚或拘提破產人之權限,並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拘提之要件與程式。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到場、據實陳述財產狀況,使全體債權人的受償權益不致因破產人脫逃或隱匿而落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的破產為什麼可以用刑事的拘提工具?

因為第70條第2項明文「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立法者認為破產涉及廣大債權人權益,必須有強而有力的工具確保破產人配合,所以借用了刑訴法整套傳喚拘提機制。法院通常先發傳票一兩次,多次不到才升級到拘提。實務上主動配合的破產人,法院幾乎不會啟動到拘提。

Q2收到破產法院的傳票,可以請律師代我出庭嗎?

不行。傳喚目的是訊問破產人本人關於財產狀況、隱匿與否、處分財產去向,律師可陪同協助但不能代答關鍵事實。若真的無法到場,必須在期日之前主動聲請改期並附證明。

Q3傳喚不到真的會被拘提嗎?

會。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與拘提規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逕行拘提。拘提後若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會進入破產法第71條管收,最長六個月。破產程序不會自動消滅,反而會升級。

Q4破產法 70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並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是確保破產人到場陳述財產的強制工具。

Q5破產人傳喚和拘提差在哪?

傳喚是命破產人到場、屬最輕度;拘提是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後的強制押解,屬升級手段。

Q6什麼情況法院會拘提破產人?

破產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即可準用刑訴逕行拘提。

Q7破產的傳喚拘提跟刑事的一樣嗎?

程序工具一樣,因 70 條第 2 項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但本質仍是民事破產程序的保全措施。

Q8破產收到法院傳票要怎麼處理?

確認案號期日 → 備妥財產清單與金流 → 不能到場先在期日前聲請改期 → 本人親自到場如實陳述。

Q9破產不能到庭可以怎麼辦?

必須在期日之前主動聲請改期並附診斷書、機票或出差證明;事後解釋恐已構成不到場。

Q10破產人被拘提後會怎樣?

押解到庭訊問財產狀況;若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進入第 71 條管收最長六個月。

Q11債權人怎麼讓法院傳喚失聯的破產人?

透過破產管理人向法院反映線索(最後聯絡地、財產去向),由法院認定必要時發動傳喚。

Q12破產法 70 條傳喚 vs 71 條管收差在哪?

70 條是傳喚與拘提(命到場、押解到場);71 條管收是拘束人身最長六個月,屬最重度強制,發動要件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措施發動要件法律效果對應條文
傳喚法院認為必要命破產人到場陳述破產法 70 條第 1 項
拘提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強制押解到庭破產法 70 條第 2 項準用刑訴 75 條
管收拘提後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拘束人身最長六個月破產法 71 條

發動要件

傳喚
法院認為必要
拘提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管收
拘提後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

法律效果

傳喚
命破產人到場陳述
拘提
強制押解到庭
管收
拘束人身最長六個月

對應條文

傳喚
破產法 70 條第 1 項
拘提
破產法 70 條第 2 項準用刑訴 75 條
管收
破產法 7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破産法第38条(破産者等の引致)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19조(구인)
德國InsO § 98(Haft zur Erzwingung der Auskunft)
美國11 U.S.C. § 343 + Fed. R. Bankr. P. 2005(apprehension of the debt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前項傳喚或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

(0240621 制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前項傳喚或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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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70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前項傳喚或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