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0 條(破產對人身之效力(三)-傳喚、拘提)
-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 2.前項傳喚或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0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並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以確保破產人到場陳述財產狀況。
Q · 破產被法院傳喚不去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 70 條,法院在破產程序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破產人到場說明財產狀況;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若拘提後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會進入第 71 條的管收程序,最長六個月。第一張傳票就配合到場,是破產人最低成本的選擇。
白話解讀
破產這兩個字在你心裡可能只是「我還不出錢了」。但宣告破產的那一刻起,你進入了一個會被法院傳喚、傳喚不到會被警察拘提的程序,而且這套抓人的規則直接照搬刑事訴訟法。為什麼民事的破產要動用刑事工具?因為破產不只是你和某個債權人的事,是你和「全部」債權人的事。法律不能讓破產人隨便消失,否則所有人都拿不到錢。所以這條給法院一把鑰匙:你不配合,我傳你;你傳不到,我抓你;被抓還想跑或藏東西,下一條第71條就是管收,最長六個月。多數人以為破產就是申請後等清算,跟蹲苦窯無關。實際上破產人在程序中有「身體義務」,必須親自到場、據實回答、報告財產狀況。這條是那個義務背後的牙齒。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0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人身強制規定,賦予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傳喚或拘提破產人之權限,並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拘提之要件與程式。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到場、據實陳述財產狀況,使全體債權人的受償權益不致因破產人脫逃或隱匿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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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70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
Q2破產被傳喚不到會被拘提嗎?▾
會。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準用刑訴逕行拘提。
Q3破產傳喚可以請律師代為出庭嗎?▾
不行,破產人訊問須本人到場,律師可陪同但不能代答。
Q4破產拘提後還會怎樣?▾
若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進入第 71 條管收,最長六個月。
Q5民事破產為什麼能用刑事的拘提?▾
因第 70 條第 2 項明文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
Q6債權人能要求法院傳喚失聯破產人嗎?▾
可透過破產管理人向法院反映,由法院認定必要時傳喚。
Q7出國中收到破產傳票怎麼辦?▾
須在期日前主動聲請改期並附證明,事後解釋恐構成不到場。
Q8破產傳喚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傳喚以送達日為準,期日前未改期未到即可拘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措施 | 發動要件 | 法律效果 | 對應條文 |
|---|---|---|---|
| 傳喚 | 法院認為必要 | 命破產人到場陳述 | 破產法 70 條第 1 項 |
| 拘提 |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 強制押解到庭 | 破產法 70 條第 2 項準用刑訴 75 條 |
| 管收 | 拘提後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 | 拘束人身最長六個月 | 破產法 7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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