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0 條(破產對人身之效力(三)-傳喚、拘提)
-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 2.前項傳喚或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0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並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以確保破產人到場陳述財產狀況。
Q · 破產被法院傳喚不去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 70 條,法院在破產程序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破產人到場說明財產狀況;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若拘提後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會進入第 71 條的管收程序,最長六個月。第一張傳票就配合到場,是破產人最低成本的選擇。
白話解讀
破產這兩個字在你心裡可能只是「我還不出錢了」。但宣告破產的那一刻起,你進入了一個會被法院傳喚、傳喚不到會被警察拘提的程序,而且這套抓人的規則直接照搬刑事訴訟法。為什麼民事的破產要動用刑事工具?因為破產不只是你和某個債權人的事,是你和「全部」債權人的事。法律不能讓破產人隨便消失,否則所有人都拿不到錢。所以這條給法院一把鑰匙:你不配合,我傳你;你傳不到,我抓你;被抓還想跑或藏東西,下一條第71條就是管收,最長六個月。多數人以為破產就是申請後等清算,跟蹲苦窯無關。實際上破產人在程序中有「身體義務」,必須親自到場、據實回答、報告財產狀況。這條是那個義務背後的牙齒。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0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人身強制規定,賦予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傳喚或拘提破產人之權限,並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拘提之要件與程式。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到場、據實陳述財產狀況,使全體債權人的受償權益不致因破產人脫逃或隱匿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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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的破產為什麼可以用刑事的拘提工具?▾
因為第70條第2項明文「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立法者認為破產涉及廣大債權人權益,必須有強而有力的工具確保破產人配合,所以借用了刑訴法整套傳喚拘提機制。法院通常先發傳票一兩次,多次不到才升級到拘提。實務上主動配合的破產人,法院幾乎不會啟動到拘提。
Q2收到破產法院的傳票,可以請律師代我出庭嗎?▾
不行。傳喚目的是訊問破產人本人關於財產狀況、隱匿與否、處分財產去向,律師可陪同協助但不能代答關鍵事實。若真的無法到場,必須在期日之前主動聲請改期並附證明。
Q3傳喚不到真的會被拘提嗎?▾
會。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與拘提規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逕行拘提。拘提後若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會進入破產法第71條管收,最長六個月。破產程序不會自動消滅,反而會升級。
Q4破產法 70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並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是確保破產人到場陳述財產的強制工具。
Q5破產人傳喚和拘提差在哪?▾
傳喚是命破產人到場、屬最輕度;拘提是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後的強制押解,屬升級手段。
Q6什麼情況法院會拘提破產人?▾
破產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即可準用刑訴逕行拘提。
Q7破產的傳喚拘提跟刑事的一樣嗎?▾
程序工具一樣,因 70 條第 2 項準用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但本質仍是民事破產程序的保全措施。
Q8破產收到法院傳票要怎麼處理?▾
確認案號期日 → 備妥財產清單與金流 → 不能到場先在期日前聲請改期 → 本人親自到場如實陳述。
Q9破產不能到庭可以怎麼辦?▾
必須在期日之前主動聲請改期並附診斷書、機票或出差證明;事後解釋恐已構成不到場。
Q10破產人被拘提後會怎樣?▾
押解到庭訊問財產狀況;若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進入第 71 條管收最長六個月。
Q11債權人怎麼讓法院傳喚失聯的破產人?▾
透過破產管理人向法院反映線索(最後聯絡地、財產去向),由法院認定必要時發動傳喚。
Q12破產法 70 條傳喚 vs 71 條管收差在哪?▾
70 條是傳喚與拘提(命到場、押解到場);71 條管收是拘束人身最長六個月,屬最重度強制,發動要件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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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 | 發動要件 | 法律效果 | 對應條文 |
|---|---|---|---|
| 傳喚 | 法院認為必要 | 命破產人到場陳述 | 破產法 70 條第 1 項 |
| 拘提 |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 強制押解到庭 | 破產法 70 條第 2 項準用刑訴 75 條 |
| 管收 | 拘提後仍有逃亡或隱匿財產之虞 | 拘束人身最長六個月 | 破產法 7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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