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80 條(拘提(四)-執行後之處置)

執行拘提後,應於拘票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命拘提之公務員。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0 條要求執行拘提後於拘票記載執行處所、年月日時;不能執行者記載事由並簽名,為 24 小時訊問期限之起算依據。

Q · 拘票上的執行時間寫錯,影響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80 條,拘票記載的執行時間是第 93 條 24 小時訊問期限的起算點。時間寫錯、漏寫或竄改,律師可以用監視器、手機紀錄推翻,進而主張逾時訊問程序違法,被告應即釋放。竄改時間更可能觸犯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7 年)。

白話解讀

拘提不是把人帶走就結束了。這條要求警察在執行完拘提之後,必須在拘票上記下三件事:在哪裡執行的、什麼時候執行的(年月日時)。如果找不到人沒辦法執行,也不能就這樣回去交差,必須在拘票上記載為什麼找不到人,然後簽名交回給發拘票的法官或檢察官。這些紀錄看起來像行政瑣事,但它們構成了一條完整的時間線。被告是幾點被帶走的?這個時間點直接決定 24 小時訊問期限從什麼時候起算。如果警察忘了記時間,或者記了一個不正確的時間,這條時間線就斷了,而時間線上的每一個節點都可能成為法庭攻防的焦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0 條規範拘提執行後的書面記載義務:執行人須於拘票上載明執行處所、年月日時;若不能執行,則須記明事由並簽名,將拘票提出於命拘提之法官或檢察官。本條建立拘提程序的可追溯紀錄鏈,為後續羈押審查、24 小時訊問期限計算之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拘票上記的時間跟實際帶走我的時間不一樣怎麼辦?

這是可以爭執的重要程序問題。律師可以調取路口監視器、手機定位紀錄、鄰居證詞來證明實際執行時間。如果實際時間比記載更早,代表 24 小時法定期限從更早就開始倒數,檢警可能已經超時。內行人提示: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文書可處 1-7 年有期徒刑,警察竄改拘提時間可能是刑事犯罪。

Q2警察去我家找不到我,後來在路上遇到我直接帶走,這樣合法嗎?

拘票上記載的地址如果是家裡,但實際執行地點在路上,這個差異必須如實記載在拘票上。合法性取決於拘票效力範圍與實際執行情形。如果警察在有效期間內偶然遇到並確認身分後依拘票執行,通常合法。但刻意不記載真實執行地點就有程序瑕疵。內行人提示:執行地點記載不只影響合法性,也影響是否能主張違法搜索附帶查獲的證據應被排除。

Q3刑事訴訟法第 80 條是什麼?

規範拘提執行後的書面記載義務,拘票須記執行地點、年月日時、執行人簽名,構成 24 小時訊問期限的起算依據。

Q4拘提執行後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執行處所、執行的年、月、日、時,以及執行人簽名。不能執行時須記載不能執行的具體事由。

Q5拘票執行紀錄要交給誰?

提出於命拘提的法官或檢察官,即原本核發拘票的公務員,作為審查拘提合法性的書面依據。

Q6什麼叫不能執行的事由?

被告不在住所、行蹤不明、戶籍地查無此人、拒絕開門、查證身分有誤等具體無法完成拘提的客觀情況。

Q7拘票時間寫錯怎麼挑戰?

調取路口監視器、手機通話定位紀錄、家門口監視器、鄰居證詞,證明實際時間與拘票記載差異,由律師向法院主張程序瑕疵。

Q8怎麼確認自己被拘提的精確時間?

被帶走瞬間立刻看手錶、手機或周圍時鐘,到案後第一時間要求閱讀拘票核對,有出入立刻告知律師並保全佐證。

Q9拘提程序違法怎麼救濟?

聲請提審(提審法)、羈押審查庭抗告、聲請撤銷羈押、後續主張違法取證證據排除,構成體系性的程序救濟。

Q10警察執行拘提後沒簽名怎麼辦?

簽名是本條明文要求的法定要件,缺漏即為程序瑕疵,律師可在羈押訊問、抗告階段主張,影響後續訊問取得自白的證據能力。

Q11刑訴 80 vs 刑訴 77 差在哪?

第 77 條規範拘票事前應記載事項(由法官/檢察官簽發時填),第 80 條規範執行後追加填載(由執行警察填)。一個是事前授權、一個是事後紀錄。

Q12拘提 vs 逮捕現行犯記載義務差在哪?

拘提依本條須記載拘票完整時點;逮捕現行犯依第 88 條無須拘票,但解送時須依第 92 條製作筆錄記載時點,功能相同但文書形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sequence
拘票記載時間正確24 小時期限從記載時點起算,逾時應即釋放
拘票時間寫錯/漏寫律師可挑戰程序,法院可能宣告拘提違法、逾時釋放被告
竄改時間公務員可能觸犯刑法第 213 條登載不實罪(1-7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71 条(勾引状の執行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85조(구속영장의 집행)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 84 條
🇩🇪 德國StPO § 114 / § 115 (Vollzug des Haftbefehls, Vorführ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34 (mandat d'amener)
🇺🇸 美國Fed. R. Crim. P. Rule 4 (Arrest Warrant Execution & Retur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