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債權人之異議,認為應增加債務人之負擔時,經債務人之同意,應將所增負擔列入於認可和解裁定書內,如債務人不同意時,法院應不認可和解。
一鍵將「破產法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