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3 條(不認可和解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因債權人之異議,認為應增加債務人之負擔時,經債務人之同意,應將所增負擔列入於認可和解裁定書內,如債務人不同意時,法院應不認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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