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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28否決和解時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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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8 條規定,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案件隨後轉入破產清算。

Q · 和解被債權人會議否決後會怎樣?

主席當場宣告和解終結並報告法院,案件多轉入破產清算

依破產法第 28 條,和解一經債權人會議否決,主席必須當場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沒有上訴或續行管道。依破產法整體設計,和解失敗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實務上多在 1 至 3 個月內宣告。所以否決不是退回起點,而是把案件從可協商軌道推進破產清算軌道。

白話解讀

和解被否決了,債務人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很多人以為大不了再協商一次,這條法律乾脆地告訴你:不行。主席當場宣告程序終結,並向法院報告。然後呢?依破產法的整體設計,和解失敗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所以「否決和解」這個動作不只是「拒絕這個方案」,是把整個案子從可協商的軌道推進破產清算的軌道。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一個策略決定:你以為投反對票是維護權益,但破產清算分到的可能比和解少得多。對債務人來說這是程序終點:你能向法院上訴主席的「宣告」嗎?不能,因為這只是會議的內部結果,不是法院裁定。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8 條為和解程序的終結規範:當債務人提出的和解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會議主席應立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向法院報告。本條使否決成為不可逆的終局事件,債務人不得對主席的宣告提起抗告,案件隨後進入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的階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和解被否決後債務人會怎樣?

依破產法整體設計,和解失敗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否決和解不只是退回起點,而是推進到下一階段:破產清算程序。實務上多數債務人在和解失敗後 1 到 3 個月內被法院宣告破產。

Q2我可以對主席「宣告程序終結」這件事提抗告嗎?

不行。主席的宣告只是事實宣告,不是法院裁定,沒有抗告管道。若不滿的是決議形成過程有瑕疵,應依第 30 條向法院提出異議,10 日內為限。要打的不是『宣告』,是『決議本身』。

Q3破產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是和解程序的死路標誌,否決後案件轉入破產。

Q4和解被否決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會議未達第 27 條的同意門檻(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且其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和解方案即不成立。

Q5債權人會議否決和解的門檻是多少?

依第 27 條,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同意者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未達即構成第 28 條的否決。

Q6主席宣告和解程序終結是法院裁定嗎?

不是。那只是會議的事實宣告,不是法院裁定,沒有抗告管道;要爭執決議瑕疵走第 30 條異議。

Q7和解被否決後債務人該怎麼辦?

立刻準備破產財產目錄、主動向法院聲請破產,避免被動接受職權宣告造成的形象傷害。

Q8對債權人會議的和解決議不服怎麼救濟?

對決議過程瑕疵(票數、表決權有誤)應依第 30 條向法院提異議,10 日內為限,不是對主席宣告抗告。

Q9債權人投票前要怎麼評估該不該否決?

向監督人索取破產財團估計表,試算破產分配比例,與和解提案比較,差距小於 10% 建議同意。

Q10和解否決後多久會宣告破產?

依破產法整體設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實務上多在 1 至 3 個月內完成。

Q11和解 vs 破產清算 債權人哪個拿得多?

不一定。和解提案載明清償比例相對可預期;破產清算因財團變現耗時,分配常更低。否決前務必試算。

Q12破產法和解 vs 消債條例更生差在哪?

破產法和解適用一般債務人(含公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針對自然人,否決時走第 61 條的對應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破產清算
取得時間認可後數月內確定財團變現、分配常耗時數年
預期分配提案載明清償比例,相對可預期視財團變現,不確定且常更低
程序可逆性經否決即終局,無上訴進入後依清算程序進行

和解

取得時間
認可後數月內確定
預期分配
提案載明清償比例,相對可預期
程序可逆性
經否決即終局,無上訴

破產清算

取得時間
財團變現、分配常耗時數年
預期分配
視財團變現,不確定且常更低
程序可逆性
進入後依清算程序進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再生法(和議法廃止後、再生計画の不認可・否決により破産手続へ移行)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회생계획안 부결 시 파산선고로 이행)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 99 条相关機制(和解协议未获通过,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破产)
德國Insolvenzordnung(Ablehnung des Insolvenzplans im Insolvenzverfahr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rejet du plan de sauvegarde/redressement entraînant la liquidation judiciaire)
美國11 U.S.C. § 1112(dismissal or conversion of Chapter 11 upon plan failure to Chapter 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0240621 制定)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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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28 條規定:「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