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破產法 第 28 條(否決和解時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和解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破產法 第2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sksta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破產法關於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均係基於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故應由法院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若和解之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者,則係基於債權人決議之事由,故法院接到報告後,非經當事人聲請,即毋庸依職權為破產之宣告。 (司法院院字第1673號解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