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8 條(否決和解時之處置)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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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8 條規定,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案件隨後轉入破產清算。
Q · 和解被債權人會議否決後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 28 條,和解一經債權人會議否決,主席必須當場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沒有上訴或續行管道。依破產法整體設計,和解失敗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實務上多在 1 至 3 個月內宣告。所以否決不是退回起點,而是把案件從可協商軌道推進破產清算軌道。
白話解讀
和解被否決了,債務人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很多人以為大不了再協商一次,這條法律乾脆地告訴你:不行。主席當場宣告程序終結,並向法院報告。然後呢?依破產法的整體設計,和解失敗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所以「否決和解」這個動作不只是「拒絕這個方案」,是把整個案子從可協商的軌道推進破產清算的軌道。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一個策略決定:你以為投反對票是維護權益,但破產清算分到的可能比和解少得多。對債務人來說這是程序終點:你能向法院上訴主席的「宣告」嗎?不能,因為這只是會議的內部結果,不是法院裁定。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8 條為和解程序的終結規範:當債務人提出的和解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會議主席應立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向法院報告。本條使否決成為不可逆的終局事件,債務人不得對主席的宣告提起抗告,案件隨後進入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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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是和解程序的死路標誌。
Q2和解被否決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會議未達第 27 條的同意門檻,和解方案不成立,程序當場終結。
Q3和解被否決後債務人會怎樣?▾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案件進入破產清算。
Q4主席宣告和解程序終結是法院裁定嗎?▾
不是。那只是會議的事實宣告,沒有抗告管道。
Q5對和解決議不服怎麼救濟?▾
對決議過程瑕疵應依第 30 條向法院提異議,10 日內為限。
Q6和解否決後多久會宣告破產?▾
實務上多在 1 至 3 個月內由法院依職權宣告。
Q7和解清算 債權人哪個拿得多?▾
不一定。破產分配常因財團變現耗時而低於和解提案,需投票前試算。
Q8債權人投票前要怎麼評估該不該否決?▾
向監督人索取破產財團估計表,試算破產分配比例,再與和解提案比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和解 | 破產清算 |
|---|---|---|
| 取得時間 | 認可後數月內確定 | 財團變現、分配常耗時數年 |
| 預期分配 | 提案載明清償比例,相對可預期 | 視財團變現,不確定且常更低 |
| 程序可逆性 | 經否決即終局,無上訴 | 進入後依清算程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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