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8 條(否決和解時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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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8 條規定,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案件隨後轉入破產清算。
Q · 和解被債權人會議否決後會怎樣?
主席當場宣告和解終結並報告法院,案件多轉入破產清算
依破產法第 28 條,和解一經債權人會議否決,主席必須當場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沒有上訴或續行管道。依破產法整體設計,和解失敗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實務上多在 1 至 3 個月內宣告。所以否決不是退回起點,而是把案件從可協商軌道推進破產清算軌道。
白話解讀
和解被否決了,債務人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很多人以為大不了再協商一次,這條法律乾脆地告訴你:不行。主席當場宣告程序終結,並向法院報告。然後呢?依破產法的整體設計,和解失敗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所以「否決和解」這個動作不只是「拒絕這個方案」,是把整個案子從可協商的軌道推進破產清算的軌道。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一個策略決定:你以為投反對票是維護權益,但破產清算分到的可能比和解少得多。對債務人來說這是程序終點:你能向法院上訴主席的「宣告」嗎?不能,因為這只是會議的內部結果,不是法院裁定。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8 條為和解程序的終結規範:當債務人提出的和解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會議主席應立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向法院報告。本條使否決成為不可逆的終局事件,債務人不得對主席的宣告提起抗告,案件隨後進入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的階段。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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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被否決後債務人會怎樣?
依破產法整體設計,和解失敗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第 35 條)。否決和解不只是退回起點,而是推進到下一階段:破產清算程序。實務上多數債務人在和解失敗後 1 到 3 個月內被法院宣告破產。
Q2我可以對主席「宣告程序終結」這件事提抗告嗎?
不行。主席的宣告只是事實宣告,不是法院裁定,沒有抗告管道。若不滿的是決議形成過程有瑕疵,應依第 30 條向法院提出異議,10 日內為限。要打的不是『宣告』,是『決議本身』。
Q3破產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是和解程序的死路標誌,否決後案件轉入破產。
Q4和解被否決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會議未達第 27 條的同意門檻(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且其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和解方案即不成立。
Q5債權人會議否決和解的門檻是多少?
依第 27 條,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同意者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未達即構成第 28 條的否決。
Q6主席宣告和解程序終結是法院裁定嗎?
不是。那只是會議的事實宣告,不是法院裁定,沒有抗告管道;要爭執決議瑕疵走第 30 條異議。
Q7和解被否決後債務人該怎麼辦?
立刻準備破產財產目錄、主動向法院聲請破產,避免被動接受職權宣告造成的形象傷害。
Q8對債權人會議的和解決議不服怎麼救濟?
對決議過程瑕疵(票數、表決權有誤)應依第 30 條向法院提異議,10 日內為限,不是對主席宣告抗告。
Q9債權人投票前要怎麼評估該不該否決?
向監督人索取破產財團估計表,試算破產分配比例,與和解提案比較,差距小於 10% 建議同意。
Q10和解否決後多久會宣告破產?
依破產法整體設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實務上多在 1 至 3 個月內完成。
Q11和解 vs 破產清算 債權人哪個拿得多?
不一定。和解提案載明清償比例相對可預期;破產清算因財團變現耗時,分配常更低。否決前務必試算。
Q12破產法和解 vs 消債條例更生差在哪?
破產法和解適用一般債務人(含公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針對自然人,否決時走第 61 條的對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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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和解 | 破產清算 |
|---|---|---|
| 取得時間 | 認可後數月內確定 | 財團變現、分配常耗時數年 |
| 預期分配 | 提案載明清償比例,相對可預期 | 視財團變現,不確定且常更低 |
| 程序可逆性 | 經否決即終局,無上訴 | 進入後依清算程序進行 |
和解
- 取得時間
- 認可後數月內確定
- 預期分配
- 提案載明清償比例,相對可預期
- 程序可逆性
- 經否決即終局,無上訴
破產清算
- 取得時間
- 財團變現、分配常耗時數年
- 預期分配
- 視財團變現,不確定且常更低
- 程序可逆性
- 進入後依清算程序進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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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240621 制定)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 和解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破產法 第 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2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27 條條文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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