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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8 條(否決和解時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和解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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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star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破產法關於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均係基於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故應由法院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若和解之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者,則係基於債權人決議之事由,故法院接到報告後,非經當事人聲請,即毋庸依職權為破產之宣告。 (司法院院字第16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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