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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2420 號
要旨
關於破產人不能覆行調協計畫,已登記之破產債權人應如何求償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破產人不能覆行調協計畫,已登記之破產債權人應如何求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年十二月一日法 (80) 律字第一八五○六號函。
二 按調協經法院認可後,對於一切破產債權人,均有效力,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故破產債權人僅得依調協之內容行使其權利。如破產人不能覆行調協計畫時,參照其不覆行調協計畫之情形,除有破產債權人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聲請,依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經法院撤銷其調協之認可,使回復已終結之破產程序外,破產債權人似不能再循調協以外之破產程序或其他程序求償。又認可調協之裁定確定時,破產程序即為終結,不得因調協日後或得撤銷,即為反對之論斷(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號、四十年台上字第七八八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