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7 條(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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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 2.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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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第三審認上訴有理由即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而廢棄者,該違法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Q · 第三審上訴有理由,案子就結束了嗎?
不一定,多數是廢棄後發回更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三審認上訴有理由時做的是「廢棄原判決」,不是「判你勝訴」。廢棄後依現行第478條,事實已明確者可自為判決直接結案,否則發回原審級更審重打一輪。若係因違背訴訟程序而廢棄,該段違法的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更審時須重新踐行。
深度解讀
打贏第三審上訴很多人以為故事結束了,可以開瓶香檳。這條告訴你一個實務現實:第三審「上訴有理由」做的事情叫「廢棄原判決」,不是「直接判你贏」。廢棄之後多數情況會「發回更審」(第 478 條)交給原審級重打,你前面打了兩三年,可能還要再打一兩年。只有符合特定條件(事實已明確、法律適用已定)第三審才會「自為判決」(第 479 條)直接終結訴訟。更要注意的是第二項:如果原判決是因為「違背訴訟程序」被廢棄的,整個訴訟程序中違法的那部分都要被視為廢棄,等於要重做。廢棄原判決聽起來像勝利,實際上常常是進入「第二回合」的入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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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