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7 條(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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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廢棄原判決
478 1、2
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or發回
II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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