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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77 條(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2.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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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廢棄原判決 478 1、2 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or發回 II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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