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7-1 條(不得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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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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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1規定,除第469條第1至5款絕對上訴理由外,原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裁判結果者,第三審不得廢棄。
Q · 原判決有違法,最高法院就一定會改判嗎?
不一定。違法須影響裁判結果才廢棄
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1,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第三審不得廢棄原判決。例外是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的絕對上訴理由(法院組織不合法、法官應迴避、違反專屬管轄、未經合法代理、言詞辯論未公開),命中其一就直接廢棄,不必再論述是否影響結果。
深度解讀
上訴到最高法院,律師幫你在原判決裡挑出三處違法,你以為這下穩贏了。但最高法院翻完判決書只回你一句:「對,有違法,但不影響結果,不廢棄」。這種冤枉每年在第三審上演。477-1 條告訴你一個多數當事人完全不懂的過濾機制:第三審不是「只要有錯就改」的審級,它問的是「這個錯有沒有改變結果」。除非你命中 §469 第 1 到 5 款的絕對違法(組織不合法、法官該迴避、違反專屬管轄、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言詞辯論未公開),否則所有其他違法都必須通過這道關卡。這是律師接第三審案件第一件事就要判斷的問題:你的違法理由,屬不屬於絕對上訴理由?不是的話,有沒有影響結果?答錯了,再漂亮的書狀都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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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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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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