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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77-2 條(不得廢棄原判決)

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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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2規定,飛躍上訴的第三審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判決,等於合意當下放棄事實審查。

Q · 飛躍上訴後發現第一審事實認定錯了,還能翻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2,飛躍上訴(第466條之4)的第三審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判決。一旦兩造合意飛躍上訴,第一審認定的事實就被固定,第三審只審查法律適用,不再回頭審查事實。因此合意之前必須徹底檢視第一審事實認定,事後反悔沒有救濟途徑。

白話解讀

有一種上訴叫飛躍上訴:如果兩造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都沒意見,只對法律適用有爭議,可以合意跳過第二審直接上訴第三審(§466-4)。聽起來很省時間。但這條是這個制度的隱形代價條款:一旦走飛躍上訴,你就再也不能用「原判決事實認定違法」當成上訴理由。事實被鎖死了。這個鎖死不是隱喻,是字面上的:最高法院被禁止拿事實認定違法當廢棄理由,等於你主動放棄了對事實的上訴武器。律師在建議客戶走不走飛躍上訴時,真正在衡量的就是這個交換:用一個審級的時間成本,換掉整個事實審查的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2是飛躍上訴制度的配套限制條款。當兩造依第466條之4合意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時,第三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使飛躍上訴維持純粹法律審性質,當事人因此放棄對第一審事實認定的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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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2在規範什麼?

飛躍上訴的第三審不得以原判決事實認定違法為理由廢棄判決。

Q2飛躍上訴是什麼?

兩造合意跳過第二審,逕向第三審上訴,省一個審級的時間。

Q3飛躍上訴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合意一旦成立,事實認定即被鎖死。

Q4誰決定要不要飛躍上訴?

兩造合意,缺一方同意就走不成飛躍上訴。

Q5飛躍上訴的法律依據是哪幾條?

第466條之4(合意程序)+ 第477條之2(事實拘束)。

Q6飛躍上訴期限多久?

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並取得對造同意。

Q7走飛躍上訴失敗會退回二審嗎?

不會,飛躍上訴是程序選擇,不能回頭重走一般上訴。

Q8什麼案件適合飛躍上訴?

事實單純、爭議集中在法律適用的案件,如保險契約、商業契約解釋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ap_appealnormal_appeal
審級數跳過第二審,僅第一審 + 第三審第一審 → 第二審 → 第三審
事實審查放棄,第三審不得審查事實認定(§477-2)第二審重新認定事實
啟動要件兩造書面合意(§466-4)單方即可上訴
時間成本省一個審級完整三審
反悔可能無,事實鎖死二審仍可爭執事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11条第2項(跳躍上告)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90조 제1항 단서(비약상고)
🇩🇪 德國ZPO § 566(Sprungrevision,飛躍上訴制度之源頭)
🇺🇸 美國28 U.S.C. § 1292(b) 中間上訴為鬆散程序類比,無對應之事實拘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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