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7-2 條(不得廢棄原判決)
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2規定,飛躍上訴的第三審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判決,等於合意當下放棄事實審查。
Q · 飛躍上訴後發現第一審事實認定錯了,還能翻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2,飛躍上訴(第466條之4)的第三審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判決。一旦兩造合意飛躍上訴,第一審認定的事實就被固定,第三審只審查法律適用,不再回頭審查事實。因此合意之前必須徹底檢視第一審事實認定,事後反悔沒有救濟途徑。
白話解讀
有一種上訴叫飛躍上訴:如果兩造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都沒意見,只對法律適用有爭議,可以合意跳過第二審直接上訴第三審(§466-4)。聽起來很省時間。但這條是這個制度的隱形代價條款:一旦走飛躍上訴,你就再也不能用「原判決事實認定違法」當成上訴理由。事實被鎖死了。這個鎖死不是隱喻,是字面上的:最高法院被禁止拿事實認定違法當廢棄理由,等於你主動放棄了對事實的上訴武器。律師在建議客戶走不走飛躍上訴時,真正在衡量的就是這個交換:用一個審級的時間成本,換掉整個事實審查的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2是飛躍上訴制度的配套限制條款。當兩造依第466條之4合意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時,第三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使飛躍上訴維持純粹法律審性質,當事人因此放棄對第一審事實認定的上訴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2在規範什麼?▾
飛躍上訴的第三審不得以原判決事實認定違法為理由廢棄判決。
Q2飛躍上訴是什麼?▾
兩造合意跳過第二審,逕向第三審上訴,省一個審級的時間。
Q3飛躍上訴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合意一旦成立,事實認定即被鎖死。
Q4誰決定要不要飛躍上訴?▾
兩造合意,缺一方同意就走不成飛躍上訴。
Q5飛躍上訴的法律依據是哪幾條?▾
第466條之4(合意程序)+ 第477條之2(事實拘束)。
Q6飛躍上訴期限多久?▾
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並取得對造同意。
Q7走飛躍上訴失敗會退回二審嗎?▾
不會,飛躍上訴是程序選擇,不能回頭重走一般上訴。
Q8什麼案件適合飛躍上訴?▾
事實單純、爭議集中在法律適用的案件,如保險契約、商業契約解釋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ap_appeal | normal_appeal |
|---|---|---|
| 審級數 | 跳過第二審,僅第一審 + 第三審 | 第一審 → 第二審 → 第三審 |
| 事實審查 | 放棄,第三審不得審查事實認定(§477-2) | 第二審重新認定事實 |
| 啟動要件 | 兩造書面合意(§466-4) | 單方即可上訴 |
| 時間成本 | 省一個審級 | 完整三審 |
| 反悔可能 | 無,事實鎖死 | 二審仍可爭執事實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