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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6-4 條(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2.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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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尤其當事人不想再爭執事實,只想爭執法律適用時 💇立法理由: 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必以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為限。惟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尊重其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應許其飛躍上訴。爰增訂第一項,明定於此情形,得許當事人合意逕向第三審提起上訴 II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期慎重)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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