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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66-4 條(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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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2. 2.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是飛躍上訴,當事人對一審事實認定無爭議、只剩法律爭點時,得以書面合意跳過第二審,直接上訴第三審法律審。

Q · 一審判決後,可以不去二審直接上訴最高法院嗎?

可以,雙方合意就能跳過二審直攻第三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當事人對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終局判決,若雙方對「確定之事實」都認為無誤、只剩法律爭議,得以書面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即飛躍上訴。要件包括:一審須為通常訴訟程序(非簡易、小額)、雙方對事實無爭執、合意須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深度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民事官司就是一二三審依序爬樓梯,爬過一級才能上下一級。這條規定推翻這個直覺:如果一審的事實認定雙方都覺得沒問題,只是對法律解釋有爭議,當事人可以合意跳過第二審,直接上訴最高法院。這叫飛躍上訴,是民事訴訟裡一條被遺忘的捷徑。它省掉了二審的開庭、書狀來回、傳訊證人,把整起爭議壓縮成一個純法律問題送到法律審。條件很嚴格:一審必須是通常訴訟程序(簡易、小額不行),雙方對確定的事實要認為無誤,合意要以文書證之,連同上訴狀提出。這條在實務上用得少,但用對了是當事人真正的程序選擇權,也是節省司法資源的重要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合意名詞
  • 上訴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 上訴狀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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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