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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6-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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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2. 2.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是飛躍上訴,當事人對一審事實認定無爭議、只剩法律爭點時,得以書面合意跳過第二審,直接上訴第三審法律審。

Q · 一審判決後,可以不去二審直接上訴最高法院嗎?

可以,雙方合意就能跳過二審直攻第三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當事人對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終局判決,若雙方對「確定之事實」都認為無誤、只剩法律爭議,得以書面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即飛躍上訴。要件包括:一審須為通常訴訟程序(非簡易、小額)、雙方對事實無爭執、合意須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民事官司就是一二三審依序爬樓梯,爬過一級才能上下一級。這條規定推翻這個直覺:如果一審的事實認定雙方都覺得沒問題,只是對法律解釋有爭議,當事人可以合意跳過第二審,直接上訴最高法院。這叫飛躍上訴,是民事訴訟裡一條被遺忘的捷徑。它省掉了二審的開庭、書狀來回、傳訊證人,把整起爭議壓縮成一個純法律問題送到法律審。條件很嚴格:一審必須是通常訴訟程序(簡易、小額不行),雙方對確定的事實要認為無誤,合意要以文書證之,連同上訴狀提出。這條在實務上用得少,但用對了是當事人真正的程序選擇權,也是節省司法資源的重要設計。

法律定性

飛躍上訴指當事人對第一審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於雙方就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時,得以書面合意跳過第二審、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的程序制度。其本質是以當事人合意換取法律爭議的快速終局解決,並節省一個審級的時間與費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一審輸了,對方願意配合飛躍上訴嗎?

看你們各自的盤算。對方一審贏了如果認為事實對他有利,通常不會想跳過二審這道護城河;但如果他也想快速終結、或確信法律爭點他站得住腳,就可能願意。提議時附上你對法律爭點的分析,讓對方看到飛躍上訴省下的時間和律師費,比單純說『我們一起跳吧』有說服力得多。

Q2合意書要寫什麼?有固定格式嗎?

沒有法定格式,但必要記載至少包括:雙方當事人、案件字號、一審判決字號、明確表示『對一審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雙方簽名蓋章。建議加一句『本合意不影響第三審之上訴理由限制』,避免日後對方以為合意後可以主張事實問題。

Q3飛躍上訴是什麼?

對一審通常訴訟程序判決,雙方就確定事實無誤而合意跳過二審、逕向第三審上訴的制度,規定在民訴第466條之4。

Q4飛躍上訴和一般三審差在哪?

一般是一審→二審→三審依序爬;飛躍上訴在事實無爭議下跳過二審直接進法律審,省一個審級。

Q5什麼叫通常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的原則性審理程序,相對於簡易、小額等特別程序,只有通常訴訟程序判決才能飛躍上訴。

Q6飛躍上訴和仲裁有什麼像的地方?

兩者都是當事人以合意換取一次性終局解決,但飛躍上訴仍保留最高法院的法律審品質。

Q7飛躍上訴怎麼提起?

確認通常訴訟程序與事實無爭議→與對方達成書面合意→上訴期間20日內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Q8飛躍上訴的合意書怎麼寫?

明載雙方當事人、案件與判決字號、『對一審確定事實認為無誤,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雙方簽章。

Q9飛躍上訴要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判決送達後20日上訴期間內,將合意文書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逾期不得為之。

Q10怎麼確認可不可以飛躍上訴?

檢查三點:一審是通常訴訟程序、雙方對確定事實均無爭議、對方同意並願簽書面合意。

Q11飛躍上訴 vs 一般上訴二審哪個有利?

想再爭事實選二審;事實已定只剩法律爭點且想快速終結,飛躍上訴省時省費。

Q12飛躍上訴 vs 仲裁差在哪?

飛躍上訴在法院體系內、保留第三審法律審;仲裁脫離法院、原則無審級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apfrognormal_appealarbitration
審級數一審後直接第三審(跳過二審)一審→二審→三審單一仲裁判斷無審級
前提要件通常訴訟程序+雙方對事實無爭議+書面合意對判決不服即可單方上訴事前或事後仲裁協議
可爭執範圍僅法律問題(事實已確定)二審可爭事實+法律依協議,原則一次終結
時間成本壓縮一個審級,最快完整三級三審較久通常較快但無國家法律審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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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數
一審後直接第三審(跳過二審)
前提要件
通常訴訟程序+雙方對事實無爭議+書面合意
可爭執範圍
僅法律問題(事實已確定)
時間成本
壓縮一個審級,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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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數
一審→二審→三審
前提要件
對判決不服即可單方上訴
可爭執範圍
二審可爭事實+法律
時間成本
完整三級三審較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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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數
單一仲裁判斷無審級
前提要件
事前或事後仲裁協議
可爭執範圍
依協議,原則一次終結
時間成本
通常較快但無國家法律審品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11条第2項(跳躍上告)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90조 제1항 단서(비약상고)
德國ZPO § 566(Sprungrevi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必以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為限。惟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尊重其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應許其飛躍上訴。爰增訂第一項,明定於此情形,得許當事人合意逕向第三審提起上訴。   三、為期慎重,兩造合意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者,應以文書證之,並應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爰增訂第二項。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合意名詞
  • 上訴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 上訴狀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必以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為限。惟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尊重其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應許其飛躍上訴。爰增訂第一項,明定於此情形,得許當事人合意逕向第三審提起上訴。   三、為期慎重,兩造合意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者,應以文書證之,並應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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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