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4 條(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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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是飛躍上訴,當事人對一審事實認定無爭議、只剩法律爭點時,得以書面合意跳過第二審,直接上訴第三審法律審。
Q · 一審判決後,可以不去二審直接上訴最高法院嗎?
可以,雙方合意就能跳過二審直攻第三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當事人對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終局判決,若雙方對「確定之事實」都認為無誤、只剩法律爭議,得以書面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即飛躍上訴。要件包括:一審須為通常訴訟程序(非簡易、小額)、雙方對事實無爭執、合意須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深度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民事官司就是一二三審依序爬樓梯,爬過一級才能上下一級。這條規定推翻這個直覺:如果一審的事實認定雙方都覺得沒問題,只是對法律解釋有爭議,當事人可以合意跳過第二審,直接上訴最高法院。這叫飛躍上訴,是民事訴訟裡一條被遺忘的捷徑。它省掉了二審的開庭、書狀來回、傳訊證人,把整起爭議壓縮成一個純法律問題送到法律審。條件很嚴格:一審必須是通常訴訟程序(簡易、小額不行),雙方對確定的事實要認為無誤,合意要以文書證之,連同上訴狀提出。這條在實務上用得少,但用對了是當事人真正的程序選擇權,也是節省司法資源的重要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合意名詞
- 上訴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 上訴狀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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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