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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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限定最高額,敗訴方原則上須負擔對方第三審律師費。
Q · 打到第三審輸了,要付對方的律師費嗎?
要。第三審律師酬金算訴訟費用,敗訴方原則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一項,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設有最高額限制。因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勝訴方支出的律師酬金可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依比例負擔;但可轉嫁金額以法院依司法院訂定之支給標準核定者為限,超過部分仍由當事人自付。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打官司的成本只有裁判費,這是嚴重低估。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後,律師酬金被本條明確納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意思是原則上敗訴方要負擔。這不只是你自己請律師花的錢,還可能是你在最高法院輸掉之後,要連對方的第三審律師費一起付。本條第一項同時設了天花板:律師酬金有最高額限制,不讓當事人被對方高價律師的帳單綁架。第二、三項則把具體辦法授權給司法院制定,並要求參酌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聯會的意見。你看這條時真正該記在心裡的是:上訴第三審是有附帶成本的賭注,輸了不只是判決不利,還要負擔一張你看不到數字的律師費帳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66-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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