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訴訟費用)
- 1.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 2.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3.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限定最高額,敗訴方原則上須負擔對方第三審律師費。
Q · 打到第三審輸了,要付對方的律師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一項,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設有最高額限制。因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勝訴方支出的律師酬金可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依比例負擔;但可轉嫁金額以法院依司法院訂定之支給標準核定者為限,超過部分仍由當事人自付。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打官司的成本只有裁判費,這是嚴重低估。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後,律師酬金被本條明確納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意思是原則上敗訴方要負擔。這不只是你自己請律師花的錢,還可能是你在最高法院輸掉之後,要連對方的第三審律師費一起付。本條第一項同時設了天花板:律師酬金有最高額限制,不讓當事人被對方高價律師的帳單綁架。第二、三項則把具體辦法授權給司法院制定,並要求參酌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聯會的意見。你看這條時真正該記在心裡的是:上訴第三審是有附帶成本的賭注,輸了不只是判決不利,還要負擔一張你看不到數字的律師費帳單。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為第三審律師酬金的費用歸屬與授權規範,明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並將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具體辦法授權司法院訂定,擬訂時應參酌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審律師酬金是訴訟費用嗎?▾
是。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明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敗訴方原則上要負擔。
Q2第三審律師酬金有上限嗎?▾
有。本條要求限定最高額,依司法院訂定之支給標準按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計算並設絕對上限。
Q3我自己沒請律師,要付對方的第三審律師費嗎?▾
可能要。訴訟費用負擔處理的是誰付誰的律師費,你敗訴而對方有委任律師時,仍須負擔對方依規定核定之律師酬金。
Q4超過法院核定上限的律師費誰付?▾
由委任的當事人自己吸收,能轉嫁給敗訴方的僅限法院依本條辦法核定的金額。
Q5第466條之3的辦法是誰訂的?▾
由司法院訂定,且擬訂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意見。
Q6勝訴了如何拿回律師費?▾
須在裁判確定後主動聲請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民訴第91條),不聲請就無法把律師酬金轉嫁給敗訴方。
Q7第三審律師酬金和裁判費差在哪?▾
裁判費是向法院繳的固定費用,律師酬金是委任律師的報酬;兩者都屬訴訟費用,但律師酬金占比通常遠高於裁判費。
Q8一審二審的律師費也能轉嫁嗎?▾
原則不行。律師酬金納入訴訟費用主要適用於強制律師代理的第三審,一、二審律師費原則由各當事人自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一二審律師酬金 |
|---|---|---|
| 可轉嫁給敗訴方 | 原則可(屬訴訟費用,設最高額) | 原則不可(各自負擔) |
| 強制律師代理 | 是 | 否 |
| 金額上限 | 司法院辦法定有最高額 | 無此轉嫁機制 |
| 取回方式 | 聲請訴訟費用額確定(§91) | 原則無法向對方求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