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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訴訟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2.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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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II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III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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