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限定最高額,敗訴方原則上須負擔對方第三審律師費。
Q · 打到第三審輸了,要付對方的律師費嗎?
要。第三審律師酬金算訴訟費用,敗訴方原則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一項,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設有最高額限制。因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勝訴方支出的律師酬金可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依比例負擔;但可轉嫁金額以法院依司法院訂定之支給標準核定者為限,超過部分仍由當事人自付。
很多人以為打官司的成本只有裁判費,這是嚴重低估。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後,律師酬金被本條明確納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意思是原則上敗訴方要負擔。這不只是你自己請律師花的錢,還可能是你在最高法院輸掉之後,要連對方的第三審律師費一起付。本條第一項同時設了天花板:律師酬金有最高額限制,不讓當事人被對方高價律師的帳單綁架。第二、三項則把具體辦法授權給司法院制定,並要求參酌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聯會的意見。你看這條時真正該記在心裡的是:上訴第三審是有附帶成本的賭注,輸了不只是判決不利,還要負擔一張你看不到數字的律師費帳單。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為第三審律師酬金的費用歸屬與授權規範,明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並將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具體辦法授權司法院訂定,擬訂時應參酌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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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事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以訴訟標的金額為基準按級距計算並設絕對上限,具體數字隨辦法修訂調整,聲請時需查最新版本。法院還會依案件難度與律師投入酌定,實際核定有時低於帳面計算。
律師與當事人間是委任契約,約定付多少就付多少;但能轉嫁給敗訴方的部分以法院依本條辦法核定者為限,超過的差額由當事人自己吸收。
原則上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敗訴方須依比例負擔對方依規定核定之律師酬金。
敗訴方原則上要付。民訴第466條之3把第三審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依比例負擔,但金額有上限。
第三審包含。本條明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一、二審律師費原則上不納入、由各自負擔。
第三審是法律審,當事人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正因如此律師酬金才被納入訴訟費用。
由司法院訂定辦法限定最高額,擬訂時須參酌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意見。
裁判確定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訴訟費用額確定(民訴§91),由法院依支給標準核定後作成負擔裁定。
依『第三審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按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計算並設絕對上限,法院再依案件難度酌定實際核定額。
視訴訟標的金額與律師委任契約而定;要注意能轉嫁給對方的僅限法院核定上限內,超過部分自付。
備齊委任契約與律師費收據,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中提出供法院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可轉嫁給敗訴方(屬訴訟費用),一、二審律師費原則由各當事人自付,無此轉嫁機制。
| 項目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一二審律師酬金 |
|---|---|---|
| 可轉嫁給敗訴方 | 原則可(屬訴訟費用,設最高額) | 原則不可(各自負擔) |
| 強制律師代理 | 是 | 否 |
| 金額上限 | 司法院辦法定有最高額 | 無此轉嫁機制 |
| 取回方式 | 聲請訴訟費用額確定(§91) | 原則無法向對方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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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前項酬金支給標準,均由最高法院擬訂報司法院核定之。 前項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全國性律師團體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朝野協商條文通過。明定訴訟費用之規定。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朝野協商條文通過。明定訴訟費用之規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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