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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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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2. 2.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3.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限定最高額,敗訴方原則上須負擔對方第三審律師費。

Q · 打到第三審輸了,要付對方的律師費嗎?

要。第三審律師酬金算訴訟費用,敗訴方原則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一項,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設有最高額限制。因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勝訴方支出的律師酬金可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依比例負擔;但可轉嫁金額以法院依司法院訂定之支給標準核定者為限,超過部分仍由當事人自付。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打官司的成本只有裁判費,這是嚴重低估。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後,律師酬金被本條明確納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意思是原則上敗訴方要負擔。這不只是你自己請律師花的錢,還可能是你在最高法院輸掉之後,要連對方的第三審律師費一起付。本條第一項同時設了天花板:律師酬金有最高額限制,不讓當事人被對方高價律師的帳單綁架。第二、三項則把具體辦法授權給司法院制定,並要求參酌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聯會的意見。你看這條時真正該記在心裡的是:上訴第三審是有附帶成本的賭注,輸了不只是判決不利,還要負擔一張你看不到數字的律師費帳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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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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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