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訴訟費用)
- 1.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 2.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3.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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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限定最高額,敗訴方原則上須負擔對方第三審律師費。
Q · 打到第三審輸了,要付對方的律師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一項,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設有最高額限制。因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勝訴方支出的律師酬金可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依比例負擔;但可轉嫁金額以法院依司法院訂定之支給標準核定者為限,超過部分仍由當事人自付。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打官司的成本只有裁判費,這是嚴重低估。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後,律師酬金被本條明確納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意思是原則上敗訴方要負擔。這不只是你自己請律師花的錢,還可能是你在最高法院輸掉之後,要連對方的第三審律師費一起付。本條第一項同時設了天花板:律師酬金有最高額限制,不讓當事人被對方高價律師的帳單綁架。第二、三項則把具體辦法授權給司法院制定,並要求參酌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聯會的意見。你看這條時真正該記在心裡的是:上訴第三審是有附帶成本的賭注,輸了不只是判決不利,還要負擔一張你看不到數字的律師費帳單。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為第三審律師酬金的費用歸屬與授權規範,明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並將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具體辦法授權司法院訂定,擬訂時應參酌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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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審律師酬金的最高額是多少?▾
依『民事事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以訴訟標的金額為基準按級距計算並設絕對上限,具體數字隨辦法修訂調整,聲請時需查最新版本。法院還會依案件難度與律師投入酌定,實際核定有時低於帳面計算。
Q2我請的律師收費高於法院核定的最高額,超過部分誰付?▾
律師與當事人間是委任契約,約定付多少就付多少;但能轉嫁給敗訴方的部分以法院依本條辦法核定者為限,超過的差額由當事人自己吸收。
Q3打到第三審輸了,要付對方的律師費嗎?▾
原則上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敗訴方須依比例負擔對方依規定核定之律師酬金。
Q4第三審律師費誰付?▾
敗訴方原則上要付。民訴第466條之3把第三審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依比例負擔,但金額有上限。
Q5訴訟費用包含律師費嗎?▾
第三審包含。本條明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一、二審律師費原則上不納入、由各自負擔。
Q6什麼是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第三審是法律審,當事人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正因如此律師酬金才被納入訴訟費用。
Q7第466條之3的律師酬金上限是誰定的?▾
由司法院訂定辦法限定最高額,擬訂時須參酌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意見。
Q8勝訴後怎麼向對方拿回第三審律師費?▾
裁判確定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訴訟費用額確定(民訴§91),由法院依支給標準核定後作成負擔裁定。
Q9第三審律師酬金怎麼算?▾
依『第三審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按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計算並設絕對上限,法院再依案件難度酌定實際核定額。
Q10上訴第三審大概要準備多少律師費?▾
視訴訟標的金額與律師委任契約而定;要注意能轉嫁給對方的僅限法院核定上限內,超過部分自付。
Q11怎麼證明我支出的第三審律師費?▾
備齊委任契約與律師費收據,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中提出供法院核定。
Q12第三審律師費 vs 一二審律師費,誰付差在哪?▾
第三審律師酬金可轉嫁給敗訴方(屬訴訟費用),一、二審律師費原則由各當事人自付,無此轉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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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一二審律師酬金 |
|---|---|---|
| 可轉嫁給敗訴方 | 原則可(屬訴訟費用,設最高額) | 原則不可(各自負擔) |
| 強制律師代理 | 是 | 否 |
| 金額上限 | 司法院辦法定有最高額 | 無此轉嫁機制 |
| 取回方式 | 聲請訴訟費用額確定(§91) | 原則無法向對方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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