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訴訟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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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II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III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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