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2 條(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 1.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 2.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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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無資力的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並由第二審法院移送訴訟卷宗。
Q · 沒錢請律師,最高法院的官司還能打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上訴人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可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聲請後,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關鍵在於聲請必須在20日上訴期間內一併提出,逾期即喪失機會。
白話解讀
民事案打到最高法院有一條隱形規則:沒律師不能打。這條規則擋掉的不只是「不想花錢」的人,還有「想打但沒錢」的人。466-2 條就是為後者開的那扇後門。它說:只要你無資力(付不起律師費),就可以依訴訟救助制度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你選任律師,由國庫暫墊。很多敗訴方拿到二審判決後第一個念頭是「算了我沒錢請律師」,然後錯過 20 天的上訴期限。他們不是不能打,是不知道這條規定存在。連打最高法院這件事,都有窮人的路,只是這條路不會自己跑到你面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是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救濟配套,規定無資力的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並課予第二審法院移送卷宗的義務,使經濟弱勢者得以實質行使第三審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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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66條之2是什麼?▾
規定無資力上訴人可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是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救濟配套。
Q2沒錢請律師可以打最高法院嗎?▾
可以,依本條聲請訴訟救助加選任律師,由國庫暫墊酬金。
Q3選任律師要怎麼聲請?▾
在20日上訴期間內,向第二審法院一併提出上訴狀、訴訟救助聲請與選任律師聲請。
Q4無資力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無絕對門檻,法院依綜所稅、存款、不動產、扶養人數等綜合認定。
Q5法院選任的律師可以換嗎?▾
原則不能任意更換,律師明顯不適任才可具狀請求改派。
Q6聲請選任律師有期限嗎?▾
有,須在判決送達後20日上訴期間內提出,逾期喪失機會。
Q7訴訟救助和法律扶助一樣嗎?▾
不同,法扶由法扶基金會審核,本條由第三審法院直接指派,兩者可並行。
Q8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可對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民訴法第109條),不要自己放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訴訟救助選任律師(本條) | 法律扶助(法扶法) | 自費委任律師 |
|---|---|---|---|
| 啟動主體 | 第三審法院直接指派 | 法扶基金會審核指派 | 當事人自行委任 |
| 費用負擔 | 酬金由國庫暫墊 | 符合資格者免付或部分負擔 | 當事人全額負擔(第三審約8-15萬起) |
| 適用門檻 | 無資力+第三審程序 | 無資力或特定案件類型 | 無門檻 |
| 並行可能 | 可與法扶並行(先法扶評估再聲請本條) | 可與本條並行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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