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無資力的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並由第二審法院移送訴訟卷宗。
Q · 沒錢請律師,最高法院的官司還能打嗎?
能,可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你選任律師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上訴人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可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聲請後,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關鍵在於聲請必須在20日上訴期間內一併提出,逾期即喪失機會。
民事案打到最高法院有一條隱形規則:沒律師不能打。這條規則擋掉的不只是「不想花錢」的人,還有「想打但沒錢」的人。466-2 條就是為後者開的那扇後門。它說:只要你無資力(付不起律師費),就可以依訴訟救助制度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你選任律師,由國庫暫墊。很多敗訴方拿到二審判決後第一個念頭是「算了我沒錢請律師」,然後錯過 20 天的上訴期限。他們不是不能打,是不知道這條規定存在。連打最高法院這件事,都有窮人的路,只是這條路不會自己跑到你面前。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是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救濟配套,規定無資力的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並課予第二審法院移送卷宗的義務,使經濟弱勢者得以實質行使第三審上訴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除非你或法定代理人本身是律師,或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中有律師願意代理。都沒有又沒錢,就走本條的選任律師程序。第二審未經律師代理的當事人,法院會先命補正,補正方式之一就是聲請選任律師。
法律沒規定絕對門檻,法院依個案判斷,通常會看綜所稅申報金額、存款、不動產、扶養人數、疾病殘障等因素綜合認定。一般薪資收入者只要有具體文件證明現實上無法負擔律師費就有機會。不要自己判斷「我應該不符合」就放棄,直接聲請讓法院裁定,被駁回還可以抗告。
原則上法院指派後不能任意更換。但律師若有明顯不適任(怠於進行訴訟、與你有利益衝突),可以具狀向法院陳報請求改派,實務上這種情況不多見。與其擔心換律師,不如主動提供自己整理的事實時序表和爭點清單,你愈主動,律師幫你打的品質愈高。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讓無資力上訴人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酬金由國庫暫墊,不因付不起律師費而喪失第三審救濟。
是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466條之1)的救濟配套,規定無資力者得依訴訟救助聲請法院選任律師,並課第二審法院移送卷宗的義務。
指現實上無法負擔訴訟費用或律師酬金,法律無絕對門檻,由法院依綜所稅、存款、不動產、扶養人數、疾病殘障等綜合認定。
法扶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指派,本條由第三審法院直接指派,制度不同但可並行,實務常先申請法扶評估再聲請本條。
在20日上訴期間內,向第二審法院一併提出上訴狀、訴訟救助聲請、選任律師聲請三件,第二審法院再移送卷宗給第三審。
綜合所得稅清單、存款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動產清冊、扶養人數證明等,愈具體愈有利。
選任律師酬金依訴訟救助制度由國庫暫墊,當事人不需先付律師費;裁判費亦可一併聲請救助暫免徵收。
可對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民訴法第109條),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不要自己放棄就認定沒機會。
466之1規定第三審必須委任律師(強制代理),466之2是針對無資力者的例外救濟,讓付不起律師費的人也能進第三審。
| 比較面向 | 訴訟救助選任律師(本條) | 法律扶助(法扶法) | 自費委任律師 |
|---|---|---|---|
| 啟動主體 | 第三審法院直接指派 | 法扶基金會審核指派 | 當事人自行委任 |
| 費用負擔 | 酬金由國庫暫墊 | 符合資格者免付或部分負擔 | 當事人全額負擔(第三審約8-15萬起) |
| 適用門檻 | 無資力+第三審程序 | 無資力或特定案件類型 | 無門檻 |
| 並行可能 | 可與法扶並行(先法扶評估再聲請本條) | 可與本條並行 | 不適用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朝野協商條文通過。明定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一、本條新增。 二、照朝野協商條文通過。明定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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