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1 條(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 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 2.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3.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 4.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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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第三審上訴須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委任經命補正逾期者,上訴將被裁定駁回。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三審)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對第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上訴人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例外是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未委任律師者,第二審法院會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又未依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選任律師者,上訴將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第三審不是你自己能打的。這條告訴你一個冷硬的現實:上訴到最高法院,你必須強制委任律師當訴訟代理人,除非你本人或你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律師。這個制度叫「律師強制代理」,民國 89 年才增訂,目的是過濾進入最高法院的案件品質,確保書狀論述水準。第 2 項給了兩個小例外:你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如果是律師,或者你是法人機關的專任律師,經法院認為適當,也可以代理。第 4 項是殘酷的罰則:你如果沒委任律師就遞上訴狀,二審法院會先通知你補正,補正逾期又沒有聲請訴訟救助,你的上訴會被裁定駁回。這不是「建議請律師」,是「沒請就打不了」。很多當事人一路打到二審都沒請律師,以為第三審也能自己來,結果程序門都進不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範第三審(法律審)律師強制代理:對第二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者,除本人具律師資格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配偶、一定親等親屬或法人機關之專任律師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為代理人。未依規定委任且逾期未補正者,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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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審上訴一定要請律師嗎?▾
原則上是,除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
Q2沒請律師上訴第三審會怎樣?▾
法院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且未聲請訴訟救助者,上訴駁回。
Q3沒錢請第三審律師怎麼辦?▾
可依民訴466-2聲請訴訟救助,由法院選任律師。
Q4親屬是律師可以代理第三審嗎?▾
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具律師資格且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二審(事實審) | 第三審(法律審) |
|---|---|---|
| 代理要求 | 得本人訴訟,不強制律師 | 強制委任律師(466-1) |
| 審理重點 | 事實+法律 | 僅審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
| 未委任律師後果 | 不影響受理 | 命補正,逾期駁回 |
| 弱勢配套 | 一般訴訟救助 | 訴訟救助選任律師(4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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