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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6-1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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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2. 2.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3. 3.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4. 4.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第三審上訴須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委任經命補正逾期者,上訴將被裁定駁回。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三審)一定要請律師嗎?

是。民訴466-1強制委任律師,未補正即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對第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上訴人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例外是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未委任律師者,第二審法院會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又未依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選任律師者,上訴將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第三審不是你自己能打的。這條告訴你一個冷硬的現實:上訴到最高法院,你必須強制委任律師當訴訟代理人,除非你本人或你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律師。這個制度叫「律師強制代理」,民國 89 年才增訂,目的是過濾進入最高法院的案件品質,確保書狀論述水準。第 2 項給了兩個小例外:你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如果是律師,或者你是法人機關的專任律師,經法院認為適當,也可以代理。第 4 項是殘酷的罰則:你如果沒委任律師就遞上訴狀,二審法院會先通知你補正,補正逾期又沒有聲請訴訟救助,你的上訴會被裁定駁回。這不是「建議請律師」,是「沒請就打不了」。很多當事人一路打到二審都沒請律師,以為第三審也能自己來,結果程序門都進不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範第三審(法律審)律師強制代理:對第二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者,除本人具律師資格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配偶、一定親等親屬或法人機關之專任律師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為代理人。未依規定委任且逾期未補正者,上訴不合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審為什麼一定要請律師?我前兩審都自己打啊?

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審的不是事實而是二審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需要深厚法律訓練才能寫出合格上訴狀。89年增訂本條的立法理由就是提升第三審書狀品質、減少最高法院處理無謂案件的負擔。前兩審是事實審法官會主動探究,第三審不會,書狀寫不到點上就直接敗訴。

Q2我沒錢請律師怎麼辦?一定要放棄上訴嗎?

不必放棄。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可聲請訴訟救助,請法院為你選任律師,這制度就是給經濟困難當事人用的。要在上訴期限內提出聲請並附無資力證明。實務上聲請成功率比想像高,但很多人不知道而白白放棄救濟。

Q3我哥哥是律師可以幫我打第三審嗎?

可以,但要同時滿足兩條件:親屬關係在範圍內(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兄弟屬二親等血親符合),且經法院認為適當。法院會審查律師執業經驗與案件熟悉度,並須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親屬關係。

Q4民事訴訟法466條之1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上訴須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第三審程序的入場門票。

Q5什麼是律師強制代理?

特定審級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否則上訴不合法的制度,目的在管控法律審書狀品質。

Q6第三審為什麼叫法律審?

因為它只審查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再認定事實,故須專業律師論述。

Q7哪些人不用委任律師就能上訴第三審?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本身具律師資格者,可自行訴訟。

Q8上訴第三審要怎麼委任律師?

簽委任狀並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資格,找熟悉最高法院實務的律師。

Q9沒錢請第三審律師怎麼辦?

於上訴期間內依466-2聲請訴訟救助,附無資力證明,由法院選任律師。

Q10收到命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於期限內補正委任律師,逾期未補正且未聲請救助者上訴駁回。

Q11上訴第三審律師費大概多少?

視案件複雜度,第三審律師費通常較高,建議接案前先評估上訴是否划算。

Q12第二審 vs 第三審代理規定差在哪?

第二審得本人訴訟,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未委任會被命補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二審(事實審)第三審(法律審)
代理要求得本人訴訟,不強制律師強制委任律師(466-1)
審理重點事實+法律僅審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未委任律師後果不影響受理命補正,逾期駁回
弱勢配套一般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選任律師(466-2)

第二審(事實審)

代理要求
得本人訴訟,不強制律師
審理重點
事實+法律
未委任律師後果
不影響受理
弱勢配套
一般訴訟救助

第三審(法律審)

代理要求
強制委任律師(466-1)
審理重點
僅審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未委任律師後果
命補正,逾期駁回
弱勢配套
訴訟救助選任律師(466-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無對應:日本上告審許本人訴訟,無一般弁護士強制代理
韓國無對應:韓國民事訴訟無一般強制律師代理
中國無對應:中國民事訴訟得自行訴訟或委託代理,無強制律師代理
德國ZPO § 78(Anwaltszwang,地方法院以上及聯邦最高法院強制律師代理)
法國向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上訴須委任專屬之 avocat aux Conseils(憲法暨最高法院律師)
美國無對應:美國允許 pro se 訴訟,含聯邦最高法院(雖罕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增訂)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朝野協商條文通過。明定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089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朝野協商條文通過。明定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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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