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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6-1 條(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2.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3.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4.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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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第三審 強制律師代理 Exc「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II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III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IV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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