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
- 1.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 2.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 3.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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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4條規定第三審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但法院認不必要時得免,且行言詞辯論時兩造均須委任律師(律師強制代理)。
Q · 第三審我可以不請律師自己打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二項,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這是律師強制代理,不是建議。沒有律師資格的人不能在第三審提出正式書狀或到庭陳述。資力不足者可依民訴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指定律師,但「免律師」沒有例外。
白話解讀
把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很多人腦中的畫面是:莊嚴的法庭、兩造律師站起來辯駁、法官高坐在上、旁聽席坐滿人。這個畫面九成不會發生。民國 92 年修法把第三審從「原則不辯論」改成「原則應辯論」,字面上看起來熱鬧了,但最高法院認為「不必要」的案件比例仍然很高,絕大多數第三審案件是書面審,看書狀,不開庭。而且只要真的開言詞辯論,本條第二項釘死一件事:你必須委任律師,這叫律師強制代理。沒有律師的身份,你的嘴不能進第三審的法庭。資力不夠請律師?還是得透過訴訟救助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安排一位律師,沒有例外。第三審的世界,語言權是律師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為第三審審理方式之規範:第一項定第三審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但法院認無必要時得不行言詞辯論(實務上書面審理仍為常態);第二項定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採律師強制代理,兩造均須委任律師;第三項就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第466條之1至第466條之3之資格與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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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審我不請律師自己打可以嗎?▾
不行,第474條第二項是強制規定,無律師資格者不能在第三審提書狀或到庭陳述。
Q2第三審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第三審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得不行,實務上書面審理仍為常態。
Q3請不起律師打第三審怎麼辦?▾
可依民訴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由法院指定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Q4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二項,並準用第466條之1至第466條之3。
Q5被上訴人也要委任律師嗎?▾
要,第474條第三項就被上訴人委任準用第466條之1至第466條之3規定。
Q6第三審多久才會判決?▾
最高法院結案期間多為一到二年,複雜案件更久,多數案件以書面審理結案。
Q7言詞辯論和書面審理差在哪?▾
言詞辯論須兩造律師到庭口頭辯論;書面審理僅憑書狀,是第三審常態。
Q8什麼情況法院才會開言詞辯論?▾
通常涉及重大法律見解歧異或有移送大法庭可能時,開庭機率才升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一/二審 | 第三審(第474條) |
|---|---|---|
| 是否須委任律師 | 原則不強制(可本人訴訟) | 行言詞辯論時強制委任律師 |
| 審理方式 | 原則言詞辯論(事實審) | 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但常態為書面審理(法律審) |
| 審查對象 | 事實認定+法律適用 | 原則僅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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