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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廳民一字第 108003314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民事訴訟事件,如為未成年人敗訴判決,而其法定代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之情形,應注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於判決時逕命該法定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

主旨

為落實保障無資力之未成年人權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之民事訴訟,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為敗訴判決時,法院應注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之規定,逕命法定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請查照。

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二、考量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訴訟,起訴與否未成年人並無置喙餘地。例如:甲為未成年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甲提起訴訟,經法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經法院判決原告甲敗訴後,乙明知已逾上訴期間,仍代甲提起上訴,此無益之上訴係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代無訴訟能力之甲為訴訟行為所生,依民訴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可命乙負擔訴訟費用。法院審理經准予訴訟救助之民事訴訟事件,為未成年人敗訴判決時,如知悉有類此因法定代理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之情形,應注意旨揭規定之適用,於判決時逕命法定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以保障未成年人之權益。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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